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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广州举行的亚欧国家总检察长会议就「追讨犯罪得益-坐言起行」致辞全文:
自美国发生「九一一」事件后,一场反恐怖主义的战争已经展开,战更扩及多个方面,包括直接打击清洗黑钱的活动。美国总统乔治布殊在九月二十四日发表演说,表示决意对清洗黑钱的人提出检控,尤其是那些与恐怖活动资金有关连者,而那些没有向警方举报怀疑清洗黑钱的人,也会遭受检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都得到十分明确的信息,就是必须时刻保持警觉,密切留意清洗黑钱的活动。这样的措施是必要且刻不容缓的。
有组织犯罪集团对各地社会构成前所未有的威胁。不论是贩毒、清洗黑钱、偷运人口还是公然的恐怖活动,都使用了精密手法,跨国进行。犯罪得益数额庞大。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表示,世界各地清洗黑钱活动所涉及的总金额,占全球本地生产总值约百分之二至五。目前由香港担任主席的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更估计清洗黑钱活动现今所涉及的金额,每年高达15,000亿美元,其中差不多一半极有可能是来自贩毒得益。收益可以这般丰厚,显然会诱使各方染指其中。我们如何回应这个问题,不仅显示我们是否渴求有更安全的世界,而且还表明我们是否决意为下一代缔造美好的将来。
随罪案的模式日益变化多端,犯案手法日趋精密,而且犯罪得益庞大,检控人员必须足智多谋,训练有素,调度得宜。各地检控人员必须携手合作,打击跨国、跨境罪案才会成功在望。我们身为检控人员,有责任陈述理据提出改革,解释刑事法必须如何变革,才能应付日常生活中所受到的种种威胁。我们坐言起行时,要紧记一点,就是清洗黑钱的人不时利用尖端科技变易行事方式,以逃避侦查和检控。
自「九一一」事件发生以来,世界各地的人更加明白清洗黑钱活动遍及社会各层面,暗地里为害社会,是严重的罪行,不但威胁社会稳定,而且损害金融机构,威胁国家安全。犯罪分子藉干犯有组织罪行取得非法的资产,继而利用这些非法资产作为资金,干犯其他有组织罪行。我们不要忘记: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是有损打击清洗黑钱活动成效的主要因素。要顺利贿赂公职人员和其他人员,当然要有充足资金,这往往要借助这些不义之财。
我们身为检控人员,协助执法者把涉及严重罪行的人绳之于法,自是责无旁贷。我们必须检控有组织的罪犯,扣押他们的资产,瓦解他们的行动。当然,调查和检控清洗黑钱活动的工作,往往耗时甚长,而且相当复杂。然而,在现今检控人员和调查人员的工作中,没收犯罪得益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在打击清洗黑钱的工作上,我们必须果敢决断,并准备持久作战。社会对我们抱有极大期望。正如美国司法部长阿什克罗夫特最近指出-
我们打击清洗黑钱活动,就是打击有组织罪行。我们打击清洗黑钱活动,就可以使毒品 远离我们的游乐场地,远离我们的孩子。我们令恐怖分子无法取得武器。我们保障小型 企业。我们更可保护妇女和儿童的人性尊严,免他们遭人贩卖,被迫卖淫和任人劳役。 我们阻止罪犯享用其非法活动的得益,就是捍卫自由和正义。对执法工作而言,这是最 崇高的使命。对我们所服务的市民来说,则是最重要的目标。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加强法律?我们应该朝哪个方向前进呢?以我的看法,我们必须采取严厉的措施,因为使用温和的手段,根本无法对付有组织罪行。人们关注私隐和保密的权利,这虽然合情合理,但我们绝不能让这些权利转化为借口,不采取行动,坐视不理,束手无策。我相信市民现今也认同有必要构想创新的计划,参与执法工作的人必须好好利用现在的契机,促请立法者在立法方面作出果断的决定。要成功找出打击清洗黑钱活动的方法,我们需要创新的思维和果断的行动。
我们必须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以打击清洗黑钱活动。个别国家欠缺其他国家的支援,只能独自打击犯罪集团的财源,往往无法奏效。各国之间如果不联手施行严密的管制,没有参与管制的国家就会成为罪犯清洗黑钱的庇护所,这些情况屡见不鲜。有些地方即使制定了打击清洗黑钱的法例,但也只有小部分被定罪的案件获法院发出追讨资产的命令,而追讨得来的款额更远远少于法院所发出的命令。为此,全球国家所作的回应,不可只限于拟备有效的法例,而且还须为国内监管金融市场的机关制备行政规例和指引。此外,各国也要订立有效的罚则,对付违反法律和规例的人。因此,我们采取的行动必须包括立法、执行和预防三方面。
清洗黑钱是跨国罪行,只有透过国家机关之间紧密合作才能予以打击,而传统的司法互助方式却又不一定有效。遵从被请求国的规定提出正式请求,需要一段时间,期间往往让有组织的罪犯有充足时间把资产转移到其他地方。要有效打击清洗黑钱的活动,迅速的行动至为重要。各国必须迅速向罪犯提出检控,并在他们离开所属司法管辖区前扣押他们的犯罪得益。我们有需要设立制度,可让我们立即把金钱冻结,以待有关国家提出请求,而属于本地案件,则让执法人员有时间申请限制令。贼走才关门,是无济于事的。英国最近建议赋予民间调查人员查阅银行帐户的权力,并在开始调查受疑人的财政状况时,即可冻结他们的资产,无须等待即将提出检控时才可以这样做。这是一项值得我们注意的建议。
清洗黑钱对国家和国际金融体系构成直接威胁,在考虑银行的保密问题时,必须顾及有需要平衡个人、金融服务机构和国家三者的利益。多年来,那些想隐藏非法收益的人,一直利用银行保密法例来隐藏非法收益。金融机构储存有关资金提存调动的资料,对调查清洗黑钱活动十分重要。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73(2001)号决议通过后,香港正采取果断的行动,进一步加强本身已经十分有力的扣押资产法例,直接打击恐怖活动的财源。香港的银行清楚知道,负责任的金融机构有责任审查顾客的帐户,以了解他们是否可能与恐怖活动有关连,并举报有怀疑的个案。金融机构以保密作为托词而拒绝与执法机关合作的年代已经过去。《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公约》在这方面有明确规定。公约规定缔约国必须把清洗黑钱定为刑事罪行,各国政府在打击清洗黑钱方面必须通力合作,并清楚订明银行得再以须予保密为理由而拒绝提供协助。英国一向规定金融机构如有合理理由怀疑某些交易所涉及的收益源自犯罪活动,就必须向警方举报。自「九一一」事件发生后,英国建议修订上述规定。根据建议的修订,日后凡判断是否违反规定没有举报怀疑清洗黑钱活动,将不再以现行的确实怀疑作为准则,而是以有否疏忽作为准则。
容许我多讲述一下银行保密的问题。有些司法管辖区最近撤销了一些银行保密权利,禁止一些目的在于阻止追查资金行踪的行为,例如使用匿名银行帐户或杜绝文件追查的程序等。此外,很多国际文书和指引都采纳「认识你的顾客」的规则,以确保金融机构必须弄清顾客的身分。美国参议院刚于上月通过法例,规定银行要提高其「应尽的努力」,以查明存户的身分。我还要指出,离岸金融活动是银行需要加强警觉之处,也是政府需要加强监管的活动。上述美国参议院所通过的法例,还禁止美国的银行与一些并无实际办事处,也不隶属任何银行监管体系的海外「空壳银行」进行业务往来。从事清洗黑钱的人通常利用空壳公司或金融法律宽松地区的离岸银行,作出连串复杂交易以进行洗钱活动,这类规管法例直接对洗钱者施以打击,因而更具实效。换句话说,法例会针对洗钱者无防御的地方施以痛击,使他们遭受最大损失。
另一种常用的清洗黑钱方法是把大量现金偷运出境。根据估计,美国每年有数以千万计的现金,大批偷运出境外。美国的现行法例规定把10,000美元或以上的现金带运离境才需向美国海关申报。虽然罪犯可被判处短期监禁,但美国最高法院却裁定没有报关的现金不可没收。因此,美国司法部正考虑建议国会立法,把偷运现金定为刑事罪行,正如把偷运钻石定为刑事罪行一样,并订明政府可没收所偷运的财产。要探讨方法完全有效打击清洗黑钱活动,我们怎能够不起码研究一些有效措施,规管偷运大量现金出境的不法行为?
有些司法管辖区决意加强执法,把举证要求加以简化,例如倒转举证责任或增订新的推定,务求更易没收怀疑为犯罪得益的物品。有一点必须紧记:犯罪组织找人替补被捕的罪犯容易,但要填补百万元计的被扣押资产则困难。改进没收财产的机制有助执法工作,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此。因此,英国新制订的《犯罪得益条例草案》,授权执法者扣押未被定罪疑犯的资产。虽然「无合理疑点」是刑事案件的举证准则,但在这类案件中,只须按「相对可能性」的举证准则证明有关金钱是来自犯罪活动即可,无须按「无合理疑点」的举证准则证案。
清洗黑钱的方法既然已经变得这么精密,我们起码应该研究把举证规例加以精简。很多时在「重定罪」的司法管辖区,调查人员发现一些帐户存有从别处犯罪得来的赃款,但犯案者和帐户持有人却从未踏足那个司法管辖区。这些帐户是由在当地运作的法团或秘书公司所开立的,而帐户持有人则是在海外成立的公司。除非有充分证据足以起诉和检控涉案者,否则他们将可继续享用那些犯罪得益。这种情况显然难以接受,也不可以容忍。
目前的新趋势和发展明确地分两方面,一方面是倾向就定罪的证据采用不同的举证标准,另一方面则是倾向没收与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规定以定罪作为没收财产先决条件的司法管辖区,日渐发觉其法律对没收非法得来的财产成效不大。为了有效打击清洗黑钱活动,我们如果有需要改用民事或「针对财物」的没收财产程序,以取代刑事没收财产程序,那么就不应该害怕率先研究采用这样的措施。这类措施在美国和爱尔兰实施后已见成效。唯有没收有组织罪行的收益,才可以阻吓人们以身试法。
为了打击清洗黑钱活动,我们不应害怕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果我们现在果敢行事,我们的下一代将受益不浅。假如我们畏首畏尾,未来的情况将十分严峻。任由罪犯坐拥非法得来的钱财,对社会遗祸极深。让我们把握时机立即采取行动,以免为时已晚。
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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