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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恢复二读《2001年按摩院(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发中文):
主席:
《2001年按摩院(修订)条例草案》在二○○一年五月十六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条例草案的目的是把按摩院的管制范围,收窄至由按摩员为异性顾客提供全身服务的处所,以及准许按摩院牌照在符合某些条件下,获续期两年。
我十分感谢涂谨申议员和法案委员会的其他委员,对《2001年按摩院(修订)条例草案》作出详细的研究及全面的讨论。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议员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在听取法案委员会的建议后,我同意就条例草案作出一些修订,务求令立法建议更趋完善。我将于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有关的修订,并简介提出修订的原因。
背景 ──
《按摩院条例》于一九八三年制定,主要目的是透过发牌制度规管按摩院,以打击可能在这些处所进行的色情活动。近年,本港兴起各式各样的按摩服务,包括脚底按摩、水疗保健中心、健身中心及美容院提供的按摩服务等。我们曾收到按摩院经营者(特别是脚底按摩院)的投诉,指发牌管制对他们来说,并无必要。由于发牌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打击可能在按摩院进行的色情活动,因此政府不宜规管那些旨在推广保健和松弛神经的正当按摩业务。
有见及此,我们建议把按摩院的管制范围收窄,使只有为异性顾客提供全身按摩服务的按摩院,才须领牌。而根据警方的执法经验,脚底按摩院或由按摩员为同性别顾客提供全身服务的按摩院,很少涉及色情活动。把管制范围收窄,将有助促进这类按摩业务发展。
条例草案的另一项建议,则可方便仍须继续领牌的经营者。现行的发牌制度规定牌照须每年续期。条例草案建议,如持牌人在续牌之前的持牌期间,没有违反任何发牌条件,牌照将可获续期两年。不过,如持牌人有任何不良记录,则在下次续牌时,只可续期一年。我们相信这个安排会有利于按摩院的经营。
“全身按摩”的定义 ─────────
在法案委员会的讨论中,有议员提出,条例草案所建议的“全身按摩”定义,可能令正当的按摩院仍然受到过份规管。我们经仔细研究后,同意肩部的按摩导致色情活动的机会不大,因此,我会提出修正案,把“全身按摩”的定义,将原初拟定由颈部以下至膝部以上,改作是指为顾客提供由肩部以下至膝部以上身体部分的按摩服务。
此外,我还参考了法案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意见,提出一些可令条例更切合时宜,以及一些技术性的修订,我将会稍后逐一说明。
条例的涵盖范围 ───────
另一方面,因应一些议员于法案委员会提出的要求,我希望藉此机会解释《按摩院条例》的涵盖范围,以及按摩员的法律责任问题。
条例下“按摩院”一词的定义,是指“用作或拟用作或表达为正用作接待或治疗需要按摩或其他类似服务或治疗的人的地方”。
如果一间处所的用途或主要用途是提供按摩服务,该处所便会被视为按摩院处理;相反来说,如果一间处所的主要用途,并非是提供按摩服务,而它的拥有人或住客只间中在该处所接受按摩服务,该处所则不算得上是按摩院。例如,如果客人电召按摩师到酒店的房间、医院或老人院作按摩服务,由于这些处所的主要用途并非提供按摩服务,它们并不会因该次按摩服务,而被视作按摩院处所,亦不会受到条例的规管。
持牌按摩院若派出按摩员,到按摩院以外另一处并非按摩院的地方,提供按摩服务,当局不可根据条例第4(1)条起诉该按摩院的经营、按摩员或任何人,除非该按摩院的发牌条件,禁止该按摩院派出按摩员,到按摩院以外地方提供按摩服务。事实上,条例第4(1)条并不适用于一般只提供按摩服务的按摩员。可被检控的人只限于经营、料理、管理、协助经营管理按摩院的人,而非仅为顾客提供按摩服务的按摩员。当局必须证明该按摩员也是经营、料理、管理、协助经营管理按摩院的人,才可检控按摩员。我希望这个澄清可以解答陈婉娴议员刚才提出指屋里的妇女在住所或在邻舍里替人按摩是否受条例的规管,答案是不会的。
结语 ──
最后想总结一下,正如刚才提及,按摩院条例于一九八三年订立,主要是防止及打击按摩院内的色情活动。过去十多年来,这条例一直是行之有效。从警方的检控数字可以看到,继续有这条例打击色情活动的确是有需要的。在持牌按摩院方面,由二○○○年七月一日至二○○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间,警方发现有十七间持牌按摩院涉及色情活动。这些按摩院在上述期间一共涉及六十九宗举报的色情罪行。警方就三十三宗提出检控、三十二宗发出警告,就三宗作出劝告但并无作出检控。在三十三宗检控中,有十宗被裁定罪名成立、一宗获得提出证据,另有廿二宗等候审讯。而无牌按摩院涉及的色情罪行则更多。由二○○○年中至二○○一年中,警方就一百三十二间无牌按摩院提出二百三十六项检控,当中有二百三十四项涉及色情罪行,而被裁定罪名成立的共有二百二十二项,另有十六项等候审讯。由以上数字可见无论是有牌或无牌的按摩院里面进行色情活动,这个现象仍然有存在,所以这条例有助警方透过发牌的制度进行巡查及检控,实在是有存在的必要。我们相信我们经过将规管范围的收窄和稍后我提出的修正案,条例草案可以在打击色情活动和不窒碍正当按摩业发展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至于刚才有议员提到指我们应该全面检讨按摩院作为一种保健、康乐活动应该怎样处理的问题,根据我的了解,按摩院作为保健治疗的服务,它的质素和服务是否应该受到监管并不属于保安局的职责范围。我了解到议员将会在立法会有关事务委员会提出讨论,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个问题将会在立法会有更全面的讨论。
主席,我希望议员支持《2001年按摩院(修订)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在委员会审议阶段提出的修正案。
多谢主席。
完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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