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十一月十四日)立法会会议上于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01年按摩院(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只发中文):
主席:
我动议修正草案第2,3及4条,修正案内容已载列于发送给各委员的文件内。
对草案第2条及就新订条例第3(f)(i)条的修订,是我在听取议员的意见后,为“全身按摩”作出新的定义而提出的。草案本来建议“全身按摩”的定义是指为任何人提供的按摩服务或治疗,而按摩范围为该人在颈部以下至膝部以上的身体部分(包括或不包括手臂)。在法案委员会的讨论中,议员认为这个条例草案所建议的定义,可能令正当的按摩业仍然受到过分规管。我们在仔细研究后,同意议员的见解,在很多情况下,按摩颈部时,也同时会触及肩部,而肩部的按摩亦不大可能会引致色情活动,因此,我建议修正第2条“全身按摩”的定义,把“颈部”改为“肩部”。同时在第3(f)(i)条中作出相应修订,加入“肩”作为豁免的身体部分。
此外,有议员认为条例应明确表示那一类处所不用申领按摩院牌照,因此,我提出对新订的条例第3(c)条的修订,清楚地订明在发型屋或美容院进行按摩,如果是在去该处所的顾客可完全看到的情况下进行,便无须申领按摩院牌照。根据警方的资料显示,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按摩的发型屋或美容院,牵涉色情活动的机会可谓微乎其微,因此可以豁免。
至于建议新订的条例第3(g)及第3(h)条,是因应本年内相继开始生效的中医和脊医注册而提出的。现时条例的第3(b)和第3(d)条分别订明,条例不适用于由根据《医生注册条例》(第161章)注册的医生经营的医务所,和由根据《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注册的物理治疗师经营的物理治疗院。
我们接纳法案委员会的意见,为免产生疑问,以及作为合理的修订,我建议新订的第3(g)条,以豁免《中医药条例》(第549章)第2条界定的注册中医或表列中医用作中医执业的处所;并以第3(h)条豁免根据《脊医注册条例》(第428章)注册的脊医用作进行脊骨疗法的处所。换句话说,注册中医、表列中医或注册脊医在其处所内进行按摩治疗,将不需申领按摩院牌照。
对草案第4条的修订,是因应立法会法律顾问所提出的意见,而作出的一些在措词方面的技术性修订。
上述的修正案大部分是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而提出的。主席,我谨动议作出以上的修订,希望委员予以支持通过。
多谢主席。
完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星期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