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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十二月十八日)出席在北京举行的『香港仲裁服务如何助您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研讨会致开幕辞全文:
俞晓松会长、林天福副总裁、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
很荣幸能在北京出席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香港贸易发展局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办,由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协办的「香港仲裁服务如何助您解决国际经贸纠纷」研讨会。今天的会议有香港和内地的法律界、仲裁界的精英发表演讲,又得到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的悉心安排,和各位在座的嘉宾的热烈支持,本人谨代表港方团体向各位表示感谢!
中国入“世”对香港的意义
上周的周二日,中国经过15年漫长而艰难的谈判,终于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成员,踏上了对外开放不归之路,带领着十三亿人民走向世界大同的目标。它为国家带来历史性的机遇,让中国成为全球的制造和生产基地,提高市前景,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并为符合世贸组织的强制性规定,实行公开、透明、平等的贸易和投资政策。与此同时,中国也面临严峻的挑战,无论是资金和投资的调整,商品和服务激烈的竞争,成员间利益冲突的纠纷,迫使中国对经济改革和结构作出战略性的调整,并加速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对此,国家并不畏缩,反而坚定不移地作出准备,修改法规,培训商业司法及法律人材,改善法治环境等。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的角色,不仅是充分利用中国入“世”带来的机会为少数人制造财富,更重要的是:在经济下调的情况下,如何强化自己的竞争力,背靠祖国,抓住机会,重振各行各业,推动经济成功转型,走出困境,和内地的同胞一起共同努力,为国家的持续发展,人民的幸福生活,为国家对世界经济蓬勃发展的领导地位,作出我们的贡献。能够如此,将是我们作为中国人的骄傲。
香港提供的仲裁专业服务
各位,今天的研讨会,将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三位仲裁员代表发言:杨良宜先生向大家讲述国际商事仲裁的优点和缺点,仲裁条款的拟定,仲裁员、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的选择;另一位仲裁员郑若骅大律师讲解香港仲裁条例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基本程序和裁决的执行;简家聪律师将和大家分享他作为仲裁员的经验,而内地的王生长先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将讲述内地的仲裁制度与裁决的执行。我们十分感谢他们无私地和我们分享他们的经验。我希望指出,香港的仲裁员与法律界,并不会与内地的同业作出恶性竞争,中国入"世"条款,保留了中国法律服务不作开放。涉及两地的纠纷,无论在内地仲裁或在香港仲裁,如果两地仲裁员和律师能合作,可省去当事人多次往返的麻烦,更稳地掌握案件核心问题所在,避免程序上的延误,和充分地辩论有关法律问题,因此,两地仲裁员和律师能互动互补,并提高双方对两地法律的知识,使服务能达到国际的水平。
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1985年成立以来,香港在仲裁工作方面累积了不少专业经验,并建立了良好声誉,成为亚太区内居领先地位的仲裁中心。本月初,该中心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更被委任为处理有关互联网网址名称的纠纷调解中心,这是内地和香港的仲裁机构首次合作并齐获国际的认同,实在是值得高兴的成就。根据统计数字,转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处理的纠纷大致可分四大类:商贸、建筑、合资和航运。过去九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接获的个案总数不断增加,由1992年的195宗上升至2000年的298宗,较伦敦同期的个案总数分别为21宗及81宗为多。新加坡1992年有7宗,1999年则有67宗(2000年的数字未能取得)。内地的主要仲裁组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0年共受理了543宗个案。
除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外,香港特区的仲裁服务还得到特许仲裁学会(东亚分会)、香港仲裁司学会及香港调解会的支持和协助。这四个仲裁团体,也处理许多非机构性(即时性)的仲裁,使香港的仲裁服务更完备,更富灵活性,更受商界的欢迎。
政府给予的支持
回归前后,香港政府都一直致力支持仲裁服务及推广香港作为亚太地区仲裁中心。例子包括-
第一,政府适当地建议或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涉及政府的商事纠纷,例如新机场核心工程,污水排放工程和集装箱港工程的纠纷等;
第二,我们与仲裁服务机构和商界保持密切联系,致力向他们提供最佳的支援服务来解决纠纷。例如:当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1985年成立时,香港政府向中心协助提供办公地方。特区政府与香港仲裁团体将继续就发展仲裁法和提供仲裁服务的工作紧密合作,并予推广;
第三,我们也不时覆检和更新仲裁法的内容,以便为国际及本地仲裁建立清晰便利的法律架构。例如:政府曾经于1982年参考《1979年英国仲裁法令》大幅修订《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341章),而相对英国的法律,我们更增订了多项改善条文。政府于1989年进一步修订条例,采纳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条文,以规管本地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制度最重要的是建立了一个自由体制,加强当事人的自主权,并提高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的角色。政府致力更新仲裁法的内容,于1996年再进一步修订条例,精简仲裁程序;
最近的发展是特区政府已经落实执行回归后在内地和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自1997年7月1日起,《纽约公约》这条国际协议已经不再适用于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仲裁裁决的执行。1999年6月,香港与内地机关协议订立机制,让内地与香港特区所作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两地的法院相互执行。这项安排体现了《纽约公约》的精神和原则。政府于2000年1月修订《仲裁条例》,以实施有关安排。实施以来,运作良好,广受投资者欢迎。从2000年2月1日到2001年10月31日,香港特区法院共接获40宗要求在香港执行内地裁决的申请,其中26宗已取得裁决执行权,其余有些还在审理中。《仲裁条例》于2000年6月再次修订,容许非《纽约公约》缔约国或地区(如亚尔巴尼亚、巴西、伊拉克、纽芬兰和澳门特区)所作的裁决,同样可以在香港法院按简易程序执行。
这些例子说明香港政府长期以来致力推广和强化仲裁服务的专业性和国际上的认受性。
香港作为仲裁中心优胜之处
除了刚才我简述的政府的决心和提供的协助以外,香港具备多项优势足以作为亚太区内居领先地位的仲裁中心。当中包括-
* 法制健全、政府廉洁、司法独立、法治是香港社会的基石; * 香港采用商界广泛认同及熟悉的普通法原则; * 香港和内地有共通的语言和文化背景,精于糅合中西方的调解技巧,和内地客户和法律服务同行没有沟通的障碍; * 香港汇聚精通英语的律师和仲裁员提供国际仲裁服务,也有精通中文、熟悉内地事务、内地市场运作、中国法律的律师和仲裁员,办理调解涉及内地交易的纠纷; * 香港是商业、金融、资讯科技、航运及建筑专才荟萃的国际都会,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云集,有律师、会计师、建筑师、银行家、工程师及保险专家等,在仲裁调解纠纷中提供专门的意见和协助; * 香港地理位置适中,内地客户到香港出席仲裁审讯也相当方便,毋须长途跋涉; * 如所周知,香港结合完善的基建设施,优良的通讯设备、交通网络和住宿设施;以及 * 有一个运作完善及成功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特区政府的建议:用香港法律和在香港仲裁
基于这些优势,我相信香港可以提供一个令投资者安心的环境,行政长官董建华先生在本年十月十日的施政报告提及把以香港法律作为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并以香港作为纠纷调解的仲裁中心的建议。我在今年10月19日的施政报告辩论中,概述这项建议对香港、内地和外地缔约各方的好处。我无意限制外地和内地两方既有的契约自由和选择;我所建议的,是我们应该发挥香港特有的长处并广泛宣传采用香港法律服务。我注意到:-
* 中国入世会为特区多个服务专业,包括仲裁服务业带来机遇; * 虽然内地法律专业近年发展迅速,但处理涉外业务的律师仍然不足(在内地110,000名律师中只有5,000多名处理这类业务); * 随内地西部大开发,西部日后对高素质法律服务的需求会更为殷切; * 中国入世后,涉外纠纷将成为内地法院审判和仲裁工作的要务; * 另一方面,这些涉外案件亦为国内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紧逼的新课题;入“世”对中国的司法审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已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要在短期内培训大量熟习国际惯例的法官和法律专家仍有困难; * 我也注意到中国法律容许涉外合同双方选择适用法律和仲裁机构。根据中国法律民事诉讼法第145条和合同法第126条,除了在国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外,其它大部份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均可选择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为适用法律,包括香港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44、246及257条及合同法第128条规定除上述合同外,涉外合同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为管辖纠纷的法院。《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第15条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5条又规定,合营双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可由合营双方协议由中国仲裁机构或其它仲裁机构(包括香港仲裁机构)仲裁处理。可是许多投资者仍有错误印象他们只可以选择内地的法律和内地司法和仲裁机构去解决纠纷。
基于刚才所述香港作为仲裁中心的优势,我估计中国在入“世”后,产生的仲裁案件多是有关商业,建筑、合资、知识产权、资讯科技和航运的案件。香港在这方面的法律,早已和世界接轨,香港仲裁机构处理这类型案件经验丰富,有助巩固外商的信心,消除他们部份人对中国法律的不信任,和对内地某些地方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的疑虑,加强他们到国内投资的信心。另一方面,把个案拿到香港仲裁,也有助纾缓内地法院和仲裁机构在中国入世初期可能面对的压力。
展望
中央对香港特区推广仲裁服务藉以发展为亚太区内纠纷解决中心的建议,初步作出了正面反应。这是令人鼓舞的。我必须指出,香港希望中央政府能支持我们的建议,但决不会要求中央政府违反世贸规则,给予香港特殊的待遇,毕竟内地与香港,是世贸下的两个不同税区,如果要求中央违反规则,那么整个入世就变得没有意义。中央政府的态度也毫不含糊,一方面它对特区政府的支持是积极的,它鼓励特区法律行业多到内地宣传服务,并从速谈判两地法院裁决双互执行的机制。另一方面它也很清楚地表示必须尊重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并严格遵守入"世"的义务。我们打算透过特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海外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香港贸易发展局等机构,推广香港的仲裁服务,推广活动包括类似今天的研讨会,希望能加强商界、法律和仲裁专业对香港仲裁服务的认识,并鼓励他们在拟订商事合同时,协议加入条文,选择香港法律为解决纠纷的适用法律,及指定香港特区作为仲裁的地方。我的建议目的是为合同双方提供多一个选择,我深信这项建议如能落实执行,将造成一个三赢的局面:对投资者、内地和香港成为亚洲金融贸易中心的目标都有好处。长远来说,对整个国家(包括香港)的经济发展也有裨益。这应该是我们大家的共同目标。
最后,我期待两地专家把他们的经验和看法和我们分享与大家交流,互补不足。我祝愿这次研讨会圆满成功。谢谢!
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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