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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制事务局局长孙明扬今日(三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对刘慧卿议员就「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提出的议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刘慧卿议员动议批评第二届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不民主。对于这个说法,我们绝对不能够认同。相信大家刚才都说过很多次,《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附件一已明确规定行政长官须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委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须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现有的实际情况并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之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这个刚才几位议员,包括刘慧卿议员都提及。《基本法》附件一亦订立机制,修改二○○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这些安排已在《基本法》的政制蓝图之内清楚订明。
至于第二届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是按照立法会去年七月经过在座多位议员多月的仔细审议和三读通过,《行政长官选举条例》是经过这样的情况产生,然后我们根据这条条例而进行这个选举。这项为行政长官选举提供法律基础的本地法例,就是以《基本法》的有关条文为主要依据。从任何角度看来,这次选举是有巩固的宪法和法律基础。这一点不容置疑。
总的来说,有关今次选举不民主的批评,主要论据有两点。其一是所谓小圈子选举。其次是有关过程并不符合《基本法》所规定的「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
对于第一点的批评,《基本法》其实已经很清楚表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最终应该是由普选产生。其实我们现时正处于一个过渡的时期,也正在经历一个过程,朝普选这个目标迈进。这一点是谁也不能质疑的。其实大家意见不一,只是在于步伐这方面,至于步伐的快慢,我们是有争论的。其实,《基本法》清楚表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必须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并且按循序渐进这个原则而定。《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段是这样写的:
「二○○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所以我们体现普选行政长官的途径及最快的时间表,《基本法》已经有很清楚的交代。
我们在讨论民主步伐这个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就我们自己现时的情况,从情、理、法各种不同的角度考虑,我们需要找出一个合适的步伐,朝最终目标迈进。我们有责任根据《基本法》去寻求这方面的社会共识。从这个角度看来,一个处于民主过渡的选举安排,反映特区现时的实际需要,是无论如何不能视之为不民主。
至于第二点,我必须指出有关的批评是刻意混淆提名和投票这两个在选举中截然不同的程序,把提名等同投票。当然,这次选举由于只有一位候选人的提名有效,所以根据有关法例,选举主任宣布该候选人自动当选。但这不是说在多过一个候选人获得有效提名的情况下,选举无须经过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这一点必须记录在案。
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的具体安排
其实,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不仅有巩固的宪法和法律基础,而且具有很高的透明度。为确保选举以公开、诚实和公平的方式进行,整个选举过程由选举管理委员会(选管会)负责监督。为配合《行政长官选举条例》,选管会制订了多项附属法例,包括订明选举程序的规例,以规管有关行政长官选举的各项安排。这些附属法例都经由立法会审议而且通过。选管会还制订了一套选举活动指引,阐述选举的具体安排。选管会并且按照《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委任高等法院彭键基法官为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作为选举主任。在今次选举中,选管会依法履行了有关选举工程的各项职责,使选举中各项安排和程序符合《基本法》、《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和其他有关选举条例的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已于三月四日正式宣布任命董建华先生为第二任行政长官。中央人民政府亦表示,第二届行政长官候任人的产生过程符合《基本法》和有关选举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且得到香港社会各界的普遍肯定。
市民在选举过程中的参与
至于市民在选举过程中参与的问题,刘议员的动议亦批评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缺乏让市民参与的渠道。首先,我必须指出,负责选出第二任行政长官候任人的选举委员会,是根据《基本法》附件一所定的方式组成,代表社会上不同界别的人士。选举委员来自四个不同的界别,包括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以及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这四个界别又再划分为三十八个界别分组;其中来自三十五个界别分组的委员,都是透过选举产生。其余三个界别分组分别为立法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宗教界界别分组。前两者的委员人选包括所有现任的立法会议员和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他们是选举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宗教界则透过提名程序提名代表宗教界界别分组的选举委员。
由其组成方式可见,选委会涵盖不同界别,能够代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
政制改革的谘询工作
接下来,我要回应议员提出有关政制改革谘询工作的意见。众所周知,《基本法》为一九九七年以后的十年内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订下发展蓝图。它同时订立机制让香港决定二○○七年以后政制发展的方向和步骤。香港未来的政制必须根据《基本法》循序渐进这个原则发展,并且为香港各界接受。长远而言,香港应发展一套最切合本身情况需要的政治体制。
就未来的行政长官产生办法而言,正如我刚才所提及,《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定下最终目标,就是须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然后普选产生。不过,达至普选行政长官这最终目标的步伐,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循序渐进这个原则来决定。
冯检基议员提出的修正,主要是强调让市民尽早以普选方式选出行政长官。正如我刚才的发言,《基本法》其实已经定下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之后,然后用普选产生行政长官的目标;而且同时定下了一个明确的机制,修改二○○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我们必须遵照和依循《基本法》所说的循序渐进的原则去达至这个目标。这不仅是《基本法》的明文规定,也是最有利于特区政府政制发展在这个方向迈进的条件之一。目前来说,在甚么时候以普选方法选出行政长官;以何种方式去进行普选,这些我们认为都有待社会各界热烈讨论,希望他们能够达成共识。如果现在我们缪缪然作出决定,认为应该尽早提出普选,我认为是言之过早。
最后我想指出,在民政事务局定期进行的电话意见调查中,受访者被问及香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时,只有极少数的受访者提及政制问题,平均少于百分之一。受访者最关心的问题,正如刚才很多议员都提过,是劳工、经济、教育和房屋方面的问题。最近一项由香港电台和岭南大学进行的电话民意调查亦显示,接近八成受访者认为政府应该优先处理的问题是经济问题,其次才是教育和房屋。只有百分之一点八的受访者认为政府应该优先处理政制问题。因此,我相信政制检讨不是政府现时最急需处理的问题。其实按照《基本法》的时间表,我们有相当充裕的时间去执行这项任务。我们有信心能做好这个工作。我们会牢牢记,公众谘询在整个政制检讨过程之中,至为重要。为此,我们需要作好准备。当我们准备就绪,在适当的时间,我们会提供足够的时间广泛谘询社会各阶层,以便社会为未来政制发展共同的路向达成共识。
多谢主席。
完
二○○二年三月十四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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