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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今日(三月十八日)出席2002跨境有组织罪行研讨会就'廿一世纪执法及检控策略-打击跨司法区罪行' 致辞全文:
'如罪行跨越境界,执法也须如是;如罪行不单损害一国而是多国的法治,捍法治者亦不能囿于纯粹国内的刑法。与进步和人权为敌的人,为求达到一己目的,滥用全球一体化所带来的开放形势和机会,在这情况下,我们须善用相同的形势,捍人权,打击犯罪、贪污和贩运人口等罪行。' -科菲安南
今天正式开始的跨境有组织罪行研讨会,主题清晰,目标明确,任重而道远。所有负责检控罪行和执法的人员,都明白有组织罪行在全球引致不少问题,对法治、对人民福祉、对社会基础结构,以至对透过文明方式进行国际交易的活动都带来挑战。通常所见,人们对罪行的回应都是缺乏连贯和协调的,这对警务人员有效打击国际罪行的工作造成困难,遂使那些拟从中取得利益的人有机可乘。有组织罪行网络遍布全球,虽然我们都认为打击这类组织至为重要,但我们也得承认,要达到这个目的,现有机制仍有很多地方须予改善。
犯罪模式层出不穷,变化较前迅速。很明显,今天的国际罪犯趋向于纠结一起,组成多类罪行集团,其中有结构松散的,也有组织严密的。他们利用发展迅速的通讯及交通网络,扩展其活动范围,并组织犯罪集团。除在寻求免被检控的时候,这些人向来漠视司法管辖权和地理界限。对于跨境有组织罪行带来的威胁,我们亟须作出有效而一致的国际回应。虽然我们之间已签订了协议,但有关机制往往运作缓慢。因此,有效的司法互助、追查财产,以及执法人员之间的紧密合作,至为重要。这方面的责任不止纯然落在检控人员和警务人员身上。
文明社会的全体守护者,不论是立法者、专业人士、银行家、商人或关心社会的市民,都必须团结一致,确保我们的法律体系能够严谨处理全球一体化所带来的种种影响,特别是有关司法互助的问题。这是不容退出的。当然,对于不愿采取积极行动的人,他们往往有各种借口辩解为何要采取尽量少打击有组织罪行的做法。但我认为这样做会导致灾难性后果。我们身为检控人员和执法者,假如没有捍法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决心,我们便会背负玩忽职守的恶名。我深信我们作为法律守护者,都有共同责任,打击一切对我们所维护和珍惜的价值和标准造成损害的行为。因此,这个研讨会必须寻求方法,消除妨碍国际间有效合作的种种障碍。
国际罪犯可以跨境行事,来去自如,恐怖分子如是,毒贩、清洗黑钱者、电脑犯罪分子、人蛇贩子亦然。但警务人员往往需要事先达成协议才能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执行任务。执法者不能随意过境,也不能强迫某地的证人到另一处地方作证。信息交换机关只交换本身愿意交换的情报。举证规则往往无助于在审讯中把来自其他地方的有关资料接纳为证据。因此,那些负责法律制度运作的人,必须研究如何改善和革新我们的制度,使刑事司法制度更完善、更有效率。我希望这个研讨会可以探讨一下这个想法。
关于跨境有组织罪行的课题,已有不少论述,而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幸好我们在这方面也取得不少成就。《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在意大利巴勒莫举行的签署会议,无疑是国际法执行历史的分水岭。《巴勒莫公约》的宗旨是'促进合作,以便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这个信息已发出响亮的号召,遍彻全球,理据充分。各种各样的有组织犯罪活动泛滥的情况,已经远远超乎各国政府或人民可以容忍的程度。中国一开始便是《巴勒莫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无疑是一份很重要的文件,当中载列一些来自全球各地打击罪行的最有效措施。公约把这些措施纳入一份文书内,旨在促进各国有效合作、侦查和检控国际犯罪活动。不过,《巴勒莫公约》本身并不是一个目的。
尽管《巴勒莫公约》确实证明我们有决心和动力采取一致行动打击有组织犯罪集团,但我们现在必须尽快令有关机制有效地投入运作。要达到这个目标,在执行国际法方面有良好技术的组织,必须交流经验,集思广益。有见及此,我认为适值《巴勒莫公约》仍在签署阶段,香港警务处倡议举办这类有关跨境有组织罪行的研讨会,按明确的议程让执法者对共同关注的重要领域,提出具体的想法和行动,从而订定日后合作的路向,委实高瞻远瞩而值得称许。
本研讨会主题清晰,目标明确;透过交流意见及经验,与会者努力取得融合的观念,达致打击有组织跨国罪行的共识,特别是针对以非常狡诈方式进行的有组织罪行,包括电脑罪行、清洗黑钱、贩毒及黑社会罪行等。我相信各位必定会广泛讨论严刑峻法、执法如山、果断行动、严厉打击和施行阻吓性刑罚等对付有组织罪行的措施。我们不用逃避讨论这些问题,因为假意的声明、姑息的措施或马虎的处理手法都不能应付研讨会所须面对的挑战。研讨会要达至目标,大家必须专心致志,竭力以赴,谋求共识。但有一点是我们必须警惕的:任何时候也要尊重受疑人的权利,保护被告人的身分,以及保障那些卷入诉讼程序但可能是无辜者的权益。我们必须思想果断、反应坚定和通力合作,却不能损害我们所珍惜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公正。让我引述著名法律学家Lord Steyn在最近一宗案件中解释英国《人权法》时的说话:
"个人的基本权利至为重要,但权利并非全无限制:我们生活的社会由个人组成,每一个人都享有权利。"
我们不要忘记法治观念不止涉及保安事务和防止罪案,法治的基本元素包括恰当的程序,掌权者的约束和避免独断专行。如何能确保文明社会中某程度上互相对立的利益能够适度而合理地并存不悖,殊不容易,但这是研讨会坚定不移而必须实际面对的议题。任何时候我们都要维护法治,正如对亚洲地区熟悉的与会者所公认,香港最重视的便是法治,让我多谈一些这个题目。
若说香港有一套明确的意识形态,那便是法治精神。政府的决定和行动须符合法律,独立的司法机关规管调查机构的工作操守,解决与讼各方的争端,并裁定被告是有罪或无辜。独立的检控机关进行刑事检控工作,不受任何干预。香港视自己为亚洲的国际都会,这些都是要素,而我们决意维持这一切完整不变,因这符合我们自身的利益。
1997年之后,香港的特色和生活方式维持不变。我们希望世界各地都知道香港是一个安全的城市,可以放心居住和营商。香港公务员廉洁守正,投资受到保障、金融体系有妥善监管;香港不容许贪污,更不会姑息内幕交易。香港民奉公守法,香港是一个治安良好的城,我们得为此感谢今次大会的主办机构。但同时我们清楚察觉到全球罪行扩张,香港也不能独善其身,正因如此香港警队努力不懈,推动国际和区域间的合作,打击有组织跨国罪行。我们负责维护香港的法治,定当致力实现国际社会在巴勒莫订定的目标。我掌管的刑事检控科于2001年1月1日加入国际检察官联合会,该会的宗旨之一,便是促使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罪行。
虽然把有组织罪行视作新现象并不正确,但有组织罪行网络,包括黑社会在内,已把犯罪活动推向多元化,伸展范围遍及全世界,这却是新趋势。这些罪犯在各司法管辖区之间来去自如,往往秘密行事,并利用新科技犯案和隐藏行踪。他们经国际金融体系将大笔金钱转移,数额之巨,令很多国家的经济体系相形见绌。今天这些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罪犯不易识别,他们不会以黑布蒙面,或展示海盗旗帜。相反,他们会一如合法的全球性企业般,以合资或结成策略联盟的形式运作。合法生意与非法勾当之间的界线往往会变得模糊,在这情况下,执法者须针对目标,革新求变,提高警惕,迅速反应,灵活变通。事实上,有组织跨国罪行规模庞大,组织严密,足以削弱国家的境内权力,以及海外政策的利益。当犯罪分子是在制度内而非制度外进行犯罪活动时,问题尤其严重。
今天,贪污、贩毒、清洗黑钱、偷运人蛇及其他罪行产生的收益庞大,款额惊人。例如,据联合国药物管制及预防罪案办事处估计,尼日利亚的领袖由1986至1999年盗取的款项总数达1060亿美元之巨,差不多等如该国两年半的国内生产总值。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执行董事估计,全球清洗黑钱活动的数额已达全球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二至五之间。发展最快的跨国罪行是贩运人口活动,每年全球的偷运移民数目达400万人,涉及金钱达70亿美元。有报告指出毒贩已改为贩运人口,因为利润更高,但风险较低。这不单是偷运移民的有组织罪行,更涉及将受害人禁锢奴役,剥夺他们的自由。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人权保护研究(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otection Project)估计全世界每年有200万名儿童,其中一半在亚洲,被逼当雏妓。全世界响起了警号,我们不能坐视不理。只有当我们完全明白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是如何猖獗时,才能妥善处理这个问题。
这个性质的研讨会既然在此时举行,实有必要谈谈恐怖主义。克林顿总统曾经这样说:"恐怖分子、毒贩与其他跨国罪犯的联系,因国际间的通讯、运输和资讯的发展,以及冷战的结束而日趋紧密。" 虽然近来我们脑海中经常都有恐怖主义的阴影,但恐怖主义不一定就是有组织罪行。当然,恐怖分子和有组织罪犯都需要足够资金进行活动。例如,恐怖分子与有组织罪犯一样,利用信用卡和支票行骗。因此,信用卡公司必须严格查核准客户的身分。不过,有组织犯罪集团主要为钱而犯罪;恐怖分子的目的则是杀戮和破坏,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首先需要金钱。枪械和爆炸品价钱高昂,训练和运输亦然。这些活动须予取缔,但我们必须改进和改善打击罪行的机制。现有机制有时相当呆板,也不奏效。最近在美国发生的事件,促使世界各地收紧有关清洗黑钱的规例,并集中注意堵塞漏洞的需要。《联合国第1373号决议》提出一套综合措施,主旨是遏止恐怖分子筹集资金,并要求各国报告采取了什么行动,确保措施顺利实施。香港作为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现届主席,在协调全球打击恐怖份子集资活动和清洗黑钱方面,不遗余力,坚定不移。
在香港,有建议谓政府须具有冻结恐怖分子资金或资产的权力,但须受法院监察,以防有关方面滥用行政权力。与此相关的是规定财务机构和业务必须履行反黑钱清洗活动的责任,以及报告任何可能涉及恐怖主义的资金转移。然而,追查恐怖分子的资金,与搜查由有组织罪行活动所获取金钱的工作,并不相同。毕竟,据说奥萨马本拉登的公司是以经营合法业务而获利的,而大部分资金都经由既有的银行网络处理。当我们想到拉登利用的是另类汇款体系,例如hawala汇款网络,以及伊斯兰汇款网络,问题便更为繁杂。这些体系广泛通行,且早于西方汇款体系。如不想这些体系受人滥用,必须严加审核和规管。
香港已就此采取行动,规管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的法例已于2000年6月生效,规定非银行业务,例如hawala汇款经纪,必须采取稳妥的程序,包括确认客户身分和存备交易记录。但由于拉登等人所采用的是'反向清洗黑钱'手法,利用合法获得的金钱从事非法活动,我们必须紧记以往经考验证明有效的反清洗黑钱方法,不一定总能成功侦查个中情况。因此,财务机构处理行为惹人猜疑的客户时,必须经常保持高度警觉。单靠政府是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私人机构的合作至为重要。
为了使打击恐怖主义的工作更具实际成效,各方面必须在以下三个重要范畴齐心合作-
* 边境管制规例; * 建立更有效的网络和机制,以侦查和堵截恐怖分子的资金活动; * 互通情报和交流经验。
《巴勒莫公约》的价值,主要在于提供框架,让我们可以没收和扣押有组织罪行的得益和犯罪活动中的财产或设备。此外,公约也规定国际间合作追讨在某地透过贪污获取而秘密转往别处的资产。犯罪得益为新一轮有组织罪行提供资金。公职人员贪污会妨碍我们管制清洗黑钱的活动,而不法活动得来的资产很容易用以提供这方面的方便。单是这个原因,我们就必须视没收犯罪得益为现今检控人员和调查人员的一项主要职务。倘若现行法律不能提供充分协助,则我们必须做好准备,作出改变,并解释可以怎样加强执法人员和检控人员之间现行的合作途径。
我们都清楚知道,个别国家在欠缺其他国家合作的情况下独自打击犯罪集团的财源,往往无法奏效。各国之间如果不联手施行严格的管制,没有参与管制的国家就会成为罪犯清洗黑钱的庇护所,这些情况屡见不鲜。有些地方即使制定了打击清洗黑钱的法例,但也只有小部分被定罪的案件获法院发出追讨资产的命令,而追讨得回的款额更远远少于法院所发出的命令。为此,全球国家所作的回应,不可只限于拟备有效的法例,而且还须为国内监管金融市场的机关制备行政规例和指引。此外,各国也要订立有效的罚则,对付违反法律和规例的人。
清洗黑钱的方法既然已经变得这么精密,我们起码应该研究把举证规则加以精简。很多时在'重定罪'的司法管辖区,调查人员发现一些帐户存有从别处犯罪得来的赃款,但犯案者和帐户持有人却从未踏足那个司法管辖区。这些帐户是由在当地运作的法团或秘书公司所开立的,而帐户持有人则是在海外成立的公司。除非有充分证据足以起诉和检控涉案者,否则他们将可继续享用那些犯罪得益。这种情况显然难以接受,也不可以容忍。
现时有明确的新趋势,朝两方面发展,一方面是倾向就定罪的证据采用不同的举证标准,另一方面则是倾向没收与犯罪活动有关的财产。规定以定罪作为没收财产先决条件的司法管辖区,日渐发觉其法律对没收非法得来的财产成效不大。为了有效打击清洗黑钱活动,我们如果有需要改用民事或'针对财物'的没收财产程序,以取代刑事没收财产程序,那么就不应该害怕率先研究采用这样的措施。这类措施在美国和爱尔兰实施后已见成效。唯有没收有组织罪行的收益,才可以阻吓人们以身试法。
《巴勒莫公约》中最具体的条文,是有关相互法律协助的规定。该条文载述国与国彼此合作的实际指引。证实对双边合作安排有用的方法,经确认后会提升到全球的层面。举例来说,国与国之间以电子传送请求,根据公约的条文是可以容许的。由于传统的法律协助模式不一定有效,因此有必要执行上述的精简措施。遵从被请求国的规定提出正式请求,需要一段时间,期间往往让罪犯有充足时间逃往其他地方并把资产转移到其他地方。要打击清洗黑钱的活动,行动迅速是关键所在,而各国必须在资产调离司法管辖区前予以检取。我们必须设立制度,可让我们立即把金钱冻结,以待有关国家提出请求,而如果属本地案件,则让执法人员有时间申请限制令。英国最近建议赋予民间调查人员查阅银行帐户的权力,并在开始调查受疑人的财政状况时,即可冻结他们的资产,无须等待快将提出检控时才可以这样做。在这个范畴实有必要应用创新的意念,而另一个范畴则是欺诈活动。
亚太区每十宗互联网交易中估计有一宗带有欺诈成分。消费者、政府机关及商业公司逐渐成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目标,这些集团利用互联网在国际间清洗犯罪活动的得益。今时今日,要预防欺诈活动,传统的监管措施及更精密的技术(例如核实电脑用户的身分)两者必须并用。尽管保密原则在文明社会中有其重要性,但却不能主宰刑事法的步伐和发展,也不得用来阻挠合法的执法行动。
银行保密亦不能用作阻止调查恐怖活动资金或不法资产的借口。有些司法管辖区撤销了一些银行保密权利,禁止一些目的在于阻止追查资金行踪的行为,例如使用匿名银行帐户或杜绝文件追查的程序等。由于"认识你的顾客"的规则获得越来越多人采纳,金融机构弄清顾客的身分,必须成为银行业务的作业准则。《巴勒莫公约》的条文一再直截了当地指出:"缔约国不得以银行保密为理由拒绝采取行动"。
此外,我认为离岸金融活动是银行必须加强警觉之处,也是政府必须加强监管的活动。据说拉登便是透过离岸银行系统获得资金。从事清洗黑钱的人通常利用空壳公司或金融法律宽松地区的离岸银行犯案。打击清洗黑钱财务行动组近日成功游说离岸金融中心改革和加强清洗黑钱的规例。然而,近日有关不法获得资产的案件(例如牵涉阿巴查将军的案件)显示,这方面的困难可以在成立已久的金融中心及离岸司法管辖区出现。英国金融事务管理局在调查与阿巴查将军有关的帐户时,调查了23家可能与阿巴查帐户有联系的银行,认为其中15家在管制清洗黑钱活动方面有明显的漏洞。1996至2000年,透过这些银行的帐户流通的款项有13亿美元。英国金融事务管理局主席戴维斯爵士最近表示,七大工业国政治领袖认为各国为防范金融罪行及金融不稳定而采取的措施存在严重漏洞,这是他们最关注的。他补充说:离岸金融中心若然不能证明已达到国际最佳作业标准,其前景会相当暗淡。因此,我们从中汲取的更深远教训,是所有金融机构,不论设在何处,都必须确保服务使用者受到恰当的规管和妥善的监察。
本研讨会的范围包括跨国电脑网络罪行,这方面需要关注打击罪行的人士加紧和加快合作。《巴勒莫公约》亦探讨电脑网络罪行所带来的挑战。该公约规定缔约国把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严重罪行及跨国罪行规定为刑事犯罪。根据该公约,符合下列情形的罪行即属"跨国"罪行-
(1) 在一个以上国家实施的犯罪; (2) 虽在一国实施,但其准备、筹划、指挥或控制发生在另一国的犯罪; (3) 犯罪在一国实施,但涉及跨国界从事犯罪活动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或 (4) 犯罪在一国实施,但对于另一国有"重大影响"。
再者,该公约进一步把"严重犯罪"界定为构成至少四年监禁的犯罪行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定义为"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
很多最常见的犯罪行为(包括电脑网络罪行)属《巴勒莫公约》所指的严重及跨国罪行,除了基于罪行的严重程度外,也因为这些罪行总会影响一个以上的司法管辖区,且涉及至少若干人,他们为了获得金钱而作出一致行动。正因如此,我毫不犹豫地谨请大会在进行审议时把该公约视作重要的参考资料。我们所面对的挑战是如何合作得更好,以及如何弥合有碍实现这个目标的裂口。
《巴勒莫公约》鼓励缔约国为合作使用"特殊侦查手段"(例如电子监视行动)而缔结适当的双边或多边协定。相互法律协助安排能否奏效,必然视乎各司法管辖区是否愿意互相承认外地法院的判决。在某个司法管辖区签发的截取手令,若然获另一司法管辖区承认便可即时在该管辖区实施,这样可加快执行有关协助截取通讯的请求。由于揭发罪行的电脑记录可以迅速删除,司法管辖区有必要确立相互协助的机制,以便执行获得正式批准的截取通讯请求。同样,负责监管互联网的机构亦须彼此协助。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提供了一个国际间有必要保持合作的好例子。证监会利用互联网监察程式,监察一些网站、聊天室和电子布告板,藉以查探一些以香港为对象的活动,从而了解这些活动有否触犯香港的法律。证监会作为一个规管机构,主要针对以欺诈手段招揽投资者、操控市场、散布虚假或误导消息、内幕交易等活动。证监会发觉分布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可疑网站时,会把资料知会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执法人员。以上种种合作安排,都有助监管电脑网络空间,为此我们必须呼吁大家充分合作。
现时罪犯透过科技犯罪日益普遍,因此各国政府必须制定互相协调的共同策略,以应付因使用密码而对执法工作带来的影响。虽然各司法管辖区在这方面的工作仍未能互相配合,但也不能说近期协调工作进展不大。在本区,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立了电子亚洲工作小组,旨在协调和划一各地有关电脑资讯的法律,成绩令人鼓舞。在香港,有建议授权执法人员可取用解码匙,以译解与调查工作有关的讯息,惟有关的解码工作须受司法监管。英国法例现时赋予执法人员权力,要求有关人士交出原先将通讯加密的解码匙。荷兰的法例则授予当局法定权力监察电脑,以取阅加密前或解码后的文本。新加坡和马来西亚已立法授权执法人员可索取解码匙。现时,美国已有法例,授权执法人员可凭借法庭命令,强制索取译解密码的解码匙。澳洲的截取电讯法例,则采用技术中立的方法,以便截取电子邮递通讯、电话和传真通讯。
很明显,有不少工作正在进行,情况令人鼓舞,因为对那些仍未采取行动的地方,这些工作可以作为他们的借镜。我想研讨会也希望考虑以下事宜,就是制定怎样的法例才算恰当或合理,以便授予警方或其他执法人员更大权力,定期监察疑犯的电脑,不论监察的方式是加装资料监察器,还是从外围监察。不过,有一点是我们必须警惕的:我们在对付国际及本地的罪案时,必须维护和保障人权。维护人们的合法权利和自由,与市民大众接纳我们的角色及信任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是息息相关的。我们代表市民大众执行公职,如得不到他们的信任,打击罪行的工作可能会徒劳无功。
我认为执法机构取用资料,必须有明确目的,并经过正式授权,同时更要受到独立机构监察。在刑事案件方面,发出截取信息令之前,要求警方证明取用资料是为了侦查或防止严重罪行,这个做法绝对正确。截取通讯令所授权的行为,必须与行为的目的相符。警方不需手令就可取用的资料,必须严格界定其范围,这样才会获得人们接纳。我们必须强调,执法机关所针对的是严重罪犯,合法使用科技的人士不会无辜受到针对。要定出在怎样的情况下,执法机关可算合理地要求公司交出整个网络的私人解码匙,是十分困难的工作。就正当的商业往来而言,披露可以令人明了的资料,一般来说已经足够,交出解码匙是不必要的。因此,这方面的法例应有恰当的规定,以限制提出不必要的索取解码匙要求。
当我们研究合作模式的时候,我希望大会可以用少许时间来考虑现时的合作情况。现时已有的国际安排,包括追寻有关人士、送达文件、搜查及检取、录取口供,以及追查犯罪得益,因此我们无须从头做起。不过,在相互法律协助方面仍有不少工作有待进行,方可制定这方面的计划。香港决意积极参与这方面的工作。我们可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为那些在其他地方参与刑事案件的调查和检控工作的人员,提供协助。自1997年起,香港在法律事宜方面与国际合作,主要集中下列3个范畴-
*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 * 移交逃犯(引渡) * 移交被判刑人士
有了这些相互法律协助安排,我们给予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协助范围得以扩大。例如,其他地区的刑事案件即使仍在调查阶段,亦可在香港录取证供;其他地区就充公严重罪行的犯罪得益而颁布的法令可在香港执行;搜查令可在香港执行,以便搜集证据,供其他地方作呈堂之用。为充分利用上述程序,凡寻求协助的国家均须与香港签订相互法律协助协议,或与香港订立互惠承诺,在相类情况下为香港提供协助。截至2002年1月,香港已经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或草签21份相互法律协助的协定,而香港仍会继续与其他司法管辖区达成这方面的协议。过去5年,本港警方就清洗黑钱及没收财产事宜向其他司法管辖区提出和收到的互助要求数字如下-
澳洲 加拿大 美国 其他 总计
提出 收到 提出 收到 提出 收到 提出 收到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要求 1997 28 30 3 5 6 6 14 5 7 1998 38 81 7 11 38 62 44 17 298 1999 25 16 10 7 41 3 34 14 150 2000 26 6 27 19 27 7 14 8 134 2001 33 10 29 15 51 5 46 18 207
我列举上述数据,因为这些数字显示了香港承诺与其他地方合作,一同追查或打击犯罪得益。香港决意维护本地金融体系完整,同时协助其他地方致力巩固其金融体系。香港担任金融行动专责委员会主席一职直到6月,我们一直竭尽所能,致力打击清洗黑钱活动及堵截恐怖份子的财政来源。在打击国际犯罪活动方面,香港立于前线,而我们矢志留在前线作战,立场坚定。
国际合作打击刑事罪行虽然早已存在,但这方面的工作在近期才有长足的发展。这发展带来了重要和正面的影响。多边条约令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产生重要转变,情况一如在双边层面定出有关措施的步伐。研讨会既然决意找出弥合裂口的最佳方法,我建议加强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罪行的策略,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1) 达成协议,以界定什么行为属犯罪,以及界定构成有关罪行的要素; (2) 承认跨国问题无法在地方层面解决; (3) 就相互法律协助采用积极进取的方法; (4) 就罪行的性质、范围及最新发展趋势交换情报; (5) 有效地统筹执法措施; (6) 尊重个别司法管辖区的特殊情况; (7) 确认哪方面在国际层面采取一致行动最有效,哪方面在地方层面采取行动最有效,以及哪方面需要在国际和地方层面采取互相配合的行动; (8) 评估罪行和遏止罪行措施对地方、国家、国际社会以至发展过程在社会、财政和其他方面所须付出的代价; (9) 已有灭罪计划的司法管辖区与尚未有该等计划的司法管辖区分享经验; (10) 交换知识和专才、立法和规管文件,以及科学和技术方面的资料; (11) 共同筹办培训计划; (12) 制定具跨境效力的法律; (13) 在国家层面调拨所需的资源和加强科技发展; (14) 铲除罪犯的庇护所; (15) 为证人提供有效的保护; (16) 鼓励私营机构积极参与; (17) 采用如视像通讯等现代科技,方便各司法管辖区互相收发证据; (18) 制定地方法律,方便罪行受害人作供,以及消除有碍查明真相的不必要障碍; (19) 在执法和防止及遏止罪行的过程中保护人权; (20) 以创新和积极方式,采用一切可供运用的合法途径把罪犯绳之于法; (21) 培养言行与思维皆具国际视野的能力。
跨国有组织罪行无疑是21世纪一个严重的问题。如果不加以遏止,这个问题足以影响差不多所有国际活动范畴。现时国际有组织犯罪集团的财力丰厚,前所未见,足可侵蚀和损害社会各个阶层。虽然各地执法者要切实合作和协调行动往往不易,但为了确保这个世界更美好和安全,我们必须锲而不舍,悉力以赴。执法人员必须运用他们的力量、资源和智慧,确保全面加强国际间合作打击罪行的工作,务求在所有层面遏止有组织罪行蔓延。这次会议的宗旨,正是要找出最佳方法,以弥合国际监管措施的裂口。这是一个重任,正如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任何裂口不仅会变成弱点,更会变成真正的洞穴,迅速吸引那些欲找寻庇护所的有组织犯罪集团"。
完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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