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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三月二十六日)在香港大学举行的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研讨会上发表题为「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演辞全文:
陈教授、各位嘉宾:
过去20年来,中国已使2亿多人脱贫。中国仍然致力进一步提高国民的一般生活水平,特别是西部地区。远在14多年前,中国已申请重新加入《关贸总协定》,并于最近成功加入世贸组织,长期的努力终于取得成果。未来几年,中国的贸易额必会迅速增长,经济也会急速转型,法律制度将会更趋严密和更具透明度,法治亦更为巩固。
现时,全球的商人和投资者都纷纷谋求策略,以期从中国加入世贸所带来的机遇中受惠。香港的商人和投资者也采取相同的行动。不过,鉴于他们是在一国之内运作,所以许多人都希望可以较其他国家的同业享有更佳的竞争优势。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必须绝对尊重"一国两制"的原则,以及香港以独立成员身分参加世贸组织这个事实。香港独立和独特的经济及法律制度,与内地的有别,这是香港新宪制秩序的基本特色。香港以独立成员身分加入世贸组织,正好反映香港与内地各自拥有独立和独特的制度。这样的安排为香港的政治经济带来莫大裨益,是国际对香港信心的基本源头,也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保证。
香港人自然希望可以分享目前内地经济开放所带来的机遇,但同时必须尊重内地和香港存在的两制,以及各自属于两个世贸独立成员这个事实。这就是说,一般而言,内地和香港享有的待遇,不会较其他世贸成员为佳。
自由贸易协议
我指"一般来说",因为是有例外的情况。我们今日要讨论的个别例外情况,是与自由贸易协议有关的。
世贸协定认同地区安排及更紧密的经济一体化,可令参与国获益。这些协定亦认同,在某些情况下,地区贸易安排可以损害其他国家的贸易利益。按正常的情况,设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会违反世贸根据最惠国方针给予所有贸易伙伴同等待遇的规定。然而,《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容许在特殊的例外情况下订立地区贸易安排,但这必须符合若干严格的规定。具体来说,这些安排应该促进协约国之间的贸易往来,而与外面的国家贸易时亦无须设置障碍。换句话说,地区一体化应该与多边贸易制度互为补充,而不是对多边贸易制度构成威胁。
《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订明:如成立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联盟内基本上各行业的税收及其他贸易障碍应该减少或消除,而非联盟成员国与联盟国进行贸易所受到的限制,不该较联盟未成立前还要多。同样,《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也就服务贸易方面的经济一体化协议作出规定。
自由贸易协议是两个或多个独立关税区为减少或消除彼此之间的贸易障碍而订立的,但各成员国与非成员国的贸易,则仍奉行本身的对外贸易政策。自由贸易区往往由同一地区内的国家组成,由美国、加拿大与墨西哥订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就是一个例子。
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分别,在于在关税同盟内的成员对非成员实质上施行相同的关税及其他商业规则。欧洲联盟是其中一个例子。
1996年2月,世贸全体理事会成立地区贸易协定委员会。委员会两项首要职责是审议个别地区协定是否遵照世贸规定,并研究这些协定对多边贸易制度的影响。
世贸成员有责任呈报其加入的自由贸易协议。差不多全部140名世贸成员都曾呈报加入了一条或以上的自由贸易协议。1948至1994年期间,《关贸总协定》收到124项有关加入自由贸易协议(与货品贸易有关)的通知。自世贸在1995年成立以来,成员所呈报与货品贸易或服务有关的额外安排超过100项。
服务贸易理事会已获通知,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订立的协议有14条。自由贸易协议的形式有多种。大部分的自由贸易协议,都载有一些与服务有关的概括而广泛的承诺。这些协议订立一个机制或架构让成员国可以分阶段开放服务业。开放服务业的进度,会在订明的时间内检讨。所有自由贸易协议载有协议参加方之间的一些特定承诺。
可能订立的「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关于一般原则及其他地方的安排,讨论到此为止。这次会议探讨内地与香港可能成立自由贸易区的各方面问题。
相信各位也知道,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现正积极就与内地订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作出谘询。
今天的研讨会将会对建议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多方面进行探讨。我会集中讨论把法律服务纳入上述安排的可行性这方面。
把法律服务包括在内的其他自由贸易协议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订立并已向服务贸易理事会呈报的14条自由贸易协议,当中只有两条载有法律服务业的具体承诺及对法律服务业的保留条件,分别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以及新西兰与新加坡的自由贸易协议。新加坡与日本最近订立的自由贸易协议,也载有这样的承诺和保留条件。
此外,欧洲经济区的自由贸易协议载有若干条文,就来自另一成员国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事宜作出规定。加拿大与智利的自由贸易协议就服务方面(包括法律服务)载有一些广泛承诺。
在法律服务方面,一项令人关注的发展是"欧洲律师注册制度"的理念。这项理念源自《罗马条约》,条约载有成员国开放服务业的广泛承诺,这是欧洲联盟的基础。不过,我要指出,欧洲联盟不是自由贸易区,只是关税同盟。欧洲联盟有关的法律服务指示,旨在让某成员国的合资格律师,可以在另一成员国从事法律执业。该指示进一步订明∶律师若在另一成员国定期从事法律工作数年并取得成效,便可合理地假设他已具备完全融入当地法律专业所需的才能。在期限届满时,该名律师若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具备该成员国所规定的专业才能,理应可获得该成员国的专业称衔。
建议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下的法律服务
虽然其他自由贸易协议的合作例子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但我们必须考虑在建议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下,香港与内地适合作出哪些法律服务安排。
香港的法律制度已很容易让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律师进入,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内地)的律师通过海外律师资格考试后,便符合资格获认许为律师。我们很快便会制定相类考试,以便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律师可以取得在香港执业的大律师资格。
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内地)的律师和律师行,亦可以外地律师或外地律师行的身分注册执业。这些律师可透过两个途径与本地律师合作。第一个途径是∶注册的外地律师行可与香港的律师行结盟,一同分担费用,分享利润,共用办公室、管理人员或雇员。第二个途径是∶若符合某些条件,香港的律师行可聘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律师。
当我们就建议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下的法律服务研究可行的安排时,其中一个方案是寻求获给予一些安排,让香港律师在内地执业方面,可享有内地律师在香港所享有的相同权利。这就是说∶第一、香港的律师可参加中国全国律师考试,以便取得内地律师的执业资格;第二、香港律师行可在内地与内地律师结盟;第三、香港律师可受聘于内地律师行。
我相信本地法律专业团体将会欢迎上述安排。这些安排会让本地律师享有比外地司法管辖区的律师更大的优势。另外,由于中国没有承诺开放与内地法律有关的法律执业服务,因此没有义务为外国律师提供或逐步提供类似的机会。
我亦相信,上述安排会对内地法律服务的发展带来益处。正如过去多年香港的法律专业因很多具法律专长的外地律师来港执业而受惠一样,我相信香港与内地的律师在内地保持紧密联系,同样有助发展内地的法律服务。
结语
各位,今天我集中讨论把法律服务纳入建议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可行性这方面,我深信这次会议还会探讨很多其他重要问题,所提出的意见定能为在谘询过程中的参与者提供不少发。
不过,当我们深入讨论这些问题时,我们必须保持远大的目光。中国的现代化和加入全球经济体系只是一些途径,而目的则是要提高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中国入世是这个过程的分水岭,而建议的「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可推动和加速发展。在研究如何成立自由贸易区之际,让我们抱持远大目光,抛开私利,我们要问的是∶怎样的安排对祖国最为有利。唯有如此,我们才可以为这项历史性的崇高使命,真正献出一分力量。
完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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