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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四月十二日)在深圳举行的「香港法律专业服务 助您开拓世界市场」洽谈会上致辞全文:
王顺生副市长、施祖祥总裁、蔡克刚会长、各位嘉宾、各位内地和香港的同业:
我很高兴今天能够出席香港贸易发展局和香港律师会合办的「香港法律专业服务 助您开拓世界市场」洽谈会,承蒙王顺生副市长,以及广东省律师协会陈卓伦出席,并在大会发言,深感深圳市领导和内地律师对香港同业的支持和情谊。香港贸易发展局和香港律师会这次的合作,是在深圳举办第一辑香港法律专业服务巡礼,并邀得十六家律师行参加,介绍香港法律专业如何帮助企业开拓世界市场。等一会各位讲会介绍如何成立香港及海外公司、内地企业如何在香港上市、香港商业仲裁实况, 以及面对全球化下内地企业在香港或海外可行的业务扩展策略。我将集中谈香港能为内地提供那些法律服务。这些题目对内地的企业来说,都是十分实用的题材。
中国入"世"法律服务的需求
去年12月11日,中国经过15年漫长而艰难的谈判,终于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成员,踏上了对外开放不归之路,带领着13亿人民走向世界大同的目标。它为国家带来历史性的机遇,让中国成为全球的制造和生产基地,提高市场前景,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并为符合世贸组织的强制性规定,实行公开、透明、平等的贸易和投资政策。与此同时,中国也面临严峻的挑战,无论是资金和投资的调整,商品和服务激烈的竞争,成员间利益冲突的纠纷,迫使中国对经济改革和结构作出战略性的调整,并加速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对此,国家并不畏缩,反而坚定不移地作出准备,修改法规,培训商业司法及法律人材,改善法治环境等。
随贸易和投资新领域开放,外资在中国的投资预期会急剧增加。中国不单会成为具竞争力的出口货品制造基地,和因关税降低而增加进口货品,更承诺放宽多种重要服务行业的外资投资限制,包括分销业、电讯、金融、专业服务、影音器材、旅游业等。国内外的企业和投资者须端赖律师的专才,为磋商和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约等事宜,提供法律意见;遇上纠纷,提出调解,仲裁、诉讼和其他解决办法。因此入世以后法律服务需求,肯定增加。
商贸合同的谈判和草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步骤。一份完善的合同,可以避免日后的纠纷,就是发生纠纷,也可以得到较合理的解决办法。合同双方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清楚的时候,合同的重要条件完备,双方的纠纷也就减少。在草拟合同的过程,法律服务对营商者有很大的帮助。我们认为香港法律服务,能在涉外商贸对内地企业有帮助。
在商贸谈判的过程,商人常常关心的是在发生纠纷时如何解决?那些法律适用于该合同?这些法律是否公平清晰?那里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有司法管辖权?这些解决纠纷的程序是否公平、公正、具透明度?裁决能否得到执行?合同双方都极力希望争取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来约束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机构对纠纷作出裁决,往往这个问题,成为拖延达成共识的原因。有时,为了达成协议,双方会同意采取第三地区的法律,或者第三地区作为解决纠纷的机构。我们建议香港是一个好选择。
香港作为法律服务中心优胜之处
香港具备多项优势足以作为亚太区内其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服务中心。当中包括:
* 法制健全、政府廉洁;
* 香港采用商界广泛认同及熟悉的普通法原则;
* 香港和内地同文同种,有共通的语言和文化背景,揉合中西文化的精华,与内地客户和法律服务同行没沟通的障碍;
* 香港汇聚精通英语的律师和不少国际有名的仲裁员,提供诉讼和仲裁服务;也有精通中文、熟悉内地事务、内地市场运作和中国法律的律师,办理涉及内地交易的合同谈判,草拟和签署, 以及附属文件(例如担保书、抵押文书)的配套;
* 香港是商业、金融、资讯科技、航运及建筑专才荟萃的国际都会,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云集,有金融顾问、银行家、会计师、建筑师、工程师及保险专家等,在解决纠纷中提供专门的意见和协助;
* 香港地理位置适中,内地客户到香港出席审讯也相当方便,毋须长途跋涉;
* 香港结合完善的基建设施,优良的通讯设备、交通网络和住宿设施;
* 香港有一个被公认为司法独立的司法机构,审判水平国际认许,法治基础稳固;以及
* 有一个运作完善及成功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特区政府的建议:用香港法律和在香港解决纠纷
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于1985年成立以来,香港在仲裁工作方面累积了不少专业经验,并建立了良好声誉,成为亚太区内其中一个重要的仲裁中心。去年12月起,该中心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更被委任为处理有关互联网网址名称的纠纷调解中心,这是内地和香港的仲裁机构首次合作并齐获国际的认同,实在是值得高兴的成就。过去9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接获的个案总数不断增加,由1992年的195宗上升至2000年的298宗,较伦敦同期的个案总数分别为21宗及81宗为多。新加坡1992年有7宗,1999年则有67宗(2000年的数字未能取得)。内地的主要仲裁组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00年共受理了543宗个案。香港仲裁业务的发展已是相当的稳健。
基于这些优势,我相信香港可以提供一个令投资者安心的营商环境,是个良好的投资基地。周律师会介绍以香港公司作为投资工具的好处。行政长官董建华先生在去年10月10日的施政报告提及把以香港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律,并以香港作为解决纠纷的法律服务中心的建议。这个建议并非要限制外国和内地投资者既有的契约自由和选择;我们所建议的是:我们可以发挥香港特有的长处并广泛宣传采用香港法律服务。我注意到:
* 中国入世会为特区多个服务专业,包括法律服务业带来机遇;
* 虽然内地法律专业近年发展迅速,但处理涉外业务的律师仍然不足(在内地80,000名全职律师中只有5 - 6,000名律师处理这类业务);
* 随内地西部大开发,西部日后对高质素法律服务的需求会更为殷切;
* 中国入世后,涉外纠纷将成为内地法院审判和仲裁工作的要务;
* 另一方面,这些涉外案件亦为国内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紧逼的新课题;入"世"对中国的司法审判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已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要在短期内培训大量熟习国际惯例的法官和法律专家仍有困难;
* 我也注意到中国法律容许涉外合同双方选择适用法律和仲裁机构。根据中国法律民事诉讼法第145条和合同法第126条,除了在国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外,其它大部份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均可选择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为适用法律,包括香港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44、246及257条及合同法第128条规定除上述合同外,涉外合同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例如合同一方当事人居所或合同成立地)的法院为管辖纠纷法院。正在海牙谈判的国际民商事司法管辖权及裁决相互执行公约草案建议合同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院,应有独有管辖权。《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第15条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5条又规定,合营双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可由合营双方协议由中国仲裁机构或其它仲裁机构(包括香港仲裁机构)仲裁处理。可是许多投资者仍有错误印象他们只可以选择内地的法律和内地司法和仲裁机构去解决纠纷。
基于刚才所述香港作为法律服务中心的优势,我估计中国在入"世"后,产生的商事案件多是有关商贸、建筑、金融、合资合作、知识产权、资讯科技和航运的案件。香港在这方面的法律,早已和世界接轨,香港司法与仲裁机构处理这类型案件经验丰富,有助巩固外商的信心,消除他们部份人对中国法律的不信任,和对内地某些地方保护主义的疑虑,加强他们到国内投资的信心。另一方面,把个案拿到香港裁决,也有助纾缓内地法院和仲裁机构在中国入世初期可能面对的压力。
裁决的执行
我理解:如果法院或仲裁的裁决得不到执行,那么更好的法律服务,也不能吸引工商界。在这方面,香港一直是"纽约公约"的成员,与其他成员的仲裁裁决,可以双互执行。回归以后,公约继续在香港实施,但在香港与内地之间,国际公约便不再适用于两地,改由两地的司法互助安排代替。1999年6月,香港与内地机关协议订立机制,让内地与香港特区所作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两地的法院相互执行。这项安排体现了《纽约公约》的精神和原则。政府于2000年1月修订《仲裁条例》,以实施有关安排。实施以来,运作良好,广受投资者欢迎。从2000年2月1日到2001年10月31日(20个月内),香港特区法院共接获40宗要求在香港执行内地裁决的申请,其中26宗已取得裁决执行权,其余有些已经和解,有些还在审理中。《仲裁条例》于2000年6月再次修订,容许非《纽约公约》缔约国或地区(如亚尔巴尼亚、巴西、伊拉克、纽芬兰和澳门特区)所作的裁决,同样可以在香港法院按简易程序执行。
内地与香港的法院裁决,暂时未有相互执行的安排。香港现行法律,容许和香港订立协议的地区的法院裁决,经登记程序在港执行,相反地,那些地区的法院同样地可以登记方式执行香港法院的裁决,无需再经过审讯的程序。未有订立协议的地区,当事人可以在香港法院按原有诉讼理由起诉,或以裁决作为债务的根据,再行起诉,无需从新证案或评估损失, 但仍然要经过审讯程序, 相反地香裁决亦然。两者比较,当然以登记方式快捷和省钱。按照基本法第95条,中央政府同意特区法院与内地司法机关协商建立裁决相互执行的安排。由于我们已有两地仲裁裁决相互执行的经验,我们有把握在不久将来,把两地法院裁决相互执行的机制建立起来。
我们的构思是,两地法院裁决相互执行的初步安排,限于商事案件,涉案双方在订立合同时, 书面同意发生纠纷未能解决时,给香港或内地法院独有管辖权,而经该法院作出定额裁决,裁决就可以在香港或内地执行,原则与仲裁裁决几乎一致。因此,我们有信心这类裁决,很快便能够得到执行。
最后,特区政府正与经贸部商量有关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合作关系的安排。此项安排,是在不违反世贸规定的大原则下,促进内地和香港两个独立关税区的合作,消除彼此之间的贸易障碍,有利两地货品及服务的流通。安排必须符合"关贸总协定"第24条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的规定。内地和特区政府同意采取"先易后难"的原则,设立专家小组去探讨我们如何能利用一国之内的优势,作出对两地更有利的商贸安排。
总结
中央对香港特区推广法律服务藉以发展为亚太区内法律服务中心的建议,作出了正面反应。这是令人鼓舞的。我必须指出,香港希望中央政府能支持我们的建议,但决不会要求中央政府违反世贸规则,给予香港特殊的待遇,毕竟内地与香港,是世贸下的两个不同税区,如果要求中央违反规则,那么整个入世就变得没有意义。中央政府的态度也毫不含糊,一方面它对特区政府的支持是积极的,它鼓励特区法律行业多到内地宣传服务,并从速谈判两地法院裁决双互执行的机制。另一方面它也很清楚地表示必须尊重合同当事人的选择,并严格遵守入"世"的义务。我们打算透过特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海外经济贸易办事处及香港贸易发展局等机构,推广香港的法律服务,推广活动包括类似今天的洽谈会、研讨会,希望能加强商界、法律和仲裁专业对香港法律服务的认识,并鼓励他们在拟订商事合同时,协议加入条文,选择香港法律为合同的适用法律,及指定香港特区作为解决纠纷的地方。我的建议目的是为合同双方提供多一个选择,我深信这项建议如能落实执行,将造成一个三赢的局面:对投资者、内地和香港成为亚洲金融贸易中心的目标有好处。
我希望指出,香港的仲裁员与法律界,并不会与内地的同业作出恶性竞争,中国入"世"条款,保留了中国法律服务不作开放。涉及两地的纠纷,无论在内地解决或在香港解决,如果两地律师能够合作,可省去当事人多次往返的麻烦,更稳地掌握案件核心问题所在,避免程序上的延误,和充分地辩论有关法律问题,因此,两地律师能互动互补,并提高双方对两地法律的知识,使服务能达到国际的水平。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的角色,不仅是充分利用中国入"世"带来的机会为少数人制造财富,更重要的是:在经济下调的情况下,如何强化自己的竞争力,背靠祖国,抓住机会,重振各行各业,推动经济成功转型,走出困境,和内地的同胞一起共同努力,为国家的持续发展,人民幸福生活,为国家对世界经济蓬勃发展的领导地位,作出我们的贡献。能够如此,将是我们作为中国人的骄傲。
完
二○○二年四月十二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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