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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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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在澳门检察律政学会举办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研讨会开幕礼上致辞全文:


何超明检察长、赵秉志教授、各位嘉宾、先生们、女士们:


我十分荣幸被邀请出席由澳门检察律政学会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行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研讨会」。澳门检察律政学会不仅积极推动澳门司法制度的研究和发展,致力于学术研究和法律推广工作,在促进两岸四地的政法界及专家学者沟通和交流方面,不遗余力,惠及香的检控、执法人员及学,我谨代表香港同仁致万二分感谢。我司刑事检专员江乐士先生及其他同事稍后将会在大会发言,和大家分享他们的看法和经验,期望抛砖引玉,了解两岸四地不同法制和执法工作,改善我们的检控工作,并加区际司法协助的合作。澳门回归以来,法治建设,取得很大的进步,治安良好。在此,我向澳门律政人员致贺。


跨境犯罪


自冷战结束以来,各地人民来往的限制,越来越少,加上交通和通讯的发达,今日世界,实现了「天涯若比邻」的理想。与此同时,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更利用地域司法管辖权的限制,执法人员权力的局限,不同法制下证据规则的差异,以及证人过境作供的困难,进行跨境犯罪,从而逍遥法外。特别是贪、贩毒、走私和贩卖人口、恐怖主义活动、洗黑钱、电脑犯罪等等,每每涉及跨境活动,任何一个法制下的执法和检控机关去打击这些活动,往往有不足之处,必须有关司法管辖区的共同合作,否则不能把他们绳之于法。


国际司法合作


国际上的司法合作,通常有以下的方式:


* 多边国际公约(例如:制止非法抢夺飞机公约(1970),制止非法防害民航安全公约(1971),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3),反对胁持人质的国际公约(1979),及联合国打击跨境有组织罪行公约(2000))。此外,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亦会通过议案要求成员国就打击罪行给予司法互助,例如9.11事件后所通过的第1373号议决案。


* 双边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议,包括移交逃犯,取证,安排证人出庭作供等(香港特别行政区已与12个国家签署并与9个国家草签了的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的协议)。


* 本地法律(例如香特别行政区的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给予法庭冻结及充公从指明罪行所得资产,虽然罪行不在香发生;亦有权与有关政府分享被充公的资产)。


* 行政上的安排(例如外地执法人员在本地执法人员陪同下进行调查)。


这些司法互助的安排,目的在解决司法管辖权的争议,使缔约双方能互相帮助解决不同法制下的检控和取证问题,并从经济上给予犯罪组织致命的打击。


两岸四地的司法协助


两岸四地,一衣带水,关系密切,跨境犯罪,时有发生,但由于法制不同,虽然是同文同种,是四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加上政治环境,阻碍了司法协助的发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5条,香特区可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通过协商依法进行司法方面的联系和相互提供协助。


香港特区与内地的司法互助的协商,以下述几个题目作点,即:(1)民商事司法文书双互送达;(2)两地仲裁裁决相互执行;(3)移交逃犯;(4)移交服刑人士;(5)刑事事宜司法相互协助;(6)两地法院裁决相互执行。内地有关机关已与特区政府完成第(1)及(2)项的安排,运作良好,现正就第(3)及(4)项积极谈判,主要阻碍是内地仍然执行死刑而香港特区已废除死刑。至于第(5)及(6)项,由于两地举证和证据法律的差异,仍需时日,特区政府近日建议以有限度执行民商事裁决为试点。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和香特区的司法互助,由于双方有互惠的安排,大部份都能解决。


对台湾而言,因两地长期隔绝的历史原因,涉台法律事务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受两岸关系发展的约制;缺乏司法协助的安排,不利对两地人民的利益。可是"司法管辖权"或"法权管辖权"这样政治性的问题,只能在两岸政治谈判中进行讨论。现时情况,只好尝试以个案方式解决。


我认为司法协助商讨的大前题,是要认识不同的法制,才可以划分案件的司法管辖权,解决不同区域的法律冲突,使程序能够规范化,取得的证供能够被接纳。虽然两岸法律关系处于被冻结状态,四地执法、检察人员、学和专家,仍然可以从非政府组织身份研究上述问题,为适当时间作出司法协助安排而铺路。因此,我们十分珍惜此次澳门检察律政学会和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这个研讨会所提供的机会,与其他三个司法管辖区的同业、学者和专家交流,探讨上述问题,并多了解他们不同法制下打击跨境犯罪的措施,增进友谊。最后,我祝愿这次活动圆满成功。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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