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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资深大律师今日(四月三十日)在澳门出席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律研讨会就「区域合作打击跨境及跨国有组织罪行」致辞全文:
引言
今天我很高兴有机会出席这个会议。主办机构和我同样相信,有意改善区内法律安排的人,如能彼此进行交流,必能加强法治,有助打击罪行。大家经讨论后加强了解,彼此了解自会促成合作,合作无间便能掌握前路。
所有负责执法和检控罪行的人员,都十分明白有组织罪行集团在国家、地区,以至全世界所引致的问题。有时我们能够成功遏止这些罪行,但很多时却会感到棘手。为了确保市民的祉和社会安宁,我们必须分享理念、检讨程序、加强机制,以及善用资源。我们的任务艰巨,因为有组织罪犯的财力日益庞大。现时,罪行跨越国境,无远弗届,本地或区域层面的执法人员如对此漠视,定会一败涂地。只有当我们正视这问题在国际层面上的严重性,我们才能期望在区域层面对付有组织罪行。因此,我必须先谈谈跨国有组织罪行。
跨国罪行
国际罪犯可以跨境行事,来去自如。对于贩毒、清洗黑钱、电脑犯罪、人蛇贩运,恐怖活动等,情况亦然。但警务人员往往需要事先达成协议才能从一个城市到另一个城市执行任务。执法者不能随意越境,也不能强迫某地的证人到另一处地方作证。侦查机关只交换本身愿意交换的情报。举证规则往往不能使来自其他地方的有关资料在审讯中接纳为证据。因此,那些负责法律制度运作的人,必须研究如何加以改善,使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更完善、更有效率。
让我们紧记,犯罪手法层出不穷。罪犯利用发展迅速的通讯及交通网络,扩展活动,结成帮派集团。除了在寻求免被检控时,他们漠视司法管辖权和地理疆界。但我们既有的合作机制,往往反应缓慢,缺乏效率。正是基于这原因,我认为最重要是令各层次的司法互助机制变得更有效和精简。责任也非只由检控人员和警方承担。立法者、专业人士、银行家、商人以及社会人士须协力同心,建立有力的法律制度,对日益猖獗的有组织犯罪活动迎头痛击。在这里,我要多谢澳门检察长何超明先生及其同事,高瞻远瞩,筹办这类型的区域会议,设定明确的议程,让执法者就共同关注的重要事项,集思广益,确定行动,并制定未来合作的路向。
然而,我们必须把我们的区域工作置于国际层面上。若我们认为区域罪行可以在地区层面上应付,则是自欺欺人,也助长了罪犯。区域罪行不能单靠地区层面获得解决,因为现代罪行通常在全球的层面运作。中国当然也确认这点,并因此而率先于2000年12月在意大利巴勒莫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的宗旨是'促进合作,以便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为我们的工作制定方针。这证明我们有决心和动力采取一致行动打击有组织犯罪集团,我们也必须尽快令有关机制有效而迅速地投入运作。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的主要宗旨是促进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罪行。中国、澳门和香港均是联合会的会员,而这对三地均有好处。
虽然有组织罪行并不是什么新现象,但我们至为关注的是,有组织罪行网络,包括黑社会在内,已把犯罪活动推向多元化,伸展范围遍及全世界。他们利用新科技犯案和隐藏行径。他们经国际金融体系把大笔金钱转移,数额之巨,令很多国家的经济体系相形见绌。他们往往令人难以识别,因为他们会一如合法的全球性企业般,以合资或结成策略联盟的形式运作。他们从贪污、贩毒、清洗黑钱、偷运人蛇和卖淫中谋取庞大收益。发展最快的跨国罪行是贩运人口活动,每年全球的偷运移民数目达400万人,涉及金钱达70亿元。有报告指出毒贩已改为贩运人口,因为利润更高,但风险较低。这不单是偷运移民的有组织罪行,更涉及将受害人禁锢奴役,剥夺他们的自由。据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人权保护研究(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otection Project)估计,全世界每年有200万名儿童,其中一半在亚洲,被逼当雏妓。这个问题已经迫在眉睫,只有当我们完全明白有组织罪行是如何猖獗时,才可望能够切实处理。
我深信我们要击中有组织罪犯最痛之处,即他们的财力,才能成功击败他们。他们往往可以找人替代被捕的犯罪分子,但却不易填补被检取的收益。香港既担任现届财务行动特别组织主席,正采取决断行动,协调各项区域及国际措施,打击清洗黑钱活动和恐怖分子集资活动。在2000年,我们已经制定法例,规管汇款代理人和货币兑换商,并规定非银行业务必须采取稳妥的程序,包括确认客户身分和存备交易记录。不过,我们必须承认,原有的打击清洗黑钱技巧不一定总能发现个中情况。因此,财务机构在处理行为惹人猜疑的系统时,必须经常保持高度警觉。若认为单靠政府的行动便能处理清洗黑钱的问题,这是错误的。正因为如此,私人机构的合作至为重要。
在近年,从有效打击跨境司法管辖区罪行的经验中,我们能够从中汲取的,就是要成功打击有组织罪行网络的势力,必须靠其他地区采取行动配合。我们不能抽离实际环境工作,而是必须互相配合,一起朝同一目标努力。我们需要行之有效的法例,也需要为监管金融市场的主管机构制定行政规例和指引。我们不要忘记,犯罪得益为新一轮有组织罪行提供资金。公职人员贪污会妨碍我们管制清洗黑钱的活动,而不法活动得来的资产很容易用以提供这方面的方便。因此,我们必须把充公犯罪得益的工作视为区域检察人员和执法者的一个主要目标。
据估计,亚太区每十宗互联网交易便有一宗带有欺诈成分。消费者、政府和商业机构逐渐成为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目标,这些集团利用互联网清洗犯罪活动的得益。现时要预防欺诈活动,传统的监管措施及更精密的技术(例如核实电脑用户的身分)两者必须并用。因此,尽管保密原则有其重要性,但却不能主宰刑事法的步伐和发展,也不得用来阻挠合法的执法行动。银行保密亦不能用作阻止调查不法资产或恐怖活动资金的借口。
根据中国已签订的《巴勒莫公约》,其中最具体的条文,是有关相互司法协助的规定。该条文载述不同地区可彼此合作的实际指引,其中有不少地方可供我们借鉴。证实对双边合作协议有用的方法,经确认后会提升到全球的层面。地区与地区之间以电子传送请求,根据公约的条文是可以容许的。这方面的技术是必要的,因为遵从各种规定提出请求,需要一段时间,期间往往让罪犯有充足时间逃往其他地方并把资金转移到其他地方。要打击不法活动,行动迅速是关键所在,而各司法管辖区必须在资产调离前予以检取。我们必须设立制度,可让我们立即把资金冻结,以待有关地区提出请求,而如果属本地案件,则让执法人员有时间申请限制令。当我们打击跨境罪行时,这种司法互助机制可在区域层面发挥极大功用。
区域及跨境罪行
当我们谈及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跨境罪行时,通常是指以下三类罪行-
(a) 香港居民在中国内地干犯的罪行 这类罪行通常是假借正当营商名义所犯的经济罪行,且往往带有贪污成分。
(b) 内地居民在香港干犯的罪行 这类罪行通常是抢劫罪和入屋犯法罪,犯案者通常是非法进入香港犯罪。
(c) 部分在香港、部分在中国内地干犯的罪行 这类罪行通常属经济罪行。
虽然香港尚未与内地其他地方就刑事事宜达成正式的相互法律协助安排,但我们的保安部队一直与内地对口机关保持紧密合作关系,尤其是在处理跨境罪行方面。现时双方在行政方面提供有用的协助。我们已为两地的执法人员设立沟通渠道,以方便联络、交换资料及情报、与自愿证人会晤、交流培训、证人自愿出庭作证、核实文件及采取联合行动等。这些都是处理区域内令人关注问题所必需的。这些沟通渠道运作良好,而且行之有效。至于因没有正式安排而不能提供的协助,包括文件的送达、搜查及检取、为录取证供及充公犯罪得益而移交有关人士等。不过,在现时的规范下,香港是容许两地执法人员进行联合行动,但只可于各自所属地区内执法。这些行动也颇见成效。
2001年3月,当局宣布香港、广东和澳门的警队成立工作小组,在下列四个特定范畴制定打击跨境罪行的策略∶偷运人蛇、商业罪行、三合会活动和青少年滥用精神药物。三地的警方透过追查毒品供应来源、加强边境执法以及在公众假期采取联合行动,打击危险药物罪行。毕竟,无论香港、澳门、珠海、深圳或广州,都有年青人滥用药物的情况。
2002年4月,当局宣布香港、广东和澳门的警队会手合作对付为世界杯足球赛而兴起的非法赌波集团。鉴于各地的赌博法律各有不同,能够采取上述行动,实在令人欣慰。有关方面正收集非法赌博活动的情报,三地的警方会采取联合行动对付跨境犯罪集团。
打击贪污是三地共同关注的问题,我与内地其他地方的律政人员晤谈时,他们经常赞扬香港廉政公署给予的协助,对我来说,这是一个喜讯。香港廉政公署已成为内地和澳门反贪污工作的楷模。在有关事宜仍未作出正式安排前(我当然希望这个日子不久就会来临),合理的做法是执法者在调查、搜集证据和交换情报方面更加紧密合作。各项工作如能付诸实行,各方就可在所属的司法管辖区按照本身的法律检控疑犯。
中国各地就刑事事宜提供相互法律协助,无疑是确保有效打击各地罪行所必须采取的措施,特别是跨境的罪行。我相信正式的安排可于或将于适当时候落实,而实际上亦必须落实。有关方面现正讨论如何就内地与香港归还逃犯的事宜作出安排。众所周知,中国内地实行死刑。有些香港人可能不愿意把逃犯送往可判处死刑的地方。另一方面,由香港交还的逃犯如果在刑罚和待遇方面有别于在内地被捕的犯人,内地或会认为这样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由于两地所持原则不同,要达致双方可接纳的协议并非易事。不过,我们凭锲而不舍的精神,加上良好的意愿和互相体谅,我深信必可在"一国两制"的范畴内找到解决的办法。
《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条例》规定香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在侦查和检控罪行,以及限制和没收犯罪得益方面的各项协助事宜。这些措施包括查问证人、执行搜查令、交出银行记录以及登记外地没收令。不过,该条例订明其条文不适用于中国其他地方。正如归还逃犯事宜,仍须双方另行作出安排,香港才可给予正式的司法协助。现时,双方可继续提供非正式协助,例如执法机构交换情报和资料,而这方面无须以法定的法律安排为基础。
在1998及1999年,有两宗案件令人关注到订立正式归还逃犯安排的问题。这两宗都是众所周知的案件,分别涉及绰号"大富豪"的张子强和被控谋杀的风水师李育辉。这两宗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争议,并且突显香港和内地有需要就刑事案件作出司法互助安排,包括归还逃犯。当然,根据中国的刑法,不单只在罪行发生的地方才有审理该案的司法管辖权,策划罪行的地方及/或罪行的结果发生之处也享有审理该案的司法管辖权。虽然要作出最理想的安排,会涉及敏感且复杂的问题,但我相信只要双方抱互相尊重和谅解的态度,不久定可达致这个安排。现在没有必要仓促行事,因为没有人希望草率拟定有关安排,但这事也不能无限期悬而不决。对于相信成功的刑事司法制度必须以法治为基础的人来说,这次会议无疑有助促进彼此的了解。
不过,我们必须紧记,归还逃犯安排必须符合香港特区《基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文授权香港法院审理在香港特区内干犯的所有罪行。此外,我们也不能忽视在某些情况下,两个地方对同一案件具有共同审判权这个事实,因此,有必要在归还逃犯的安排内加入涵盖该等情况的条文,以处理跨境罪行。举例来说,日后的归还逃犯制度需要一个法律基础;该制度必须为双方所接受,而将要在他处受审的人,其权利须受到保障和保证。
国际情况方面,香港特区与外地司法管辖区互相移交逃犯的适用法律为《逃犯条例》。根据这条例,在订明地方找到任何因涉及违反香港的有关罪行而在香港被通缉以作检控的人,香港可要求该地方把该名逃犯归还香港。同样,某一订明地方也可要求香港把身处香港境内的逃犯归还给该地方进行检控。
至于逃犯是否必须由香港归还给提出要求的司法管辖区,又或是否由其他司法管辖区归还给香港,须视乎逃犯所在地的法律,而有关决定一概视乎有否向该地方的法庭提出充分证据,使法庭可以下令把逃犯归还给提出要求的司法管辖区-我必须强调,移交逃犯的法律程序必须符合某些特定的法律要求,而首先是由法庭决定该名逃犯的行为是否在该两个司法管辖区内都构成可把逃犯移交的罪行,以及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持下令归还该名逃犯。
现在让我谈谈香港目前关乎逃犯和其他罪行的情况。香港的法庭必须信纳以下情况方可作出移交逃犯的命令-
假使在该法院或任何其他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范围之内犯该项罪行,则关乎该项罪行的证据即会属充分,足以成为理由按照香港法律将该人交付审判。
有充分证据支持按照香港法律将某人交付审判,即必须有表面证据针对该名逃犯,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合理的陪审团接纳所援引的证据,并经适当指引,会将该名逃犯定罪。
关于香港接获移交逃犯要求的事宜,以下数点必须注意-
(a) 提出移交要求的司法管辖区所提交的证据,必须是根据香港的证据规则可予接纳的证据;
(b) 负责交付拘押的法院不会过问证人的可信程度,因为这是审讯法院的事宜;
(c) 对于在香港以外地方就支持移交要求作证的证人,有关逃犯或其法律代表无权对其进行 盘问;
(d) 逃犯无权就要求移交地方所提出的证据,指控有关逃犯在该地作出构成罪行的行为,提出证据反驳该项指控;
(e) 逃犯可提出证据,证明他并非移交要求中所指的人。
提出移交要求的地方通常以文件形式提出证据,这些文件包括证人的陈述书和任何有关的文件证物。如果文件所用语文是外国语文,则要连同译本提交。
提出移交要求的司法管辖区在法庭上由律政司的律师代表。逃犯在庭上有权由律师代表;如果他没能力聘请律师,可申请法律援助。
在香港,罪犯不会被施行死刑。因此,如果某项罪行在提出移交逃犯要求的司法管辖区可被判处死刑[一些与香港有移交协议的地方,包括美国部分地区、新加坡和菲律宾,对某些罪行会判处死刑],香港政府在移交逃犯前会要求提出移交要求的司法管辖区作出承诺,如果逃犯就有关罪行被定罪,不会将他判处死刑。
关于部分在香港、部分在中国内地干犯的罪案,《刑事司法管辖权条例》赋予香港对许多不诚实的罪行享有司法管辖权,这些罪行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欺骗罪、勒索罪、伪造罪及伪造帐目罪,但'有关事情',即'就该罪行定罪而须予以证明'的其中一项作为、不作为或其他事情,必须在香港发生。即使案中所有其他作为是在香港以外的某个地方或多个地方(包括内地)发生,只要'有关事情'是在香港发生,香港就可行使司法管辖权。在处理香港与内地之间的跨境罪案时,这条文是非常有用的,因为一些跨境罪案是部分在香港干犯,部分在内地干犯。
现在让我们看看一些统计数字。2001年内,有152名非法入境者(大部分为内地人)因谋杀、伤人、抢劫等暴力罪行被捕,而在2000年内则有165人因这些暴力罪行被捕。在非暴力罪行方面,包括入屋犯法罪、盗窃罪、伪造罪、危险药物罪行和有关入境的罪行等,在2001年内有731名非法入境者因这些罪行被捕,而在2000年则有769人因这些罪行被捕。至于所谓的预防性罪案,例如管有枪械及弹药罪、管有攻击性武器、外出时备有偷窃用的物品、干预车辆和游荡罪,2001年内有116名非法入境者因这些罪行被捕,而在2000年内则只有99人因这些罪行被捕。
2001年,关于跨境贪污的报案数目有89宗,其中68宗涉及私营机构,21宗涉及公营部门,例如针对香港海关、警队及入境事务处人员的投诉。2000年的举报数目合共有69宗,其中涉及私营机构的有55宗,涉及公营部门的则有14宗。这些个案只占廉政公署在这两年内接获的投诉总数约百分之二。
跨境经济罪行增加,不但令我们这些从事刑事司法工作的人感到关注,正当营商的人以至社会大众也同样感到忧虑。近年来,最为猖獗的经济罪行是信用证骗案。犯案公司声称为了业务需要,向银行申请信用证信贷,在取得信贷后,便利用假文件骗取现金,然后逃之夭夭。
2001年,向警方举报的信用证骗案有14宗,涉及损失达5亿5,809万元,其中牵涉内地人士或银行的案件有4宗,损失款额达1亿7,949万元。2000年有13宗信用证骗案,涉及损失达6亿6,037万元,其中与内地有关的案件有4宗,损失款额达5亿2,780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香港正与内地主管机构进行磋商,大家一致认同有需要尽早建立司法互助安排,其中归还罪犯问题尤为敏感。任何建议安排都必须顾及"一国两制"的原则,同时又要在防止罪犯逍遥法外与维护个人权利两者之间取得平衡。目前,各方面仍继续积极合作,致力解决尚待商议的事宜,以落实我们一致认同必须达致的互助安排。
总结
过去我们已取得佳绩,目前仍继续努力不懈,各方面都是抱持决心和毅力行事。大家都认同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司法互助机制。社会安宁,人人受惠。倘若有漏洞和缺陷,则只有罪犯才会得益。不过,要各地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士切实合作和协调行动,往往并不容易,但为了维护中国以至整个区域的社会稳健,我们必须锲而不舍,悉力以赴。我们在思维上必须积极进取,在行动上必须创新求变。遇到障碍,必须克服,不是逃避。我呼吁在座各位与会者,在达致正式安排之前遇到重重困难,不要气馁,反而要尽展所长,善用资源和智慧,推动全区域合力打击罪行,并加强这股动力,以确保在所有层面上遏止有组织罪行蔓延,并将形势扭转过来。
二十一世纪将属于勇于主动出击、百折不挠和致力在中国以至亚太区推展刑事司法工作的人。我们的使命清晰明确。面对这项挑战,我们不要畏缩,反而要向前迎战,把它转化为契机,造福我们服务的人民和地方。
完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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