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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致开幕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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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五月十六日)在江苏省法官代表香港学术交流团开幕典礼上致开幕辞全文:

王贵国教授、梁美芬博士、严嘉先生、各位江苏省法官代表团的朋友、先生们、女士们∶

欢迎大家出席由香港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中心举办的香港、澳门学术交流团。我被邀主持开幕典礼,深感荣幸。纵各位的日程觉得十分丰富,既有严肃的学术主题讲座,亦有加插安排大家参观民,政机构及体会香港风景的环节,相信大家一定能有一个成功及具建设性的交流。

中国入世

中国入“世”,为全球带来无限商机。世界各地的投资者涌入中国市场,涉外型的经济活动必然剧增。外商在中国的经营活动需要法律服务,其中一环是在纠纷出现时的诉讼和仲裁服务。随着进出口贸易活动、跨国公司投资行为、科学技术交流的日益频繁,有关双边贸易、境外投资、和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等的纠纷将会大量增加。这将为国内的法律服务业以至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江苏省身处华东地带,长江下游出口地方,经济发展处全国先进位置,相信随着中国入世将会有更多外商选择江苏省及邻近地方作为投资重点。涉外案件亦会增多,将令江苏省法院的工作更加繁重。

人民法院的压力

这些涉外案件会为国内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紧逼的新课题。入“世”对中国的司法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已取得了极大的成就,但按世贸的要求,仍需进一步建立一套更公正、公开和程序性强的审判制度。要在短期内培训出一支有国际视野,熟悉世贸规则和懂得应用“国际商务游戏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法官队伍亦不无困难。

近期香港特区政府,亦就如何配合中国入世,及如何令内地及香港达到“双赢”的局面而提出一些构思。

中国法律容许涉外合同选择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根据中国的《民法通则》第145条和《合同法》第126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根据中国法律,除了在国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等外,其它大部份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均可选择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为适用法律,包括香港法律。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4条,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根据此规定,如果争议与香港有实际联系的话,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香港法院为管辖法院,而若选择香为合同签订地,可使合同与香发生实际联系。《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第15条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6条又规定,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可由合营各方协议由中国仲裁机构或其它仲裁机构(括香仲裁机构)仲裁。

如果这些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希望选择外地法律为合同的适用法律,涉外合同或中外合资/作经营企业选择外地仲裁机构或法院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机构的话,不但能增加外商(包括港商)在内地投资的信心,舒解中国入世初期司法机关面对的庞大压力,而且能为香港法律界带来新的机遇。

方案对外商的吸引力

据我们分析,这个方案是可行的。第一,这方案对外商有吸引力。国际社都认香港法制健全,用的是外商普遍熟悉的普通法。中、英文都是香港的法定语文。香港是纽约公约成员之一,仲裁裁决可在内地和其他成员国执行。香港交通通讯发达。香政府洁,司法独立。我们估计中国在入“世”后,产生的诉讼案件多是民商事案件。香港在这方面的法律如金融、贸易、知识产权和合同法等,早已和世界接轨,香港法院处理这类型案件经验丰富,有助巩固外商的信心,消除他们部份人对中国法律的不信任,和对内地某些地方法院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的疑虑,加强他们到中国投资的信心。

方案对内地的好处

第二,这方案对内地也有好处。若然在外商坚持下,中方当事人与其选择外国法院和法律,不如选择香港的法院和法律。与外国相比,香港与内地同属一国,我们同文同种,使用同一语言文字,内地当事人能与香港律师直接沟通。我们熟悉内地情况,加上两地在历史和文化上的紧密联系,对内地市场运作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和了解。香港邻近内地,内地的当事人不用跑到老远的外国去参与诉讼。香港律师凭多年来的经验和国际视野,可提供有水平的专业服务。而在与内地同业携手合作的过程中,香港律师较愿意将技术转移,与内地律师分享经验,彼此增进专业水平。

方案对香港的裨益

当然,这方案亦对香港有莫大裨益。它除了为香港的律师带来新机遇外,亦会激发香律师的斗志, 改善服务, 力争上游, 鼓励他们认识祖国、了解国情, 认同国民身分。因此,我们将会争取中央政府对香港的支持,亦有助向世界彰示在一国两制下,香港展现蓬勃生机。

设立相互执行法院判决机制

为了配合上述容许涉外合同选择香港法律作为适用法律及香港法院为议定管辖法院,香港法院的判决必需得到内地的承认和执行。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内地法院的判决亦应在同等基础上获得香港法院的承认和执行。自1999年6月,香港特区与内地机关协议订立的机制经已生效,让内地与特区所作的仲裁裁决可以在两地的法院相互执行。若然中央政府支持上述方案,特区政府建议两地的专家可参详有关仲裁裁决相互执行的协议,订立一个两地都可以接受的相互执行对方法院判决的机制,限于双方议定的法院所作出的裁决,并为日后相互执行其他裁决试航。

上述为一些构思,在此提出,作为抛砖引玉,请大家多多指教,亦在此再祝各位有一个成功的交流会。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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