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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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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六月十二日)出席「上海律师面对入世挑战 - 在港培训计划」首次培训欢迎及开幕仪式的致辞全文:

胡主席、桂副局长、梁首席法官、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欢迎各位上海市司法界和律师到来香港参加由基本法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举办的「上海律师面对入世挑战 - 在港培训计划」。这次培训,其实是两地互惠。香港自1986年加入世贸组织的前身,即关贸协定(GATT),并自服务协定(GATS)开始,已是创会成员之一,因此,能够和内地法律界分享经验。另一方面,中国入世,为香港带来了货品及服务更大的市场,要利用这些商机,香港就必然要多了解内地法律的运作。这次上海司法、律师界来港,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交流机会。

国家入世,当会催化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国需要一套详尽的成文法规和稳定并具透明度的法律制度,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其实中国法律早已进行改革。加入世贸之后,改革力度势必更为迅猛。例如,为符合世贸的要求,国务院最近为国家入世而对中国的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便是改革的其中一环。此外,中国的司法机构也正锐意推行改革,特别注重提高法官的质素,并且正切实推行法官专业化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在本年2 月颁布规定,把涉外的民事诉讼基本集中于省会和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也显示了对涉外案件和增强外资信心的高度重视。除外,一套公平公开及具透明度,能达至终结性裁决的诉讼程序,都是十分重要的。

国家入世为内地的律师业带来了重大的挑战,也提供了难得的机遇。随贸易和投资新领域的相继开放,预期外资在中国的投资会急剧增加。中国已成为国际间举足轻重的货品制造基地,中国与国际间的货物及服务贸易,也会不断增加。外国投资者与内地磋商和签订协议,将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意见,而解决由这些协议所引起的纠纷,也需要律师的协助。内地的律师应该明白,就像中国的足球队要参加世界杯比赛那样,在中国入世之后,中国的律师早晚必须与世界各地同业竞争,故此,中国的律师也应达到世界级的标准,因为要参加的已经是世界级的比赛,而上海作为内地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上海律师也应是最早能感受到这方面的机遇和压力的一群。

在世贸层面,香港特区是创会成员,法制也早已与世贸规则接轨。无可讳言,香港经验对内地的法律同业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可资他们借镜。在国际商贸法律方面,香港律师无疑较内地律师有更丰富的经验。香港目前有5 000多名本地律师,当中包括61名资深大律师(等同于御用大律师),注册外国律师则有600多名,他们分别来自19个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当中超过250人在注册外国律师行工作,其余的则在本地律师行工作。这次基本法研究中心和上海市司法局为内地律师举办来港培训计划,安排他们在香港与香港的大律师、律师和律政人员一起工作,为两地法律界提供相互了解和切实交流的机会,实在是非常合宜的。

谈到人才培训,香港特区也正在这方面进行改革。在亚洲金融风暴爆发后,房地产쥝场大幅滑落,法律服务业也受严重打击。香港法律界深切自省,积极寻求各种办法度过这个经济危机,应付全球一体化所带来的挑战。大律师公会和律师会分别加快推行法律专业进修计划和持续专业进修计划,律师会更收紧规定,把修读课程设定为签发执业证书的条件。律师争取机会与内地同业交流切磋,修读中国法律,学习或改进资讯科技方面的技能。他们都认同,要在业界立足生存,就必须朝向多元化和专门化发展。检讨香港法律教育及培训督导委员会最近发表了《香港的法律教育及培训:初步检讨》,提出多项提高未来大律师和律师水平的建议。两所法律学院已经手修订法律专业证书课程,以切合现代的专业发展需要和提高收生标准,并正为此邀请法律界代表参与制定课程内容、收生条件和人力资源的政策。

在法律程序方面,一个由首席法官领导类似英国Woolf委员会的工作小组公布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谘询文件",研究如何改善民事诉讼程序,尽可能减少诉讼费,采用个案管理方法加快诉讼程序,把诉讼变成更廉宜省时的排解纠纷办法。我希望这一切措施,有助香港发展成为亚洲最高效率、最具效益的法律服务中心之一。归根结底,一个重视独立自主的专业,必须审时度势,欣然接受转变。这次来港参加培训计划的内地律师,可以亲自体会香港法律界所面对的挑战和应变措施。这些经验对你们日后的专业发展,必定十分有用。

香港特区政府相信香港的法律制度可以提供一个令人安心的环境,作为仲裁、诉讼、调停和其他排解纠纷的基地。这一点对于与内地企业建立商业关系的商人和投资者尤其重要。本港的普通法制度举世知名,备受推崇。香港以英文和中文为法定语言,语言上出现问题的机会极微。法治,廉洁的政府和司法独立是香港社会的基石。香港就金融事务、贸易、知识产权和合约方面所制定的法律,一向都符合国际惯例,而本港法院审理这类事务,具丰富经验。香港有完善的运输和通讯系统,而且设有一个达到国际水平的国际仲裁中心,其判决可以在内地和所有《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执行,该中心每年处理约300宗案件。如上所述,香港也有充裕的具国际视野的律师。如果内地发生的纠纷在香港排解,海外商人就会抱有信心,深信他们的合约获得可靠、独立和公正的法律保障。

以香港作为排解纷争之地,也会受到内地客户的欢迎,因为他们与香港的律师沟通,不会有任何困难。本港所有律师行,包括外国律师行,都有一些雇员与内地客户具共通的语言和文化背景。香港的律师行熟悉内地市场的运作,因此无须冗长的指示便能明了事情的背景。在地理上,内地客户到港出庭应讯也相当方便,无须长途跋涉即可解决纠纷。

政府有责任提供一个有利环境,把香港发展成为一个法律服务中心。政府可以在这方面广作宣传,指出可以利用香港公司作为投资工具,采用香港的法律作为处理涉及中国的合约的适用法律,以及使用香港的法院和仲裁组织作为排解纠纷的场所。为此,政府现正积极参与以下磋商-

(1) 就民事及商业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和与其他国家的交互强制执行判决事宜在海牙商议签订新的多边条约;

(2) 就内地与香港特区交互执行法院的判决事宜商议设立机制,所适用的案件则限于商业案件中各方曾订立协议,同意由香港或内地的法院作为解决纷争的场所;

(3) 与内地有关机构磋商,让香港律师较易在内地设立办事处;以及

(4) 与内地磋商达成涵盖法律服务的更密切经济伙伴关系的安排(性质类似自由贸易区)。

香港的法律制度已很容易让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律师进入,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内地)的律师通过海外律师资格考试后,便符合资格获认许为律师。大律师公会很快便会制定相类考试,以便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律师可以取得在香港执业的大律师资格。

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内地)的律师和律师行,也可以外地律师或外地律师行的身分注册执业。这些律师可透过两个途径与本地律师合作。第一个途径是∶注册的外地律师行可与香港的律师行结盟,一同分担费用,分享利润,共用办公室、管理人员或雇员。第二个途径是∶若符合某些条件,香港的律师行可聘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律师。

当我们就建议的「更密切经济伙伴关系的安排」下的法律服务研究可行的安排时,其中一个方案是让香港律师在内地执业方面,可享有内地律师在香港所享有的相同权利。例如,香港的律师可参加中国全国考试,以便取得内地律师的执业资格;香港律师行可在内地与内地律师结盟和各种形式的长期委托关系;香港律师可受聘于内地律师行等。

以上这些磋商正在进行之中,若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敢信业界对精通内地和香港两地法律的律师的需求必定大增,来港参加这项培训计划的各位律师也必定更能够发挥你们的专长和善用你们的经验。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法律部门和公共机构的相互了解和认识,律政司举办了三届内地法律官员来港学习和实习的计划,效果非常良好,我们也会继续举办这项训练计划。这次基本法研究中心与上海市司法局合办律师培训课程,是一个在非官方层面增进两地律师彼此了解的训练课程,我认为此举十分合时,并具有深远意义。律政司乐意对这项活动提供协助和支持,我在此祝愿这项律师培训课程完满成功,参加计划的律师在港期间生活愉快。

谢谢各位。

二○○二年六月十二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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