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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七月五日)出席杰出青年协会午餐会致辞全文(中文译本):
居留权问题∶事实与迷思 ───────────
李先生、彭先生、各位嘉宾∶
很高兴再次获杰出青年协会邀请,在午餐会致辞。犹记得在大约一年前,我曾就一个具争议性的课题──政府处理教派及膜拜团体的政策,向各位发表演说。今日,我会就一个同样具争议性的课题──居留权问题,发表演说。自五年前香港回归祖国以来,居留权问题由于出现了一连串的重大发展,因此一直备受公众关注。我处理居留权问题差不多二十年,因此对此课题尤其熟悉;我于一九八三至八六年间,在当时的保安科专责入境事务,其后担任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属下居留权问题专家小组的英方组长,在回归前后出任入境事务处处长,而现在则为保安局局长。我深信以下我所说的不会是居留权问题的最后一次讨论。我曾以不同身分长期处理这个问题,因此想与各位分享我的看法。
多年来,政府一直坚持,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若在出生时,其父母并没有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的居留权,他们亦不可享有居留权。社会上某些界别人士因此而指责政府,非法剥夺这些声称拥有居留权人士的权利,或拆散他们的家庭等等。这些说法究竟有多少是符合事实的?我想藉此机会谈谈这个问题最常见的迷思,并告诉大家我认为的事实为何。
迷思1:香港特区政府不公平地剥夺声称拥有居留权人士在香港特区居住的权利 ───────────────────────────────────
为研究上述说法是否属实,我们需要首先考虑,根据回归前已生效的出入境法例,出生时父母并无香港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子女,是否拥有香港居留权。答案是否定的。自《1981年英国国籍法令》于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生效后,香港凭世系传交公民身分的出入境法例即有所改变,香港的英国属土公民在香港以外所生子女,必须在出生时父母至少一方是凭世系以外取得香港的英国属土公民身分,才可拥有香港居留权。因此,当中英两国政府在八十年代初,就香港前途的安排展开谈判时,香港所实施的规管凭世系传交公民身分的法律,即成为《中英联合声明》及后来《基本法》关于凭世系传交居留权条文的基础。换言之,中英两国政府达成的协议及《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均旨在维持现状,保留规管凭世系传交香港居留权的安排,以切合历史现实和维持香港的安定繁荣。政府素来无意让香港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每一名子女拥有居留权。
若与其他国家的出入境法律比较,这安排一点也不令人惊讶或感到不合理。以一位移居美国或加拿大的香港居民为例,他取得美国或加拿大的公民身分后在美国或加拿大以外所生子女,在办理某些手续后,便可凭世系取得他所移居国家的公民身分。不过,他取得美国或加拿大公民身分以前留在香港的子女,则不会自动取得这种公民身分。假如这类子女可取得某个国家的公民身分,即表示该国的出入境法律,容许公民的子女在父母未与该国有任何密切联系前,便可取得公民身分。这不仅表示取得公民身分的子女人数可能会大增,也表示公民身分可传交给出生时父母与该国没有任何密切联系的子女。我并不察觉有哪个国家容许这种情况出现。
在凭世系传交居留权方面,香港的法例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无异。我们规定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必须在出生时父母至少一方已凭借出生或居留取得香港居留权,才可享有这项居留权,我认为这并非过于苛刻或有欠公平。
迷思2:《基本法》没有清楚说明这类细节,因此应修订《基本法》,以反映香港特区政府所 ──────────────────────────────────────── 理解的立法原意 ───────
《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把居留权授予「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第(一)、(二)项所列居民,是指享有居留权的居民。我们明白,按照其中一个诠释这一条条文的方法,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子女或会认为,只要他们是中国公民而且父母享有香港居留权,则无论在其出生时父母是否至少一方已取得居留权,他们都享有香港居留权。事实上,这正是许多香港父母和他们的内地子女的看法。当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在回归后恢复办公,即有大量内地子女向入境处声称享有居留权。但是,这种理解并不符合我刚才提及的《基本法》有关条文的立法原意,而香港特区政府已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制定的《1997年入境(修订) (第3号)条例》内,更具体地解释有关条文的立法原意。
《基本法》应否如《入境条例》附表1一样,列出取得香港居留权方面的所有细节?《基本法》应否作出修改,清楚说明居留权条文的真正立法原意?我认为无须这样做,因为《基本法》是一份宪法文件。美国首席大法官马歇尔(Chief Justice Marshall)曾经在McCulloch诉Maryland一案中指出:「如果一份宪法巨细无遗地描述其广泛的权力所涉及的各个事项,并详尽说明这些事项的各种执行方法,其篇幅便会一如法典般冗长,令人难以卒读,而公众亦很可能无法理解个中含意。因此,从性质来看,宪法只需要陈述大纲和标示主要宗旨,至于这些宗旨所涵盖的细节,则应按宗旨的性质加以推断。」我认为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著名的判词中所说的以上一番话,意思已不言而喻:我们不应期望宪法文件像法典般详尽无遗;在推断宪法的含意时,应着眼于其宗旨,亦即立法原意。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的观点,我深表赞同,如果大家也同意他的看法,便会认为对《基本法》有关居留权的条文作出修订,使条文内容与《入境条例》的条文相若,并非恰当的做法。
迷思3:中央人民政府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第三项行使解释权,是干预香港特区的内部事务 ──────────────────────
我想郑重重申,当时是香港特区政府透过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行使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因为正如政府在提请时指出,香港特区政府正面对不能自行处理的重大出入境问题。香港特区的终审法院在刘港榕一案中亦确认,人大常委会有权作出解释,而其对《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所作的解释,是有效及具约束力的。
迷思4:人大常委会的释法削弱了香港特区法院的独立性 ─────────────────────────
坦白说,我认为这个说法对本港的法官和法院有欠公平,也无真凭实据支持。保安局辖下的多个政府部门,往往需要面对司法覆核和经常牵涉入诉讼之中。身为保安局局长,我可保证,我们从不认为法院执行工作时,会偏离司法独立的原则。正因如此,我们一直紧记,政府采取或不采取某项行动的决定,可能在司法覆核后被推翻。事实上,政府曾在一些重要的案件中败诉,例如去年有关在香港出生中国籍子女的居留权问题的庄丰源案件。我们遵守承诺,不轻易向人大常委会寻求释法。法院也曾在一些重要的公安案件检控中判政府败诉。一如以往,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
迷思5:政府拆散家庭,没有尽力协助家庭团聚 ─────────────────────
真实情况是,由于我们毗邻内地,因此过去五十年来,有很多内地居民基于经济或家庭理由,移居香港,当中不少人自行选择与家人分隔两地。以家母为例,她在四十年代移居香港。到了五十年代,我的祖父母来港与我们同住。但其后双亲无法供养两老,他们便返回广州居住。还记得年幼时,母亲经常带我到内地探望他们。由于有大批内地居民申请来港,而实际的环境亦规限了我们可以吸纳的来港定居人数,因此一些来港人士难免需要把部分子女或兄弟姊妹留在内地。我们必须明白,内地居民留下配偶或子女而独自来港,是他们自己的选择。由于香港地狭人稠,我们不得不订立制度施加管制,以安排他们有秩序来港定居。从人道立场考虑,长期分隔两地的配偶和受供养的年幼子女应获安排优先来港。我们已把单程证配额增加一倍,由75个增加至一九九五年开始的150个。由此可见,我们已竭尽全力,照顾最有需要与家人团聚的人士。今天,我欣然告诉各位,持居留权证明书来港的港人子女,差不多半数为二十岁以上。在广东,与配偶长期分隔的人士,轮候单程证的时间已缩短至八年。虽然有些人权组织认为八年时间太长,可是我知道很多香港居民接受这个事实,并耐心等待内地妻子来港团聚。
事实上,在仍然留港争取居港权的三千五百人当中,只有少于百分之八为十八岁以下。其余均已成年,有超过百分之四十年龄介乎三十一至四十岁之间。部分人士在内地有自己的家庭,假如他们获准留港,便会与内地配偶和子女分隔两地。他们也不是需要在港父母照顾的受供养年幼子女。香港与其他国家和地区一样,成年子女提出的定居申请不会获优先考虑。
迷思6:香港已是中国的一部分,内地和香港的居民应可自由进出两地 ───────────────────────────────
在一九四九年以前,香港和内地的居民的确可以自由进出两地。不过,一九四九年后内地移民开始涌现,这股压力使我们不得不迅速实行出入境管制措施。自五十年代初期开始,香港已为来港定居的人士实施每日单程证配额制度,每日的配额由50至150个不等。现实的情况是,我们无法把时间逆转。此外,《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清楚订明,「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确定。」这条文旨在保障香港这个狭小的地方,不致因为数以万计、甚或百万计的内地居民来港追求更好的生活,或与家人团聚而承受不了人口的压力。控制内地移民数目的一贯安排既然行之有效,我们没有理由予以废除。
此外,目前内地的情况是,较落后的城市或乡村的居民如希望到北京或上海等先进城市生活,事先必须取得目的地城市的批准,接受他们进行「户口登记」。香港规定有意来港定居人士必须事先取得批准,其实与中国其他城市的做法并无分别。
迷思7:香港特区政府可更广泛行使酌情权,准许余下的所有声称拥有居留权的人留港,从 ──────────────────────────────────────── 而以人道方式解决剩余的居留权问题 ────────────────
实际情况是,在行使酌情权准许声称拥有居留权人士留港方面,入境事务处处长不可广泛行使权力,以致带来政策上的改变。为求公平和保持透明度,要更改一项政策,便应公布周知,使所有可能因而受惠的人士知悉有关改变。换言之,假如当局给予余下三千五百名声称拥有居留权的人士特赦,会对处境相似而已返回内地或在内地耐心轮候的人士不公平。
另一项建议是,我们可推出一个人道方案,安排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的子女一一向香港特区政府登记。有人认为,这会让我们更清楚知道,所涉及的内地子女的实际人数。我们如能提高每日单程证的配额,假设由150个增至200个,便可给予每名子女来港定居的机会。不过,目前香港的失业率创历来新高,行政长官又在七月一日的就职演辞中,指示所有决策局局长在制定政策建议时,务须考虑有关政策对就业情况的影响,我恐怕很难向行政长官提出这个人道方案。一直以来,本地社会也有声音促请当局,以技能而非仅以家庭团聚,作为考虑让内地居民来港定居的准则。在大幅增加现时内地居民来港与家人团聚的配额之前,当局必须审慎评估这对就业情况即时造成的影响,以及较长远来说,对香港经济转型的影响。
迷思8:内地子女如返回内地,便没有机会回港与父母团聚 ──────────────────────────
这种看法显然不对。有些声称享有居留权的人士由于获发单程证,已撤消对政府提出的诉讼,而被强行遣返的声称享有居留权人士,有部分已经以游客身分合法地重临香港!事实上,内地当局与香港特区政府密切磋商后,已推行若干改善措施以助家庭团聚。最近推行的措施包括:
* 由二零零一年十月一日起,受理领养子女的单程证申请,程序和资格与亲生子女相同;
*由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把赴港与父母团聚的受供养子女的年龄限制,由十四岁放宽至十八岁以下;以及
* 宣布合资格的受供养子女相信可在提出申请的一年内赴港定居。
我们认为,虽然以定期来港探访的方式照顾父母,对某些声称享有居留权的人来说,未必是最理想的安排,但许多已移居海外的香港人,正是以这种方式照顾留在内地或香港的父母。鉴于内地与香港相隔不远,而且目前的交通安排已大有改善,采用经常来港探访父母或父母迁回内地的方式达致家庭团聚,即使对某些人来说并非圆满的安排,也不失为可行的方法。
总结 ──
总括来说,希望各位知道,我们确信香港特区政府已经竭尽所能,在不致为香港社会带来无法承受的压力下,尽量吸纳新移民以满足部分人士家庭团聚的意愿。事后来看,我们相信香港目前面对的经济困难,特别是严重的失业问题,充分证明我们三年前寻求人大解释《基本法》有关条款的决定是正确的。正如我不时所说,争取居留权败诉人士如继续非法留在香港,藏匿于亲友家中,在没有合法就业机会和长远前景的情况下,最后只会白白浪费宝贵的光阴和机会。我希望他们尽早返回内地的家乡,重新振作,为不明朗的前景划上句号。这个关乎基本权利和困扰我们多时的问题,应该告一段落。我相信,败诉人士如能自愿离开,对所有人来说都是一件好事。希望在座各位能协助传达这个信息。
这篇演辞篇幅较长,感谢各位耐心聆听。
完
二○○二年七月五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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