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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律政司司长梁爱诗今日(九月十二日)出席「如何寻找国际有效的仲裁技巧」会议致开幕辞全文:
各位代表、各位来宾:
今天有机会为这个重要会议致开幕辞,我感到十分荣幸。
仲裁
仲裁已确立为解决国际商业纠纷的重要程序。某些类别的本地合约,例如建筑和财务合约等,愈来愈多选用仲裁机制。仲裁广受欢迎,有以下几个原因。
在解决国际纠纷方面,大家往往觉得仲裁比诉讼中立。目前没有真正为解决跨国商业纠纷而设的国际法庭,通常是向被告人或原告人居住的国家的法院提出诉讼,这导至认为法院实际有偏颇或被视为有偏颇的可能性。仲裁提供中立的仲裁员小组,而双方亦可选定在第三者国家进行仲裁。
仲裁另一个优点是裁决可以在其他国家强制执行的程度。相信各位也知道,《纽约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其他缔约国作出的裁决,而这个公约适用的国家超过130个。就这方面而言,仲裁裁决远比法院判决更为优胜,因为在海外执行法院判决,一般要凭借双边协议执行,而这些协议所涵盖者较《纽约公约》为少。
与法院判决比较,仲裁裁决提供更大程度的终极性,因为就仲裁裁决提出上诉的机会较受限制。仲裁程序与大多数法律程序不同之处,是仲裁程序不会公开进行。对商家而言,他们倾向于闭门解决纠纷,以免公开他们的合约安排和纠纷。
仲裁还有其他优点,包括仲裁员具备专业知识、仲裁程序富弹性、仲裁程序较为快捷,而且更具成本效益。稍后我会再探讨这些优点。
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方法
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方法,包括调解和专家裁定方法,近年也愈来愈受欢迎。
我很高兴告诉大家,香港政府亦曾协助于建造业内拓展调解服务。机场核心计划下的合约,便是显著的例子。这计划下的合约,均采用四个阶段的解决纠纷方法,其中一环就是强制调解。涉及这些合约的重大纠纷之中,有差不多80%是在调解阶段藉谈判或调解得以解决。
在今日稍后时间,我们将有机会听到关于藉调解服务解决家庭纠纷的详情。各位或者都知道,本港在2000年5月开展了家事调解试验计划,达致庭外协议的成功率为80%。
竞争
仲裁及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方法纵然取得成功,我们也不应满足于现况。仲裁机构及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方法的组织,都面对来自本地和国际间愈来愈强的竞争。
调解纠纷是一门服务行业,就像其他服务行业一样须面对全球性的竞争和受到市场力量的左右。唯一的生存之道,是确保所提供的服务可与竞争对手媲美,或比它们更为优胜。
有效率的仲裁
今天的会议,让我们有机会探讨如何能够令仲裁服务更具竞争力。从法人团体律师的角度来探讨这些服务,会有助我们决定仲裁服务是否如所宣称的具吸引力。让我们聆听使用仲裁服务的消费者的见解。
我们可从其他地区的研究略知消费者的看法。美国的一项调查,曾请国际仲裁的当事人按重要程度将各项因素分级排列,结果是绝大部分人认为仲裁过程是否公平和公正十分重要。费用、效率、收到金钱上的赔偿以及仲裁员的专业知识等四个因素,则同占第二位。裁决的终极性则占第三位。令人诧异的是仲裁程序是否保密一点,相对而言却不太重要。从这项调查的结果,我们或可得知如何能够更加满足消费者对仲裁服务的要求。
公正
至于程序是否公正方面,这点实须考虑到实质上和程序上的公正问题。实质上的公正指取得"正确"的结果。程序上的公正则指结果是透过"正确"的方法而达致的。人们对程序的看法,向来十分重要。为要使仲裁服务的使用者觉得程序是公正的,就有需要让他们知悉程序的主要特色和结果。避免使用法律术语、采用简便的程序,都有助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和使有关程序更易为人接受。
另有其他研究 指出一些经常出现的因素,足以影响当事人是否觉得调解纠纷的程序公正,这包括裁决者是否中立;裁决者有否公平对待当事人和考虑他们的看法及需要;裁决者是否对当事人保持礼貌和尊重。从这些研究可见,仲裁员所采用的程序起关键作用,能令所作的仲裁从表面和事实看来都达致实质上和程序上的公正。
费用
就费用而言,仲裁费用尽管未必会比诉讼费高,但也可能会如诉讼般高昂。仲裁与法律程序不同之处,是寻求仲裁的各方必须承担聘请仲裁员的费用、租用聆讯场地的费用及其他可能涉及的开支。如果还要委聘法律代表,则仲裁绝非便宜的选择。
不过,有时可能并不需要法律代表,尤其是在仲裁程序初期。采用简单程序,包括磋商及小额钱债程序,均有助减低仲裁费用。
效率
根据澳洲一项研究,透过仲裁方法,建筑纠纷大约可于3至6个月内解决,而透过诉讼方式,则需时18个月至3年才能解决。很明显,不拘形式的仲裁程序可缩减所需的时间。仲裁程序可因应纠纷的大小、复杂程度和性质,以及各方意愿而订定。能够以简便方式解决问题,是仲裁的优点,也是一般诉讼所没有的。
不过,这个弹性却不是一定得到善用。有些仲裁一如诉讼拘泥于形式及规条限制。如仲裁员要成功与法院竞争,便要善用及发挥仲裁的弹性。
仲裁员具备专业知识
获委任的仲裁员的专业知识,是仲裁的一大吸引力,因为这可缩减聆讯时间及加强仲裁在程序上和实质上的公正性。
纠纷一方委聘仲裁员后,便可预期至少有一位仲裁员明白其观点,亦可预期该仲裁员会确保主席及其他仲裁员同样熟知情况。由于仲裁庭已知悉所有相关资料,即使作出的裁决不利该方,也会予人公正的感觉。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经验
我刚才的言论都是以其他地方的研究为依据。现在且容我谈谈香港的仲裁经验,尤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经验。
香港政府自六十年代开始,便已采取仲裁作为解决公共工程合约纠纷的主要方法。八十年代初期,随工务计划增加,政府牵涉入多份建筑合约的仲裁程序,当中申索范围广泛,有关纠纷往往涉及大笔款项。根据我们的经验,在建筑合约纠纷中,当双方未能透过其他方法解决时,仲裁证实是有效的解决方法。
优秀仲裁员有什么特质?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就建筑个案而言,优秀仲裁员在处理法律程序方面应该明智审慎、不偏不倚;应该确保双方都有平等机会竭尽所能申明各自的理据;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细心留意和回应当事人的请求;乐意接受有关采用富弹性程序的建设性提议;并在适当的时候作出命令和裁决。这样的要求看似极严格。然而,获委任处理政府个案的仲裁员质素卓越,在符合上述要求方面,甚少令我们失望。
由于政府的建筑工程纠纷往往因复杂大型的土木工程计划而起,当中所涉及的事实和专家证据也往往非常技术性。因此,如果这类纠纷的当事人能够选用具备建筑工程专业知识的仲裁员,对他们会有很大的帮助,这亦有助仲裁员理解有关问题和取得当事人的敬重。
从程序角度来看,仲裁的好处之一,是让当事人能够针对个案情节订定合适的审理程序。举例来说,他们可以把纠纷所涉及的事宜分开,并把证据分批处理,又或聘请技术评核专才协助仲裁员处理复杂的技术事宜。就这方面来说,仲裁程序比法庭诉讼更具弹性,而且较易管理和较具成本效益。
虽然我们在一些较小型的个别个案中采用了"只审阅文件"的方法,但一般来说,我们的个案都涉及严重纠纷,而且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代表。因此,从我们参与仲裁程序的经验来看,仲裁程序往往所费不菲,而且不会比法庭诉讼节省时间。依我们的经验来看,仲裁的主要好处在于仲裁员具备专业知识,而且程序富弹性。
由于仲裁程序会耗费颇多时间和开支,所以仲裁裁决获双方接受,至为理想,而《仲裁条例》规定只可在有限的范围内覆核仲裁裁决,故亦有助于达致这个目标。事实上,我们的经验显示,当事人就仲裁裁决提出上诉的个案寥寥可数。这也反映了仲裁裁决的水平很高。
自九十年代初期以来,政府除了采用仲裁来解决纠纷外,还利用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方法,特别是调解服务。正如我较早时提到的,机场核心计划下所有合约都采用四阶段的解决纠纷方法,其中一环就是调解。事实上,所有大型公共工程合约都已采用这个方法,这对于减少诉诸仲裁的申索数目方面,尤具成效。虽然调解所需的程序和技巧与仲裁的要求非常不同,但在解决建筑纠纷方面,两者都同样发挥重要作用。政府采用多阶段的方法来解决政府建筑工程纠纷,使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这些迥然不同的方法收到相辅相成之效。
总括而言,政府在采用仲裁及替代争议解决方法来解决建筑纠纷的经验非常正面。在过去多年来,我们一直积极参与这类仲裁程序,而我们承诺将来亦会继续采用这些程序。
结论
刚才我已从法人团体律师的角度谈论替代争议解决方法。今天的会议提供一个好机会,让使用仲裁服务的人士、其他法人团体律师、仲裁员及其他参与调解纠纷的人士分享经验。我肯定这对各方都有好处,不但有助提高香港仲裁服务的吸引力,亦能促进香港发展为亚洲区调解纠纷中心,而这亦是律政司的主要政策之一。
多谢各位。
完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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