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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长致辞全文(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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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今日(十一月三日)出席新界社团联会、香港妇女发展联会及新界青年联会联合主办《基本法》实施五周年讲座的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罗叔清理事长、叶顺兴主席、黄碧娇主席,各位嘉宾,各位新界区朋友:

  很高兴获邀请出席今日的《基本法》实施五周年讲座,我今日想和大家谈谈有关落实《基本法》二十三条的一些事实和误解。

  大部分国家都订有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订明国家体制、政治制度,规定了治理国家的权力来源。宪法亦规定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我国根据宪法,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不过,基于香港的历史和实际情况,国家制定了《基本法》,落实以「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成功地解决了香港回归祖国的问题。「一国」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成为国家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而「两制」是指按照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按《基本法》规定,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

  因此,《基本法》是国家落实「一国两制」的重要宪制文件,是国家与特区居民的一份契约。在过去的五年来,透过《基本法》的实施,证明「一国两制」运作良好,香港原有的生活方式及制度没有改变,香港继续享有很大的自由及符合国际标准的各项人权。这实有赖《基本法》的宪制保障。《基本法》除赋予港人很大的自由及人权之外,也对香港特区作出一个要求,就是在二十三条提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例如叛国、分裂国家等行为,我认为这是每一个国民应履行的义务。所以《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提出这个宪制上的责任,是应该被重视,并应以严肃的态度予以落实的。

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会否影响人权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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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定我们同意作为国家的一份子,原则上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维护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独立自主及安全,剩下来的问题就是: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会否影响香港人固有的生活方式及人权、自由?因此,我建议在讨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建议时,应集中注意研究及分析每一项建议会否影响港人的人权及自由。

特区政府就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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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基本法》作为宪制文件,性质上可以说是特区的「小宪法」,因此《基本法》的地位在所有特区的法律之上,所有特区的法律以至措施,都不能与《基本法》有所抵触,否则便属无效。我们再三强调,所有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法例及有关的措施,都不能违反《基本法》,包括《基本法》第三章对多项自由权利的保障,以及透过《基本法》第三十九条在香港继续适用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保障。实施第二十三条的方案,是在这个前提下订定的,所有建议亦应在这个前提下去理解。

立法建议是否含糊不清,充满陷阱或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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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似乎有一种看法,认为谘询文件对有关罪行定义虽然宽松,但故意模糊,令政府有机会在订定详细条文时箝制特区的各项自由。首先,我想解释文件中一些被指是“模糊”的地方,例如所谓“煽动”、“企图”、“怂使或促致”、“合理辩解”等,都是普通法以至现有法例中已存在的用词,其意义将按普通法精神,由法院根据案例诠释。

  我们无意改变行之有效的普通法案例或法例中,对有关用词或概念的诠释,因此并没有就这些用词作进一步定义。这是符合《基本法》中,保持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的精神。

  第二,纵使建议对有关法例的定义不够清晰,存有含糊的地方,法院所作的解释,如我刚才所述,亦必须符合《基本法》中所有对人权保障的条文,而英国甚至欧洲人权法庭的有关案例,对我们的法院诠释自由权利方面的标准,将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第三,我们在谘询文件内及在立法会的会议上已多番强调,保障各项自由,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权利,是政府为第二十三条立法的指导原则。假如法院在遇到法例中有含糊的地方,因而需要从立法意图去考虑条文解释,这些指导原则会在被考虑之列。而且,按普通法的一贯「宁纵毋枉」,「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原则,含糊的地方反而可能有利被告。

有关一些对特区政府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建议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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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明白不少市民,由于对我们建议不完全了解,因而引起忧虑,例如教授中史课会堕入法网、藏有法轮功传单会变成违法、警察会随时入屋、参与游行示威,即使无犯罪意图亦会入罪、传媒要获「授权」才可作报导、蓝纸草案不能修改等等。所以政府会不断透过更多渠道,对市民疑虑作澄清;亦鼓励公众继续就谘询文件的各项建议表达意见,以便政府将有关建议完善。

有关警方入屋和搜查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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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很多人士都提及,担心警方入屋和搜查的权力,我想特别就这方面,再作出一些澄清及解释。

  警方有关入屋搜查权力的运用,受《基本法》第二十九条保障。其实特区的其他法例中,例如针对毒品、赌博、火药等的法例,亦赋予当局类似的权力。因此,有关权力并非新设,只是将现有对付运毒等的权力,应用于这些严重危害国家及公众安全的罪行上。在建议中,亦只是在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一)有人触犯第二十三条中较严重的罪行;(二)在不采取即时行动会失去证据;及(三)因而对罪行的调查构成严重损害的三个条件都全部成立的情况下,才可使用。在其他情形下,就算在有人干犯国家安全罪行这个极罕有的情况,警方亦须向法庭申请手令,方能入屋,否则,有关警员本身轻则受到纪律处分,重则有可能被捡控,而有关权力,亦受司法覆核所制衡。

有关保障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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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社会一向极为尊重新闻自由,并引以为傲。以法国为大本营的「无国界记者」对香港特区的新闻自由评价甚高,在最近比较世界各地新闻自由度的报告中,香港的新闻自由名列亚洲第一,在全世界亦排名第十八,仅次于美国之后,我们都感到十分鼓舞。这又是「一国两制」已透过《基本法》成功落实的一个活生生例子。

  《基本法》第二十七条中,特别明文保障新闻自由,排名仅次于言论自由。这保障了传媒作为「第四权力」,履行代表公众监察政府的责任,履行确保公众知情权的责任。这是传媒工作者视为金科玉律,这也是《基本法》以及我们的建议,尽力保障新闻自由的原因。因此我们进一步建议,将香港法例第一章第十二部有关保护新闻材料的规定,适用于第二十三条的罪行上,以表明保障新闻自由的重要性。

有关警方的财务调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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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我希望澄清,财务调查的权力,将限于现有的警方调查权力,即警务处处长只可以就某人在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是否拥有帐户或财产,作出「是」与「否」的查询。其他资料,须获法庭授权方可取得。

有关「煽动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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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煽动刊物,社会上亦存有不少忧虑或误解。首先,煽动刊物的法例,已存在多年。我们的建议其实是大幅度收窄现有煽动刊物的定义,只限于煽动叛国、分裂国家或颠覆罪行的刊物。若在第二十三条大幅收窄煽动刊物的定义后,某份刊物仍被视为煽动刊物,那么,可以肯定说该刊物在今时今日亦必定已触犯现行条例,甚至作者可能已触犯普通法中的初步罪行。

  有人曾提出马克思革命思想的书籍,在今时今日会有煽动他人作出暴力行为的效果,但我个人完全看不出一本讲历史的教科书,会符合这个范围。决定一本书是否煽动,最终由法院按照本港法例决定,准则是以一个常人的标准来判断,并非以官方意志为依归。无论如何,正如我日前已经指出,政府将会因应有些人士,例如图书馆管理员,提出的关注,检讨我们的建议。

有关白纸、蓝纸草案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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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有关白纸、蓝纸草案的争论,社会上也有不少人士对此存有不少误解。事实上,蓝纸草案绝非不能修改。法律上,草案就是谘询性质的条文。政府、立法会及市民皆有充足机会对蓝纸草案的条文逐条研究及提出修订。例如在本年七月通过的反恐条例草案,政府在蓝纸草案阶段,就因应立法会及市民的意见,总共提出了近三十个修订,还取消了两个附表。技术上,没有什么是白纸草案办到,蓝纸草案办不到的。既然有些意见强烈要求要看条文,为何不能在立法会的会议上,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让公众与立法会一同参与这个阶段的谘询及提出修订呢?

政府会继续耐心聆听各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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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份谘询及理性讨论,也必须在维护「一国两制」的基础上进行,在我们这个多元化社会,相信未必人人都同意国家的社会主义制度,但相信每位市民都会明白,假如我们国家的主权、独立自主、领土完整或安全受到威胁,出现不安全、不稳定的情形,香港的安全及稳定也会受到影响,正所谓「覆巢之下无完卵」。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国家若能持续以目前良好的势头全面发展,不仅是在经济上,而且在其他方面,例如教育、法治都持续发展,相信香港一定会继续得益的。相反,假如内地的发展,因为国家安全受到威胁而窒碍,我相信香港的经济发展也无可避免受损。

  香港近数十年的历史,已充份证明香港的福祉,是与全国的平稳发展息息相关。目前仍有一些人,因为过去一些惨痛的经验,例如文化大革命时不少人蒙受的痛苦,因而不信任政府。这种存疑的态度是可以了解的。但自从1979年国家实施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已出现翻天覆地的改变,整体而言,人民的生活已获大大的改善。从每天平均近三十万人过关回到内地经商、工作、探亲或消闲可见,香港人已「用脚」证明、拥抱此转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早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履行我们对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全面落实《基本法》,实有助香港的长治久安及经济复苏。因此,我诚心诚意向市民推荐特区政府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建议,希望市民能以开放、客观、理智及冷静的态度理解我们的建议,共同承担这个历史使命。

  多谢各位。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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