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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务局局长于伦敦出席原居民聚会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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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于十二月十二日(伦敦时间)在伦敦与侨居英国及欧洲其他地区的香港新界原居民聚会时致辞全文:

村选改革:香港法治发展的里程碑

各位朋友:

  大家好!很高兴能在这里跟各位见面。我自己曾在外国生活了十多年,每次在外地与中国人碰面,心里总是感到分外亲切,就像现在一样。我想这是因为我们有共同的文化根源,所以无论在哪里生活,都仍有一颗中国心把我们连系在一起。

  在座各位大都是从新界乡村移居这里的华侨。当年你们怀建立新家园的理想,初次踏足这片土地时,面对陌生的环境,要适应新的生活,必定经历过彷徨和困难的日子;但凭中国人刻苦耐劳的性格,团结互助的精神,今天你们不但在这里落地生根,更在不同的领域闯出名堂,为华人争光,令我们对中国人的身分倍感自豪。

  这里的社会制度、生活及文化环境跟香港截然不同。难得的是,大家仍然把中国人的文化习俗尽量保留下来,例如:在喜庆日子舞龙、舞狮;农历新年派红封包、向亲友拜年;清明节扫墓;端午节赛龙舟、吃子;中秋节赏月、吃月饼;重阳节登高等等,处处都体现了中国人的传统。这些世代相传的文化习俗,是一股强大的凝聚力,把海内外华人都团结在一起。

  你们虽已在这里落地生根,但仍然有亲友居于新界;你们昔日的回忆,有不少都是与新界有关的,所以你们一定十分关心新界的发展,而大家近来较为关注的,相信便是明年举行的村代表选举了。所以,我想趁这个机会,跟大家谈谈村代表选举的问题。

  新界的历史源远流长。新界乡村的原居民,世世代代继承了祖先可贵的传统和独特的生活方式。你们的家庭宗族观念浓厚,尤其重视孝亲敬老,邻里之间更充分体现守望相助的精神。你们也十分重视文化传统,不少历史文物,以及一些现已式微的传统风俗,都在乡间保存下来。

  对于居住在“石屎森林”的城市人来说,乡村的大自然气息,确实令人向往。相对于城市人之间的疏离隔膜、各家自扫门前雪的心态,乡村的浓厚人情味、悠闲的生活方式,吸引了不少人到乡间居住。随社会急速发展,新界乡村的人口结构出现变化,而村民的生活方式亦有所改变;乡村事务越趋复杂,自然需要一些由大家推许的人来处理,于是在过去数十年间,村代表选举制度便应运而生。

  新界的村代表选举制度,初期并没有统一的模式,也没有法例条文规管,只是由村民按照村中的既定传统自行安排,名符其实是“各处乡村各处例”。不过,随时代进步和环境变迁,这些选举安排亦不断演变。由一九九四年八月起,新界约700条乡村一律每四年一次,按乡议局颁布的选举规则进行村代表选举,自此,村选模式便有了一定的规范。

  对原居民来说,这种选举模式没有什么问题,但非原居民却不以为然。非原居民虽然不能享有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例如兴建丁屋、获豁免缴交差饷及地租等等,但对于村内其他一般事务,他们与原居民一样有权参与,而他们在这方面的权利和需要,应该受到保障,可惜这一点正是旧有的村代表选举制度未能做到的。

  一九九九年,两名分别来自元朗石湖塘村和西贡布袋澳村的非原居民,因为不满被拒参与村代表选举,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终审法院在二零零零年裁定,这两条村的原有选举安排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和《性别歧视条例》。有关的诉讼反映出旧有的村选制度未能配合社会发展所需,因而触发了村选改革。为了尊重终审法院的裁决,并维护法治精神,确保日后的村选安排更加公开、公平和符合法例规定,政府必须改革村代表选举制度。

  我们就村选改革的问题,广泛谘询了有关各方,包括新界的区议会、乡议局和乡事委员会。各方对于如何改革村选制度,主要有两派主张:有一派坚持只应让原居民参与,另一派则认为应把村代表选举完全开放,并无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之分。不过,这两派意见均非两全其美:纯原居民方案既不合时宜,亦不符合终审法院的裁决。至于开放式选举方案,则可能会有损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与《基本法》第四十条有所抵触。

  政府经过深入研究,并仔细考虑各方的意见后,提出了《村代表选举条例草案》,当中的建议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兼顾原居民和非原居民的不同利益,是一个具包容性的“双赢”方案。

  政府建议的村代表选举新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在适用范围方面,新安排适用于现时新界区内设有村代表制度的乡村,日后所有村代表均须由选举产生。至于村代表职位,则会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居乡村或共有代表乡村的原居民代表;另一类是非原居乡村的居民代表。这点是新安排与原有安排的最大分别。

  原居民代表由有关乡村内合资格的原居民选民投票选出,数目与现时一样。他们的职责,是代表原居民就村内事务反映意见,以及处理一切与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和传统生活方式有关的事务。至于居民代表,则由有关乡村内合资格的选民投票选出,每个选区一位。他们的职责,是代表选区内所有村民就村内事务反映意见。

  在选民资格方面,原居民代表选举的规定有别于居民代表选举。在原居民代表选举中,凡年满18岁、具有认可身分证明文件的原居民或其配偶,不论男女,都可登记成为选民,在选举中投票。在居民代表选举中,凡年满18岁、在选民登记前至少三年内通常居于有关乡村的香港永久居民,都可登记成为选民,在选举中投票。

  在候选人资格方面,原居民代表选举及居民代表选举的候选人,同样须年满21岁,是所属选区的登记选民,并获所属选区至少五名登记选民提名。此外,原居民代表选举候选人必须是香港永久居民,通常在香港居住,而且必须是有关乡村的原居民。居于海外的原居民如已回港、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分,并通常居于香港,可在原居民代表选举中参选。至于居民代表选举候选人,则必须是有关乡村的居民,并在获提名前至少六年内通常居于该村。

  原有的村选安排,虽然行之已久,但始终是私下性质的选举。这次改革,把村代表选举制度带进廿一世纪,使之成为一种进步的、规范的、公平的选举,就像区议会及立法会选举一样。新的选举安排符合《基本法》的规定,能够保障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堪称“保乡族”;至于非原居民,不论男女,日后都有权依法通过选举,参与乡村事务。政府制定这个新的安排,既符合香港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又尊重终审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香港尊重人权、崇尚法治的精神。

  其实,“崇尚法治”正是香港的致胜之道。在终审法院作出有关的判决后,政府前后花了二十多个月的时间,深入研究和广泛谘询,提出村选改革方案,就是为了尊重法院的判决,在在显示了政府维护法治的努力和决心。

  有关村选的争议和矛盾,是新界独特的历史背景造成的问题。时代的巨轮不断前进,我们不可能故步自封,而是应该认清历史,并去芜存菁,以新的立足点作为未来发展的基础。我们好应放下历史包袱,迎接转变,跟随时代的步伐前进。

  这次村选改革,可说是香港法治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对于村选问题,我们尚且以尊重法治、维护大众利益的务实态度去处理,那么,对于关乎全港市民以至国家民族利益的问题-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我们便更应以恪守法治、维护大众利益的原则去处理。

  政府已经展开了有关落实《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谘询工作。这个问题不单在香港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甚至外国也很关注事态的发展。政府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目的是要防止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政府和窃取国家机密,以及防止香港特区的政治组织与外国的政治组织建立联系,危害国家安全。可以肯定的是,立法是以香港和国家的整体利益为大前提。

  然而,有些人却担心这会削弱人权和言论自由,有损香港的国际都会地位。其实,自香港回归祖国以来,“一国两制”行之有效,《基本法》亦清楚订明香港享有高度自治,而且多项国际人权公约都继续适用于香港,保障了香港人的生活方式和权利。《基本法》不但为我们提供保障,也确定了我们的义务。特区政府要向香港市民负责,同时须向中央政府和全国同胞负责。环顾全球,每个国家都需要法律来保护国家安全,这样才能保障公民所享有的各项自由和权利,我们当然也不例外。为防止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立法,是《基本法》的规定,我们如果有法不依,岂不是与香港一贯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就以村选为例,由于以往没有法例规管,形成“各处乡村各处例”的情况,最终引起争议和诉讼,需要循法律途径解决。同一道理,如果我们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作出明确的规定,大家便不用猜测,人心便更加踏实了。香港与祖国唇齿相依,香港的安定繁荣,与祖国的富强昌盛息息相关。我们身为国家的一分子,在维护国家利益及安全方面,当然责无旁贷,所以应该在这个涉及国家大义的问题上,采取积极和支持的态度。如果我们能够制定完善的法例,保障国家安全,最终得益的不就是我们自己吗?

  时代不断进步,环境不断变迁,我们若要与时并进,便决不能故步自封,应该以开明和积极的态度迎接挑战和转变。香港不但拥有建全的社会制度、完善的法律架构,更有日益富强的祖国作为后盾。所以我深信,只要大家团结一致,和衷共济,定能创造更美好的明天,而政府亦必定竭尽所能,为市民、社会和国家谋求最大的福祉。

  明年,香港便会按照新的安排进行村代表选举。希望大家到时能够回港参与其盛,为香港拥有公开、公平、进步的乡村选举作一个见证。最后,我再一次多谢乡议局及海外顾问,与及在座多位海外原居民支持村选新安排及支持香港特区政府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谨祝大家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多谢各位。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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