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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务司司长许仕仁于今日(十月十九日)举行的立法会大会上就政制发展专责小组第五号报告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政制发展专责小组将于今天稍后发表第五号报告,就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及二零零八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提出一套建议方案。这标志着有关本港政制发展的讨论进入了关键阶段。
为确保建议方案是建立在充分民意基础之上,专责小组自去年一月成立以来,先后发表了四份报告,并一直以广泛和开放的途径,分阶段征询社会各界意见。在过去超过一年半的期间,专责小组共收到超过2,200份公众意见书,举行了两次公开论坛和16场研讨会及小组讨论。此外,专责小组曾与50多个团体及众多个别人士会面,听取他们的意见。我们亦多次出席立法会大会和政制事务委员会的会议,向各议员阐述专责小组的工作进度,及聆听各位议员的意见。政制事务局局长及局内其他同事,亦出席了三次政制事务委员会举行的公听会,以及出席了全港十八个区议会的会议。
专责小组在每次公开谘询之后,都会把所有收集到的公众意见以附录方式原文于报告内发表及上载于政制发展网页。专责小组的工作可以说是极具透明度。
主席女士,现在让我简单介绍建议方案的主要元素。
在二零零七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方面,我们建议:
* 把选举委员会的委员数目由目前的800人增加至1,600人。
* 第一、第二及第三界别每个界别的委员人数由200人增加至300人。
* 第四界别委员人数增至700人,主要是把全数区议员,包括委任、当然及民选议员,纳入选举委员会。
* 维持提名所需数目于委员总人数的八分之一。
* 设立新规定,在只有一名获有效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下,仍须继续选举程序。
* 目前有关行政长官不持政党成员身分的规定维持不变。
在二零零八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方面,我们建议:
* 立法会议席由目前60席增加至70席,分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席及功能界别选举产生的议席各占35席。
* 新增的5个功能界别议席,全数拨归「区议会功能界别」。换句话说,目前「区议会功能界别」的1席将增加至6席。
* 目前有关容许有12个立法会议席由拥有外国国籍人士出任的规定维持不变。
主席女士,建议方案的重点,是增强区议员在选举委员会和立法会的参与程度。有一半的新增选举委员会委员,以及所有新增的立法会议席,基本上都是由三百多万名选民经地区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拥有广阔的选民基础,大大提高两个产生办法的民主成份。第四届立法会亦将会有接近六成的议席是由地区选举产生。
现时的区议员来自社会不同阶层和界别,当中工商界占四分一、专业及管理阶层人士约占五分一、其他包括教育界、社会工作界、文化体育界、工会代表、家庭主妇、乡绅等。区议员的背景可说是社会的缩影,是「均衡参与」精神的表征,亦充分发挥「兼顾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原则。
主席女士,专责小组委托了中央政策组就方案的各主要元素进行了独立民意调查,以掌握民意支持程度。调查工作由独立的民意调查机构进行。结果显示,建议方案得到大部分市民的支持及认同。
主席女士,我相信专责小组今天所提出的建议方案,已经在社会各界不同意见中,找到了最适合的平衡点,回应了社会对政制发展的诉求,应为市民大众所接受。我期望建议方案能得到在座各位议员的支持,使到本港的政制得以向前发展。
事实上,专责小组确信,建议方案是在符合《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所作出的《决定》的前提下,让市民大众有更大空间及更多机会参与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选举,加强这两个选举制度的代表性,实质地朝最终普选目标迈进一大步。
主席女士,我希望在这里就普选时间表的问题说明政府的立场。
社会上对普选时间表方面一直有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应在二零一二年实行「双普选」,亦有意见建议应在二零一七年甚至更后的时间。另一方面,社会上仍有声音要求中央重新考虑在二零零七年/零八年实行全面普选。更有意见认为毋须设任何时间表。明显地社会上就此问题在短期内难以达成共识。
为实行普选,我们必先要为普选创造良好条件,以及提供所须配套。当条件成熟、配套齐备,和社会上就实行普选步伐达致高度共识时,普选时间表才具有真正意义。为此,我们当前的重要任务是为普选做好准备。这方面的工作,包括积极培养政治人才、开放更多渠道予有能力有抱负的人士参政、检讨区议会的角色和职能以进一步扩大区议会在地区事务方面的功能,以及在策略发展委员会内成立政治专题小组,研究如何在均衡参与、兼顾各界利益、提供足够制衡等原则下实行普选。事实上,政制发展须有多方面配合,我们是认真、有诚意达致最终普选的目标,而建议方案是迈向这目标明显的一大步,将来我们亦会继续一步一步朝这个方向前进。
主席女士,我们将于十二月份向立法会提出并争取通过《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修正案的议案。至于其他具体细节,例如选举委员会各界别分组可获配予多少委员数目、「区议会功能界别」的互选制度应如何规定,以及分区选举划界等问题,我们会在处理本地立法时落实。我们计划于明年初向立法会提交《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并争取最迟于明年五月份通过,以便政府及选举管理委员会可相应修订附属法例,并进行选民登记工作。我们会在二零零六年下半年产生新一届选举委员会,及在二零零七年三月选举新一任行政长官。我们会在二零零七年内落实修改《立法会条例》有关条文。
主席女士,在立法会审议《行政长官选举(修订)(行政长官的任期)条例草案》期间,特区政府同意研究几个与行政长官任期有关的法律问题。特区政府就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研究,亦与中央有关部门进行了沟通。扼要来说,特区政府就这些与任期有关的问题的看法如下:
(a) 《基本法》第四十六条的立法原意是行政长官只可连任一次,在位不超过十年。在《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情况下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在剩余任期届满后,只可连任一次,而剩余任期亦算为「一任」;
(b) 不论已离任的行政长官在任内是否曾解散立法会,在《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情况下产生的新的行政长官,有权在其一任任期内,即剩余任期内,解散立法会一次,这是为了确保新的行政长官在《基本法》下的权力的完整性;
(c) 若行政长官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内缺位,不进行补选并不抵触《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此外,我们建议透过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条例》,从二零零七年起采取以下方案:
(i) 如果在行政长官出缺后6个月内将会选出新一任(即五年任期)的行政长官,便不须安排补选;及
(ii) 在新一任(即五年任期)行政长官就任前,可由署理行政长官继续代理职务。
主席女士,虽然,二零零七/零八的政制发展并不会立刻将香港带到普选的最终目标,但却能向这目标踏出实质及明显的一步。我希望各位议员能支持这方案,为香港的长远政制发展创造更有利的条件。我相信在座议员都同意,摆在我们面前的立法工作是一环紧扣一环,我期望各位议员与政府一同抓紧时间,以香港整体利益为重,同心协力完成这项历史性任务,令香港的政制民主发展能向前迈进。
多谢主席女士。
完
2005年10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