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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黄仁龙今日(十一月十八日)在香港中华总商会主办的纪念《中英联合声明》生效20周年午餐会上致辞全文:
霍震寰会长、周南先生、各位来宾:
谢谢香港中华总商会邀请,就《中英联合声明》生效20周年为题,跟大家作一点回顾。今天我只会谈我的本行,说一说《联合声明》生效之后,就延续香港法律制度、法治和司法独立所采取的措施和成效,并且展望这几个方面的前景。
首先,让我跟大家重一下《联合声明》的要点。
《中英联合声明》
《联合声明》的内容
《联合声明》只有八个条款和三份附件。《联合声明》的首要目的,当然是确认中国政府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
正如周南先生所言,「一国两制」的构想是《联合声明》的关键,中国政府陈明对香港的12项「基本方针政策」,并且强调这些方针政策50年不变。这些基本方针政策包括中国政府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这些基本方针政策,在《联合声明》附件一有具体的说明。当然,最为重要的就是《联合声明》内文和附件一中订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会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附件二列明关于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安排。
附件三订明关于《联合声明》生效前和生效后批出的香港土地契约的规定,以及关于成立土地委员会和委员会职责的规定。
对于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联合声明》取得了卓越的成果,在国际间广受认同。在落实《联合声明》的过程中,除了需要很多实际措施外,也要作出许多法律上的配合和安排,以确保法律制度的延续性和社会的?定。
法律双语化
在一九八五年《联合声明》签署时,香港的几百条法例都只是以英文撰写。为了作好准备,迎接回归,当局决定我们的法律应该是双语法律,而且所有法庭都应该能够以英文或者中文审理案件。
为几百条法例制定真确中文本是极大的挑战。由于有很多的英文法律词语隐晦难明,因此我们需要创造很多新的中文法律用语。尽管如此,这项历时大约10年的艰巨工作刚好在回归前完成,律政司的同事应该记一大功。其实,由一九八九年起,所有新的法例都是以双语形式制定的。
此外,我们通过立法,使所有法庭都可选择以中文或英文审理案件。即使法庭以英文审理案件,但如果与讼一方或证人认为有需要,法庭必须为他们提供中文翻译。
法律本地化
正如我刚才所说,《联合声明》订明,香港的现行法律基本不变。《联合声明》附件一更阐明,香港原有法律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联合声明》以延续为基调,令人放心, 但「原有法律」的涵义不包括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法例,所以要达到这个目标,有大量的立法工作要完成。一九八五年以前,在很多重要范畴上的香港法例都源自英国法例。举例来说,有关民用航空、商船和版权的香港法例全都源于英国法例。
我们面对的挑战是要在回归前把这些法例重新制定为香港法例,确保继续适用。同样地,我们成功克服这项挑战,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完成这项法律本地化工作。结果,香港没有因为英国法例不再适用而出现法律缺口。
国际权利和义务
此外,就适用于香港的国际权利和义务,我们也须做工夫。回归前,超过200条多边协议和多条双边协议经由英国而延伸适用于香港。如不采取任何行动,回归当日,香港便会失去这一切协议赋与的保障。
这些多边协议对香港的国际贸易和金融中心的地位尤其重要。中英联合联络小组之下的一个专家小组,研究可否由中国取代英国,让香港能维持协议中的身分,以及就这个构想研究可行的机制。不负众望,这努力终于达至成果,中英两国同时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机构递交外交文件,确保超过200条多边协议能在回归后继续适用于香港,而其中一些协议更确保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后继续参与多个国际组织,例如世界贸易组织、海关合作理事会和国际海事组织等。
双边协议的情况则有所不同,不能把由英国签订的双边协议转给中国。因此,关乎引渡、航空和司法互助等方面的协议,明显会于回归后失效。面临的挑战是如何能够尽快签订新的协议,以取代旧的协议。
联合联络小组在这个过程中再次担当重要的角色。根据联合联络小组达成的协议,香港获授权就上述范畴签署新的双边协议,而这些协议在一九九七年后会获得承认。基于这个协议,有关方面就新的双边协议展开洽谈,到了回归的时候,香港已签订超过10项民用航空协定、数项逃犯协定和一项司法互助协议,而进一步签订双边协议的工作会持续进行。
设立终审法院
有关过渡的安排,不能不谈特区的法院。《联合声明》在一九八五年生效时,在香港聆讯的案件,最终可上诉至伦敦的枢密院。这种情况明显不可能于回归后继续存在。《联合声明》订明,香港特区的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区本身的终审法院,而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
要达成的目标,不单是在香港设立终审法院,而且法院必须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正式运作。
终审法院的组成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正如我刚才所说,《联合声明》规定终审法院可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与审判。一九九一年九月,联合联络小组决定,就每一宗聆讯,法院应由首席法官、三位常任法官和另一位法官组成,而这第五位法官可以是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或已退休的香港法官。这个方案后来称为「4+1」方案。
联合联络小组经过长期的讨论,同意可在回归前通过有关法例,使终审法院得以成立,并订明法例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生效。《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终于在一九八五年八月制定,为回归后立即成立终审法院奠定基础。
相信各位都知道,终审法院的运作既独立又专业,在短时间内已在国际上建立声誉。这点有助香港特区赢得世界各地商人和投资者的信心。
《基本法》
起草《基本法》
制定《基本法》是落实《联合声明》的核心工作。《基本法》的起草,牵涉两个不同法律体制的协商和互动,这是一项漫长、缜密和极具历史意义的工作。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一九八五年成立,由姬鹏飞主任担任主任委员,并且由180名香港人士组成的基本法谘询委员会加以协助。《基本法》的两个草案先后在一九八八年四月和一九八九年二月公布,征询公众意见。在第一和第二次公众谘询后,起草委员会对草案作出超过130项修订。
《基本法》的定稿在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在同一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颁布。
《基本法》的落实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这是划时代的大事。从法律制度和法治方面来说,《基本法》的落实是非常成功的。
在回归之前,殖民地的宪制文件非常简短,而且颇为过时。相反,《基本法》是一份详细的现代宪制文件,订明了许多法院可以审理的权利,这是以前没有的。
可是,有不少人在《基本法》颁布后仍然预言一九九七年之后香港会没落。他们说持反对意见的政治人物会被收监;向香港人承诺的宪制保障不会兑现;移交香港的逃犯会被送回内地等,这些预言全部都落空了。
事实上,「一国两制」这个构想非常有远见,而且一直在特区落实执行。香港的法律制度建基于普通法、法治和司法独立。虽然跟内地不同,这个制度在新的宪法秩序之下仍然得以全面保存。
法律制度
《基本法》如实反映中央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制度方面,《基本法》的重点在于法律制度的延续性。
* 香港沿用的普通法和原有法律,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立法机关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 保证司法机关维持独立自主,而法官的任期也获得充分保障。
* 确保香港居民有权对行政部门的行为向法院提出诉讼。
上述种种和其他保证,确保了香港的法治。
《基本法》除了在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方面提供保障之外,也就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社会服务等方面提供了宪法保证。因此,政府就这些范畴采取的行动或制定的法例,可以在法庭上被质疑为不符合《基本法》。
这不再是假设可能发生的情况。事实上,以不符合《基本法》为本的司法挑战常有发生,例如:
* 立法削减公务员的薪酬
* 解散两个市政局
* 立法规定社会工作者注册
* 以法定条文禁止针对律师纪律聆讯所作的决定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由这些例子可见,香港的法治和宪制不单顺利过渡,而且较回归之前还要稳固。
人权
《基本法》第三章非常重要,因为当中包含了19条保障各项人权的条文,例如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等等。第三十九条尤其重要,因为该条文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适用于香港的国际劳工公约会继续有效,并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此外,6条主要的国际人权公约会继续适用于香港。香港特区政府会继续定期向公约监察组织报告有关情况,拟备报告的工作完全由香港特区政府负责。就这些报告进行的听证会和监察组织所作出的总结观察,都受到香港传媒的广泛报道。
由此可见,人权在本地法律,以至在宪制和国际层面上都得到保障。我想在这里重申,这项保障并非空言。过去7年,不少人向法院提出有关保障人权的诉讼,下面是其中一些例子。
* 在针对入境法例的一项条文、新界乡村选举安排和中学学额分配制度而提起的诉讼中,原诉人都获判胜诉。法庭指这些条文对男女性别存有歧视,并不恰当。
* 有申请人基于言论自由的理据入法院,针对将侮辱国旗或区旗的行为列为罪行的条文提起诉讼。法院判申请人败诉。
* 一名非永久性居民从外地返港时被拒入境,其后就有关决定提出质疑,法庭判处申请人胜诉,指有关决定有违居民旅行和出入境自由的权利。
上述例子证明人权在香港得到充分的保障。
总结
回归到现在,已经有8年多。「一国两制」这个构想史无前例,自然带来前所未见的挑战,而且偶然会引起争议。不过,总的来说,这个新的宪制秩序已经取得莫大的成功。
由此可见,中央政府已经有效地落实《中英联合声明》。二十年后的今天,大家都能见证这个高瞻远瞩的「一国两制」构想,的确为维持香港繁荣稳定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香港原来奉行的普通法制度丝毫没有动摇;政府全力捍法治;司法机构稳健而独立;市民的基本人权得到全面保障。拥有这些?固的根基,我相信香港的前景一片光明。我身为香港特区律政司司长,定当竭尽所能,致力维护法治和社会公义。
谢谢各位。
完
2005年11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