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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六题:综援计划居港七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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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汤家骅议员的提问和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答覆:

问题:

  政府在二○○四年一月收紧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的申请资格,成年申请人的居港年期规定由1年提升至7年,但社会福利署(社署)可酌情豁免该规定。本人获悉,一些极需经济援助但居港未满7年的人士,在提出综援申请后两年,仍未接获社署的回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社署在上两个财政年度每年分别接获、酌情批准和拒绝了多少宗这类综援申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数目,以及他们撤回申请的原因;

(二)鉴于上述居港年期规定已实行超过两年,政府会不会予以检讨;及

(三)社署处理这类综援申请平均及最长需要多少时间;有没有因考虑行使酌情权而令处理这类申请的时间增加?

答覆:

主席女士:

  按由人口政策专责小组提出的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居港七年的规定,市民必须在香港居住满七年,才可享用以大量公帑、不用供款的社会福利。订定这项原则主要的目的,是确保在合理的基础上提供由政府大量资助的社会服务。

  综援计划的申请人均无须供款,有关经费全部来自政府一般税收,我们一方面须平衡社会各界利益,顾及社会保障服务的长远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在需求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我们更须合理地分配公共资源。居港七年也是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分的一般要求。

  很多新来港人士都有工作能力,政府鼓励他们自力更生,在真正有需要时才动用公帑照顾他们的生活,是正确的做法。无论新移民来自何地,政府亦应鼓励他们在来港前为自己的生计未雨绸缪。再者,现时大部分已发展国家都规定,要享用无须供款的社会福利,均须符合居住年期的规定。

  政府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落实综援计划下居港规定前,已就有关规定一事谘询公众、立法会、各个谘询委员会,以及区议会正、副主席。现就提出问题逐一答覆如下:

(一)对于生活有真正困难的人士,社会福利署署长会行使酌情权,豁免就提供社会保障福利实施的有关居港规定。社会福利署(社署)在二○○四/○五及二○○五/○六年度中分别接获1 665及3 856宗涉及居港未满七年的人士的综援申请。有关的数字胪列于附表。

  社署职员在处理每宗综援申请时,都会向申请人解释有关的申请手续和居港规定。大部分申请人在知悉未能符合有关的申请准则及条件(包括资产和入息限额、居港规定及可全职工作成人须要遵守的附加准则等)后选择撤销申请,他们无须提供任何理由,因此社署并不知道他们自动撤销申请背后的原因。

(二)我们无意改变综援居港年期的要求。事实上,在实施居港七年规定的同时,我们放?了要求,令18岁以下的香港居民不受任何须先在港居住的规定亦可申领综援。在执行上,社署不时检讨各项对社会福利津贴受助人所提供的服务,包括综援审批综援个案的程序,并会按照需要作出改善。

(三)在一般情况下,如申请人能提供一切所需资料,有关手续可在四星期内完成。遇有特别的个案,调查时间可能较长。社署并没有收集处理涉及居港未满七年人士的综援申请需时多久的统计数字。



2006年6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