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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工商及科技局局长王永平今日(十二月十四日)在香港知识产权会午餐会的致辞全文:(中文译本)
周梁淑怡议员,各位先生、女士:
今天,很高兴有机会参加由香港知识产权会举办的午餐会。
上星期,香港成功举办了国际电信联盟2006年世界电信展。这项电讯展是同类展览和会议活动中最具规模和声誉的,业界在活动中展示了最新开发的资讯科技和传播技术。琳琅满目的科技产品和服务,不仅告诉了我们未来数码世界的模样,还为我们的创意产业开拓了销售和发布作品的数码途径。不过,数码科技的发展也为版权拥有人在维护他们的权益时带来了新的挑战。
政府致力为创意产业提供有利的环境,协助他们在这个数码时代持续发展。究竟政府应怎样在数码环境中维持有效的版权保护制度呢?我想趁机与各位分享一下政府目前在这方面的工作和理念。
打击网上盗版活动的现行架构
宽频基建的发展和传输技术的改进让用户在互联网平台随时随地取得版权作品。这些发展为创意产业提供了无限商机,业界可以在无边界的数码世界中利用他们的作品;但另一方面,这些新发展也为盗版活动提供了极其方便的途径,侵权人士只要以滑鼠点击数次,便可能作出大规模的侵犯版权活动,需时只不过数秒。
香港现有的版权保护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让我们迎接上述的挑战。根据《版权条例》,以数码形式储存,并在互联网上提供或分发的版权作品,一律受到保护。任何人如在数码环境中侵犯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版权拥有人可以提出民事诉讼。事实上,香港的音乐及电影业人士,正透过民事诉讼严厉对付网上侵权者。此外,任何人如把版权作品的侵权复制品上载到网站,或使用Bit-Torrent (BT)程式引发档案分享活动,从而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便会触犯刑事罪行。
香港海关获得版权拥有人通力配合,一直采取严厉的执法行动,打击网上盗版活动。海关24小时监察互联网上的活动,并迅速跟进怀疑侵权个案。在过往的执法案例中,有多宗涉及网站上的未经授权上载活动。我们也曾对一名使用Bit-Torrent (BT)程式分发电影侵权复制品的人士采取执法行动,这是首宗全球同类执法个案,被告人亦被判入狱。
除了执法行动之外,我们一直与版权拥有人合作进行公众教育,鼓励市民尊重知识产权。
在政府全力支持下,多个创意行业的相关代表团体最近亦与香港数码港管理有限公司和互联网专业协会成立了一个联盟,向市民灌输须获授权才下载版权材料的意识。该联盟也提供了首个相关平台,让资讯科技支援服务供应商和创意业界的从业人员合作探讨双赢的新技术及经营模式。
谘询工作
我刚才向大家扼要介绍了我们在打击互联网盗版活动方面的工作。这些工作是否足以应付网上侵权问题?应否进一步采取措施,在数码环境中加强保护版权拥有人的权利?为此,我们稍后会发出谘询文件,征询公众对有关问题的意见。
谘询文件所涵盖的课题,都是会对社会有深远影响,必须经过详细考虑。我们会在文件介绍其他司法管辖区处理同类课题的办法,并提出一些可行的方案,以及围绕这些方案的相关考虑因素。展开公众谘询的目的,是引发大家进行讨论,让所有相关的论点和建议在社会上得以充分表达和辩论。对于谘询文件所载各项课题的处理方法,政府持开放态度。
现在让我向大家介绍一下谘询文件会探讨的一些课题。
未获授权的上载及下载活动的法律责任
我们会研究的其中一个主要课题,是应否扩大可构成刑责的网上盗版活动的范围。版权拥有人表示,新的传输技术,例如点对点档案分享技术,令未经授权而在互联网上载及下载版权作品的活动大幅增加。为此,部分版权拥有人要求引入刑事罚则,制裁使用点对点程式下载版权作品的个别人士,因为他们使用这类程式下载版权作品时,会同时「上载」该版权作品给其他使用者取用。部分版权拥有人甚至要求将从网站下载资料的传统活动刑事化,以加强阻吓互联网盗版活动。
扩大须承担刑责的网上盗版活动的范围,可显示我们坚决维持有效的版权保护制度的决心。这会有助香港创意产业在数码时代的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个别使用者为自用或自娱,而并非为牟利的目的,在网上侵犯了版权时,应否负上刑事责任呢?
我们要小心评估扩大的刑责范围,会否对社会上同样重视的其他价值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害?我们必须小心考虑这些问题。举例来说,有人会提出,如果把下载活动列为刑事罪行,使用者会担心招致刑事罚则而避免在网上取用任何版权作品,除非他们已经确定是否获得版权拥有人授权。不过,就某些版权作品而言,要查明版权拥有权或确定版权拥有人,实际上并不容易。
为所有以不同通讯科技向公众传送的版权作品提供保护
我们准备在是次谘询探讨的另一个课题,是我们的版权保护制度能否配合日后的科技发展,包括不同媒体平台汇流所出现的新科技;使用这些科技向公众发布的版权作品,又能否获得足够的保障。
现行的《版权条例》给予版权拥有人多项专有权利,包括在互联网提供版权作品,让使用者可以在自行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取用有关作品;使用无线电广播版权作品;以及把作品包括在有线传播节目服务内。侵犯这些权利或会招致民事责任。
版权拥有人关注到,本港法例所使用的「提供」、「广播」、「有线传播节目」等字眼,其涵义可能未能配合新的科技发展。因此,我们须考虑应否为透过将来可能出现的不同通讯科技向公众发放的版权作品提供版权保护,若然,又应否就相关的侵权行为提供民事补救或刑事罚则。赞成者认为,版权保护应涵盖未来的科技发展,当局无须每有新科技出现便检讨版权法例。不过,其他人或会关注到这种「一网打尽」方式的潜在影响,特别是若我们将违反这项权利的行为刑事化,便会实际上大大扩张了版权保护范围。
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在网上盗版问题上的角色
我们检讨数码环境中的版权保护制度时,如不同时探讨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互联网服务商)在打击网上盗版活动方面的角色,就显然不够全面了。
目前,版权拥有人如要移除在互联网服务商服务平台上的侵权材料,或阻截所指侵权材料的接达路径,往往只有靠互联网服务商自愿合作。部分版权拥有人认为,不能单靠这些营办商的自愿合作来对付网上盗版问题。一些版权拥有人建议,在指明情况下,互联网服务商须就他们所提供服务平台上的盗版活动负上法律责任。有版权拥有人又认为应在《版权条例》加入通知和移除程序,供互联网服务商遵行。若互联网服务商遵行有关程序,便可以免除承担损害赔偿或刑事的责任。
我们须审慎研究,若互联网服务商没有参与服务平台上的盗版活动,要他们负上法律责任是否公平和合理。此外,我们亦须避免过度规管互联网服务商的运作,否则或会窒碍这个竞争激烈的行业的发展。
除了立法外,我们也不应排除其他非立法途径处理有关的问题。举例来说,版权拥有人和互联网服务商可否共同研订一些对所有营办者均有约束力的指引或业务守则,以协助版权拥有人打击网上盗版活动?互联网服务商又可否收紧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约条款,加入对付重复侵权者的措施?
协助版权拥有人提出民事诉讼
我们在谘询文件提出的另一个课题,是怎样可以协助版权拥有人对网上侵权者提出民事诉讼。我们会研究应否为版权拥有人制订需时较短而且收费较低的程序,协助他们取得网上侵权者的个人资料,以便他们就侵权行为提出法律程序。举例来说,我们会研究应否立法强制互联网服务商在指明期限内保存客户的网上活动纪录,还是应透过业界自我规管的业务守则作出有关规定。
谘询文件会涵盖的其他课题
谘询文件会探讨多项其他课题,包括(a)应否就侵犯版权行为引入法定损害赔偿,以减轻版权拥有人在侵权诉讼中证明所遭受损失的负担;以及(b)应否和怎样扩大现时在数码环境中暂时复制版权作品可获得的豁免。
总结
各位,刚才我向大家概述了现时打击网上盗版活动的各项工作,并介绍了在政府即将推出的公众谘询中所涵盖的主要课题。这些课题在谘询文件中将会有更详细和深入的探讨。我相信不同界别的人士会对这些课题持烈和分歧有不同的意见,因此,我们在提出具体建议前,必须让所有相关人士深入讨论,希望藉此可以在社会上取得广泛的共识,并在各种截然不同,甚或互相冲突的利益之间,求取合理的平衡。我期望在未来数月能听取各位的意见,并与各位一起努力,共同推动这方面的工作。
多谢各位。
完
2006年12月14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6时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