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就《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的发言全文
******************************
******************************
以下为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今日(三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动议议决《2007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规例》及《2007年毒药表(修订)规例》的发言全文:
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通过议程所印载,以我名义提出的议案。
现时,我们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制定的一套注册和监察制度,规管药剂制品的销售及供应。根据该条例订立的《毒药表规例》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分别列载一个毒药表及数个附表。刊列在毒药表内不同部分及各附表上的药物,在销售条件及备存记录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
为保障市民健康,某些药剂制品必须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在药房出售。某些药剂制品的销售详情则须妥为记录,包括销售日期、购买人的姓名及地址、药物名称及数量,以及购买该药物的目的;另一些药剂制品则须有注册医生、牙医或兽医的处方,才可出售。
有鉴于九种药物的注册申请,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建议,在毒药表的第一部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的附表1及附表3内加列九种物质,规定含有这些物质的药剂制品必须根据处方,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于药房出售。
我们建议修订规例在今年三月九日刊宪后即时生效,以便尽早对含有这些物质的药剂制品加以管制,并让这些药剂制品早日在市场销售。
上述两条修订规例是由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拟定;该局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成立,是负责规管药剂制品注册和管制事宜的法定权力机关,成员来自药剂业、医疗界和学术界。鉴于上述药物的效用、毒性和潜在副作用,该局认为必须作出有关的拟议修订。
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词,提出上述动议。
完
2007年3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