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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三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郭家麒议员的提问和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长周一岳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得悉,近日有多种进口药物被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撤销注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被撤销注册药物的代理商是否有责任向医生、药房及医院回购有关药物;若是,当局会否向被代理商拒绝回购药物的医生、药房及医院提供协助;及
(二) 当局有何措施避免因药物的注册突然被撤销而对医生、药房或医院造成不便或令他们蒙受损失?
答覆:
主席女士:
数月前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管理局)辖下注册委员会(委员会)取消了十多种药剂制品的注册。那些药剂制品由三间公司注册,是普通的仿制药,数量不多,市面上亦有替代品。去年委员会得悉那些药剂制品的注册证明书持有人不再在注册证明书上载明的地址营业。委员会多次尝试联络该三间公司及有关人士,包括寻求批发商的协助,均未能成功。在征询法律意见后,委员会须以注册证明书持有人不再存在这个原因取消有关药剂制品的注册。此次取消注册并不涉及药物安全问题。现就问题的两部分一并回答如下:
《药剂业及毒药规例》(《规例》)第36(1)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销售、要约出售或分销、或为销售、分销或其他用途而管有任何药剂制品,除非该制品已向管理局注册。由于问题所述的药剂制品已被取消注册,生署以书面向那些药剂制品的批发商告知此事、解释《规例》第36(1)条的规定,以及要求批发商从其分销网络收回制品。
为了协助相关人士及机构尽早得知药物注册被取消一事,令收回的工作更顺利,生署亦致函有可能曾经购入那些药剂制品的医生、医院、药物零售商等。有关人士如有疑问,均可向生署查询。
上述个案并不涉及药物安全问题,但若发现任何药剂制品损害或危害健康时,当局会按《规例》撤销其注册,批发商及制造商须使用按《规例》设立的管理制度,迅速地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全部收回有安全问题的药剂制品,并监察其收回的情况。
完
2007年3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1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