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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资深大律师今日(四月十九日)在发表《2006年刑事检控科工作回顾》的记者会上演辞全文:
引言
对刑事检控科来说,二○○六年是挑战重重、瞬息万变的一年。年内,我们恪守检控政策,致力推行现代化措施,并为更有效执法,加强与其他地方的检控人员的联系。本科推行了一系列改革,使检控程序与时并进,并继续推行具透明度的政策,使公众更了解我们的工作。本科的核心工作仍是本专业精神,有效地检控罪犯。
二○○二至二○○七年度刑事检控科策略性计划
二○○二至二○○七年度刑事检控科策略性计划在二○○二年订定。在实施策略性计划的第4年,检控人员已把这项计划全面落实,并在各方面取得丰硕成果∶加强伙伴关系、改善各方联系、鼓励专业精神、提高专业水平,以及增加透明度。策略性计划以服务市民作为本科的基本纲领,致力推动本科人员「提供专业及目标清晰的刑事检控制度。」年内,我们透过策略性计划,致力推行以下事项∶
※ 作出独立公正的检控决定;
※ 提供准时及明确的法律指引;
※ 坚定不移、公正无私地检控犯案者;
※ 有效及协力打击罪案;及
※ 提供现代化及有效率的检控服务。
二○○六年检控政策
《基本法》第六十三条订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年内,检控人员独立行事,不受政府或调查人员所左右和影响,并作出他们认为符合社会公义的决定。在提出检控之前,检控人员会确定至少有合理机会达至定罪,而且提出检控是符合公众利益的。为保障受疑人的权益,检控人员不会单凭怀疑而提出检控。
在二○○六年,本科的检控人员共进行了215,302宗检控,提供法律指引14,895次。在可行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处理涉及年轻犯案者的个案时,检控人员都会寻求检控以外的其他处理方法,而提出刑事检控只是最后一着。在17岁或以下的少年罪犯当中,有2,774人(占40.3%)遭警方警诫,作为检控以外的处理方法。
二○○六年的刑事司法措施
在二○○六年,本科致力提高为社会大众提供的刑事司法服务质素,并经常检讨检控技巧。我们制定和实行了一些建议,以改善法律制度的运作。检控人员推行的具体措施包括:
※ 编制《刑事上诉手册》;
※ 审定有关执法人员须披露未经采用案件材料的程序;
※ 草拟罪行详情范本手册,以加强检控人员拟定控罪的一致性;
※ 推行措施,尽速处理涉及易受伤害证人的案件;及
※ 拟备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检控指引。
家庭暴力
二○○五年十月,行政长官在《施政报告》中承诺致力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绝对不会姑息施虐者,会对违法者依法惩处。」身为检控人员,我们相信家庭暴力为害社会。我们在二○○六年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研究如何使现行安排更切合现代社会需要,并制定促进受害者权益的措施。十一月,工作小组向检控人员发出《检控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政策》(「有关政策」)。根据有关政策坚定地检控家庭暴力案件,是本科的策划重点。有关政策确认,公义得到伸张,是家庭暴力事件中受虐者的权利。
有关政策就如何对待与这类案件相关的人士,为检控人员提供指引,并使受害者更了解他们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应得的对待和服务水平。如要把施虐者绳之于法,受害者必须对现有的制度有信心,并愿意在法庭上指证他们。有关政策为检控人员提供实务指引,所载述的检控方针都是以受害者及其权益为依归。有关政策:
※ 说明何谓家庭暴力;
※ 阐释检控人员所担当的角色;
※ 思量提出检控的政策和常规;
※ 强调避免案件延误的重要;
※ 评估受害者的角色;
※ 为出庭作供的受害者提供优先支援;
※ 检讨签保守行为的颁令;及
※ 确保法庭能够判处适当的刑罚。
在这个范畴里,检控人员的职能,是协助建立处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最佳方法,就案件作出正确的决定,以及提出有效的检控。所有提出检控的决定均须以充分的证据和全面的背景资料作为依据。透过有效的检控,这可使家庭暴力的施虐者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上刑责。
披露材料常设委员会
本科于二○○四年设立披露材料常设委员会,其职责是定期检讨本科就控方向辩方披露证据所作的安排,以确保审讯公平公正。二○○五年十月,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并在《施政纲领》中公布会「全面检讨执法机关须向辩方披露材料的安排,以确保公正恰当地处理刑事案件」。年内,因应个别机构的情况,常设委员会提出特定的指引,这些机构包括:
※ 廉政公署(四月);
※ 香港海关(五月);
※ 香港警务处(五月);及
※ 其他部门的检控机关(七月)。
在二○○五年,刑事检控专员要求常设委员会检讨和修订有关检控人员披露材料责任的指引,使这套指引能与时并进。常设委员会完成这项工作后,在二○○六年发出了新指引。与原有的披露材料的规定相比,新指引不但更切合现代社会的需要,而且扩大了相关的范围,强调被告人获得公平审讯权利的重要。该套指引涵盖下列各项主题:
※ 披露案件材料的责任;
※ 披露材料的验证准则及其应用;
※ 须予披露的材料;
※ 披露材料的时间;
※ 因公众利益而无须披露的权限;
※ 线人;及
※ 法律专业保密权。
国际检察官联合会
刑事检控科于二○○一年加入国际检察官联合会(「联会」),成为该会的会员。在二○○六年,本科积极全面参与联会的事务。联会促进各地检控人员之间的交流,提倡以最佳方法打击跨国罪行,并为检控人员面对的挑战提供参考点。年内,本科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检控人员紧密联系,致力加强本科打击各类跨国罪行的能力。
我们将于二○○七年九月十六至二十日期间,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办第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大会,届时将会有500名来自100多个国家、代表世界不同区域的检控人员莅临出席。第十二届年会的主题为「与各方的联系:责任承担、具透明度和独立自主」。这次大型会议将探讨检控人员与社会各方的关系,而时至今日对检控人员最重要的课题莫如责任的承担,具透明度和独立自主。我们热切期望接待来自世界各地的检控人员,彼此交换观点,分享信念。相信这次会议将带给世界各地的检控人员耳目一新的启示。
与内地和澳门的联系
年内,本科与内地其他地方的律政人员加强联系。本科的检控人员到内地和澳门访问,与当地的检控人员讨论比较法律程序、打击贪污、检控技巧、有组织罪案和保障人权等事宜。我们向14个访港的内地代表团简介了香港特区的法律制度。
律政司与内地机关签署《法律服务合作协议》后,在二○○六年接待了来自浙江省司法厅、南京市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和深圳市司法局的人员。在互访的安排下,本科的检控人员往访北京和深圳市司法局。由六月至八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和海关总署10名律政人员,参加内地法律工作人员普通法训练计划,而本科向他们讲解普通法制度下的现代检控机关的运作情况。
刑事检控工作的主要范畴
二○○六年,刑事检控科各个专责检控人员小组工作十分繁忙,处理的案件包括:
(1)商业罪案:共有62宗严重欺诈案件的调查,每宗案件涉及的损失至少达500万元,有21人被控以严重欺诈罪名。严重欺诈投诉所涉及的损失金额达36亿2,000万元。
(2)版权罪行:共检控了776宗涉及触犯《版权条例》的刑事罪行,有597人被判处监禁。本科的版权罪行小组亦向执法人员提供法律指引84次。
(3)贪污案件:向廉政公署举报的3,339宗贪污案件中,有341人被控以贪污及有关罪名。我们向廉政公署提供法律指引共832次。以案件数目计算,在88%的贪污案件中,犯案者被定罪。
(4)海关案件:本科检控人员就涉及走私、违反许可证、产地来源诈骗及逃避应课税品的税项等罪行,向香港海关提供法律指引。我们向海关提供法律指引842次,并检控了1,554宗走私罪行,结果有1,193人和207家公司被定罪。
(5)环境保护:本科检控人员就涉及污染、噪音、污水处理、未经授权在海上倾倒物料、损害臭氧层等罪行,向环境保护署提供法律指引。我们检控了341宗涉及触犯环保法例的罪行,法庭判处的罚款总额达3,281,000元。
(6)赌博案件:本科检控了921宗非法赌博罪行,有4,936人因干犯赌博罪行而被定罪。
(7)入境案件:本科检控人员就涉及虚假旅游证件、向入境事务主任作虚假申述、管有伪造身分证、违反逗留条件,以及雇用不属可合法雇用的人等罪行,向入境事务处提供法律指引。有15,365人被控以违反入境法例罪行,提出的控罪共16,587项,当中有15,808项被定罪。
(8)税务:本科就税务局调查的14宗案件提供法律指引,并就7宗案件提出检控。在提出检控的逃税案件中,逃税总额达8,397,583元。
(9)劳工及职业安全:本科检控人员就涉及职业安全、雇主未有支付工资、禁止工会活动、剥夺工人权益等罪行,向劳工处提供法律指引。本科的劳工小组向劳工处提供法律指引396次,并检控了5,193宗劳工罪行,结果有3,881人被定罪。
(10)清洗黑钱:有116人被控以触犯《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下的清洗黑钱罪名,并没收犯罪得益共444.7万元,另有4,000.3万元财产被限制动用,以待进行有关的诉讼。
(11)毒品罪行:我们检控制造、分销和管有危险药物的人。在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有353人被控以触犯进口、制造或分销危险药物等较严重的毒品罪行,另有4,135人被控以非法管有危险药物罪名。
(12)淫亵及儿童色情物品:本科检控人员就有关《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的案件,向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提供法律指引。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将457件物品转呈淫亵物品审裁处评定,当中经评定为淫亵的物品有241件,经评定为不雅的物品有144件。在有关物品经评定为淫亵或不雅后,当局提出228宗检控。
(13)社会福利:本科检控人员向社会福利署提供法律指引91次,并提出134宗检控,有关案件大多涉及以欺诈手段申请社会福利保障,以及不当运用福利金,结果有130人被定罪。
(14)科技罪行:共接获741宗有关科技罪行的举报个案。我们就15宗电脑罪行案件提出检控,结果有11人被定罪。本科的电脑罪行组亦向执法人员提供法律指引41次。
(15)三合会及有组织罪案:共有715人被控以触犯三合会罪行。检控人员根据《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向法庭提出了34宗申请,要求法庭对被定罪者加重刑罚。
处理案件的数目
二○○六年,本科在刑事法庭共进行了215,302宗新的检控,而二○○五年则为222,876宗。年内,本科检控人员提供了14,895次有关刑事案件的法律指引,而在二○○五年则提供了14,707次。
二○○六年,政府律师在原讼法庭的出庭日数为1,340日,二○○五年则为1,700日。区域法院的出庭日数在二○○六年和二○○五年分别为778日和866日。裁判法院的出庭日数在二○○六年和二○○五年则分别为491日和591日。
本科的法庭检控主任在裁判法院共进行了177,034宗检控,出庭日数为12,571日;二○○五年则为188,306宗,出庭日数为13,705日。
定罪率
2005年 2006年
裁判法院 73.5% 76.8%
区域法院 87.5% 91.8%
原讼法庭 90.4% 92.3%
上诉案件比率
2005年 2006年
上诉法庭
已有裁决的上诉案件总数 601宗 493宗
-被驳回 241宗(40.1%) 84宗(17.1%)
-获判得直[全部或部分] 111宗(18.5% 188宗(38.1%)
-上诉人放弃上诉 249宗(41.4%) 221宗(44.8%)
裁判法院上诉案件
审结的上诉案件总数 1,154宗 1,180宗
-被驳回 579宗(50.2%) 247宗(20.9%)
-获判得直[全部或部分] 200宗(17.3%) 502宗(42.6%)
-上诉人放弃上诉 375宗(32.5%) 431宗(36.5%)
终审法院
从一九九七年至二○○六年,刑事检控科所处理和出庭讼辩的案件数目,远远超过在回归前提交英国枢密院审理的案件数目:
由一九八八年一月至一九九七年六月期间的9年半内,香港有113宗刑事案件提交英国枢密院审理。
相比之下:
由一九九七年七月至二○○六年十二月期间的9年半内,本科共处理了829宗终审法院和与终审法院有关的刑事案件,增幅达634%。
外判案件
二○○六年,我们把不少案件外判给私人执业律师,代表律政司进行检控。这项安排有利本科的运作,并且可推动建立一支对检控工作有全面了解并具备丰富经验的律师队伍。外判案件的统计数字如下:
(1)原讼法庭:外判案件31宗,出庭日数为744日。相比之下,由政府律师检控的案件则有380宗,出庭日数为1,340日。外判给私人执业律师处理的案件,所占的百分率为7.5%,而出庭日数的百分率则为35.7%;
(2)区域法院:外判案件530宗,出庭日数为2,902日。相比之下,由政府律师检控的案件则有932宗,出庭日数为778日。外判给私人执业律师处理的案件,所占的百分率为36.3%,而出庭日数的百分率则为78.9%;
(3)裁判法院:外判案件308宗,出庭日数为720日。相比之下,由政府律师检控的案件则有265宗,出庭日数为491日。外判给私人执业律师处理的案件,所占的百分率为53.8%,而出庭日数的百分率则为59.5%。
外判案件的整体百分率:案件占35.5%;出庭日数占62.6%〔二○○五年案件数目和出庭日数所占的百分率分别为35%及55.1%〕。
法庭检控主任
二○○七年,法庭检控主任职系成立30周年。该职系在一九七七年设立,过去30年,法庭检控主任执行以简易程序审讯案件的检控工作,在维护法治方面作出了重大的贡献。香港法院的大部分检控工作都是由法庭检控主任负责的,他们亦使案件得以快捷地处理。所有涉及司法工作的人,都应该向法庭检控主任致以衷心的谢意。法庭检控主任的工作环境有时十分艰辛,但他们坚定不移,克尽己职,维护司法公正,为我们的司法制度作出重大贡献,本人谨此向他们致谢。
年内,在职的96名法庭检控主任之中,46名具有法律资格,其中9名取得大律师资格,另有7名取得法律专业证书,30名取得法律学位,而持有其他学科学位的则有33名。截至二○○六年年底,有4名法庭检控主任正在进修法律学位课程。
法庭检控主任进行检控工作的每个出庭日平均开支为2,621元,比一般外判律师收取每天5,430元的出庭费相宜。如果把法庭检控主任在二○○六年总计的12,571天出庭日完全外判给私人执业律师,所需开支约为6,830万元,比由法庭检控主任出庭的开支3,290万元超出107.6%,即3,540万元。本科法庭检控主任所提供的服务不但卓越不凡,而且具成本效益,实在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安排。
使用中文的训练计划
二○○六年,本科继续推广在刑事法律程序上的中文使用。本科共有100名政府律师,其中85名通晓双语,而所有96名法庭检控主任均通晓中、英文。我们举办了2个中文应用工作坊,以训练和提高通晓双语的检控人员以中文处理案件的能力和水平。本科于一九九八年编订了《刑事诉讼词汇集》,至今收录的辞共有1,678项。在二○○六年,刑事检控科双语法庭文件小组分别把6,068页英文文件译成中文和把350份中文文件译成英文。二○○六年以中文审理的刑事案件数目表列如下: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上诉法庭 22.7% 19.3% 26.4%
原讼法庭 56.8% 62.5% 63.2%
(裁判法院上诉案件)
原讼法庭(审讯) 21.2% 16.5% 23.5%
区域法院 12.3% 11.8% 37.1%
裁判法院 68.7% 69.7% 75.2%
结语
一个有成效的现代检控服务,必须有现代化的形象,进取革新的检控常规,并且能切合适应社会的需要。正因为现今是全球一体化、跨境有组织罪行猖獗的年代,检控服务必须获配充足资源。香港是先进的亚洲城市,又是区域性枢纽,刑事检控科所面对的挑战,是如何为各种范畴和各个领域提供完善适切的专业服务。一九九七年至今,我们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今后我们必须保持动力,继续迈步前进。
刑事检控科人才济济,工作与时并进。但是,要为调查人员提供适切的法律指引,将罪犯绳之于法,我们需要更专门化的检控服务。本科的运作必须不断得到监察和持续发展,同时亦要积极推动检控人员掌握最新的检控技巧。当中最重要的,是与其他地方的检控人员保持紧密联系,取得社会大众的支持和投入,并给予检控人员全面培训。
年内,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对刑事检控科各项工作,都给予鼓励和鼎力支持,本人深表谢意。在掌管律政司的首年,黄司长向本科提出不少宝贵的新观点,也对我们的工作十分关心。承蒙司长不吝赐教,耐心指导,本人谨代表刑事检控科全体人员,向黄司长衷心致谢。
完
2007年4月19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1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