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会提醒受资助房屋单位业主有关出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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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房屋委员会发放:
香房屋委员会(房委会)根据居者有其屋计划、私人机构参建居屋计划及租者置其屋计划,以低于市值的价格出售单位予合资格的申请人,但这等受资助房屋单位的业主必须遵守《房屋条例》有关单位转让(包括出租)限制的规定。
房委会发言人说:「为确保公共资源得到妥善运用,该等业主须先向房委会补地价以解除单位的转让(包括出租)限制,才可以把单位在公开市场出售或出租。」
发言人指出,在本月初便有居屋业主因为在没有补地价的情况下把单位出租而被官塘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并被判罚款一万六千元。
房屋署绝不容忍受资助房屋业主违反有关转让(包括出租)的限制。房屋署一旦发现有违例,必会迅速调查及采取检控行动。
发言人说:「任何人士如违反『房屋条例』第27A条有关转让(包括出租)限制的规定,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1年。」
他补充说:「楼宇转让(包括出租)限制的规定,在所有可出售受资助房屋的申请表格、售楼书及买卖文件均有详列。市民亦可透过房委会/房屋署的网址、热线电话及有关小册子取得有关资料。」
完
2007年4月21日(星期六)
香港时间11时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