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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以下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香港调解前瞻」会议上的演辞全文(中文译本):
校长、律政司司长、各位嘉宾:
今天为「香港调解前瞻」这个意义重大的调解会议揭幕,本人深感欣悦。
是次会议不但标志八个主要的相关公营和私营机构,在推动调解及讨论未来路向方面共同作出努力,而且还可让我们分享海外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实践经验,以及讨论调解在香港多个不同范畴的应用情况。在座多位本地和海外的讲者,济济一堂,首次聚首在香港举行论坛,本人衷心感谢他们的参与。对远道而来的讲者,本人谨此表示欢迎,希望他们在我们的大都会有一个愉快的旅程。
以调解作为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法的好处,相信不必在此赘言:对各方而言,既可减少压力、节省时间和费用,又可得到圆满的解决方法,包括使持续的关系得以维系;对社会而言,则可减少矛盾及达致和谐,对经济和社会皆有裨益。
这些优点现时在香港得到广泛重视。有关各方现正致力协助及鼓励采用调解,并使其得以成功。各调解团体多年来的热诚及付出的努力毋须赘言。他们的努力已有成果。能有此佳绩,实在可喜可贺,希望他们加倍努力,更进一步。
本港两个法律专业团体的管理组织及大学都充分明白调解的重要性,并锐意推动香港的调解工作。其实在是次会议之前,法律界和大学已在今年举办不少关于调解工作的会议和课程,而且成效显著。
在政府的最高层,行政长官在2007年10月发表的施政报告中表示,政府会致力促进发展调解服务。他提到调解的效益以及其在世界各地的发展,并且指出律政司司长领导的跨界别工作小组,「将会筹划如何更有效及广泛利用调解处理高层次的商业纠纷,以及相对小型但与社区息息相关的纠纷」。
本人知道律政司司长同样坚信确有促进调解的必要,他定能有效地领导跨界别工作小组推展有关工作。
司法机构于2006年成立了一个工作小组,由林文瀚法官担任主席,研究如何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区域法院和土地审裁处的民事纠纷中,促使各方当事人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调解。以家事和建筑纠纷来说,我们在促成调解方面已获得可观的进展。此外,我们将于2008年1月起在土地审裁处推行试验计划,促进楼宇管理纷争的调解。此后,工作小组还会于适当时候,考虑将调解服务扩展至其他范畴。
司法机构在促进调解方面的工作,亦得到讼费罚则的辅助。如法庭认为某一诉讼方没有尝试调解而又无合理解释,法庭可对有关诉讼方作出对其不利的适当讼费命令。讼费罚则必须谨慎而有效地施行。至于应用讼费罚则的适当准则,则可待日后透过判例来进一步建立。
本人相信推动调解是完全符合公众利益的,并希望藉此机会重申司法机构在发展调解方面的坚定决心。
近年来,香港在这方面取得理想的进展。虽然我们离目标尚远,但令人鼓舞的是,向前的步伐已加快。我们现在须集中探讨,如何在以较快的步伐发展调解的同时,确保高质素。
要成功发展调解服务,调解员的质素至为关键。调解员的质素越高,取得成功的机会也越大。随通过调解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成功率增加,使用调解来解决纠纷的情况也会增多,希望将来调解服务会更趋普及。
为了确保调解员的质素,所有相关各方均应同心协力,为本司法管辖区制定评审调解员资格的共同基准。在这方面,海外经验和外国的专业知识可供借鉴。我们应制定高质素的基准,而且此基准应与调解服务已发展完备的主要司法管辖区的标准相若。这样,我们所制定的基准将来便可获其他司法管辖区认可。所有提供调解服务的团体皆应通力合作,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制定基准。
我们需要尽快处理的另一个问题是,当获法律援助的一方希望使用调解服务时,我们应确保调解的费用可获法律援助的资金支付。这样做是有迫切需要的。调解是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法,而且对各方来说,调解的成效往往比诉讼更令人满意。调解的成功率很高,这点从香港和海外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经验可见一斑。因此,我们应向拟试行调解而又获法律援助的一方提供调解服务,这样才公平和合理。既然调解能有效解决纠纷,便不应剥夺他们接受调解的机会。
再者,我们一直动用大量公帑来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于2007/08年度的财政预算约为港币7亿2千万元。如果纠纷中获得法律援助的一方愿意利用调解程序,除了与讼各方受惠及社会得益外,还可能为政府节省巨额的法律费用。
以法律援助支付调解费用这题目,以往曾经谈论过,本人相信这问题现时应由负责法律援助的部门迅速处理。
最终来说,调解的成功,实有赖法律界、其他专业界别、商界及市民大众的广泛接受。要达致这个目标,我们必须让所有有关各方及广大市民更深入认识调解及其好处。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增加培训课程,同时加强公民教育。教育的对象应该包括还在求学阶段的青少年,好让他们从小就对调解服务有深入的了解。
就调解的发展而言,法律界所扮演的角色尤为重要。两个法律专业团体的管理组织虽支持推广调解工作,惟律师本身对于调解程序的认识实在有限,远远未如理想。我们实需要透过培训课程等来加强他们在调解方面的知识。首先法律学院应该把调解纳入律师获取专业资格的课程,即法学专业证书课程的必修科目。另外,亦应为执业律师提供持续进修的课程。事实上,法庭有权向无理拒绝尝试调解的诉讼一方作出在讼费方面的惩罚,故此,律师有专业责任向其当事人解释这个解决纠纷的另类办法,以及不尝试这方法可能带来的后果。
若要像其他一些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一般,在调解方面发展至令人满意的成熟阶段,我们要走的路还很漫长。然而,所有相关团体及人士现正为了我们社会的利益,努力朝这共同目标进发。本人肯定,众志成城,我们定会成功。多谢!
完
2007年11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