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为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十一月三十日)在「香港调解前瞻」会议午餐会演说全文: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各位嘉宾,各位先生、女士:
引言
首先,欢迎大家出席这个会议,特别是欢迎来自海外的朋友。今天早上,大家分享过各个司法管辖区的经验。我很高兴可以在这个午餐会上,跟大家谈谈香港在使用和发展调解服务方面的现况。
以调解作为替代争议解决方法
正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今早所述,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今年十月发表的《施政报告》中,承诺在香港发展调解服务。在香港利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虽然已有一段时间,但平心而论,调解的应用范围仍然较为狭窄。为什么司法工作的主要参与者--包括政府、司法机构、法律专业和学术机构等--现在要合力推广调解服务呢?
在座各位之中,有很多来自调解服务发展得比香港成熟的司法管辖区。正如你们一样,我们也发现,尽管司法方面的补救措施持续发展,以及法律专业人员日益增多,但传统用作解决争议的方法已不能应付所有需要。虽然我们现正增拨资源和简化司法程序,但是法庭程序仍然可以经年累月、耗费巨大,令诉讼双方持续对抗,结果也难以预料,同时可以令人对法律程序感到不满。
正如大家所知,随内地经济蓬勃发展,相应的国际投资大幅增加,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的规模也不断扩大。我们必须有完备的解决争议设施,才能在这个竞争激烈的世界,巩固我们的地位。在商业社会里,出现争议在所难免,但是争议各方关系破裂,却是可以避免的。如能迅速解决分歧,对各方都有好处。毫无疑问,其他司法管辖区的趋势,鼓励我们发掘调解这个更佳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潜力。
第二、我们希望方便市民寻求司法公正。我们希望帮助一般市民以更快捷和更具成本效益的方式解决争议。把较轻微的争议交给司法体系处理,明显并不相称。设立更多专责审裁处,也并非解决办法,而且须动用公帑,不容易找到充分理据支持。此外,我们也希望构建一个更和谐的社会,让700万名市民在这个人烟稠密、高楼大厦林立的都市里和谐共处。
正如布鲁克大法官(Lord Justice Brooke)在Dunnett v Raitrack ([2002] 2 All ER 850)一案中的精辟论述∶「现今有技巧的调解员,很多时都能达成令双方满意的结果,超出律师和法庭所能达致的效果……令双方最终握手言和,以大家都感到满意的条件解决争议,和气收场。”
有人曾指出,调解具有亚洲特色,因为它重妥协与和谐。因此,我们推广调解服务,也可能是在推动文化觉醒。
推动工作
我们即将成立一个跨界别工作小组,筹划如何在香港推广调解服务。虽然工作小组的组合和职权范围尚未有定案,但成员会包括律政司、司法机构、法律专业和调解团体的代表,以及学术界的专家。我肯定你会同意我们大家都认为这是合宜的方向,而我期望大家日后能紧密合作。
我们相信,当务之急是告知和教育市民,令他们明白什么是调解,以及调解有什么好处。事实上,法律专业人员当中,也有不少人对调解的成效存疑,更担心调解可能侵蚀他们的传统诉讼业务。就此而言,今天的会议是一个很重要的起点。我们感谢海外的专家与我们分享经验。今天下午会有提供调解服务的机构向大家介绍他们的服务,并会集中讲述公营机构所推行的措施,以及使用调解方法解决各类商业纠纷的情况。明天的会议会改以中文进行,本港的专家会与大家分享使用调解方法解决建筑物管理、劳工和家庭纠纷的经验。
我们必须向公众和抱怀疑态度的人证明,调解是有其独特作用的。在香港,调解在某些范畴已建立起十分稳固的基础。
建筑争议调解
让我简单介绍香港的情况。自八十年代初开始,香港已经藉调解来解决建筑争议,而自九十年代初开始,政府采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所有重大公共工程合约所涉及的争议,如机场核心计划项目的合约等。调解确实能有效减少一些藉仲裁而作出的申索。这些合约订明,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必须采用调解的方式。在机场核心计划涉及的所有争议中,藉调解或在调解阶段通过磋商解决的争议占80%。
去年,司法机构开始实施一项调解建筑争议的试验计划,为期两年。虽然根据该计划进行的调解属自愿性质,而且过程保密和无损各方权利,但有关该计划的实务指示规定,如诉讼某方不合理地拒绝或不尝试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则该方可被判「不利的讼费令」。
家事调解
另一个附属于法庭的调解计划,与调解婚姻纠纷有关。司法机构于2000年3月推行一项为期3年的家事调解试验计划,并于家事法庭大楼内设立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协助推行这项试验计划。计划的使用者对这项服务非常满意,双方达成协议比率甚高,因此司法机构决定在试验计划完成后,保留调解统筹主任办事处。虽然现在家事调解服务是要收取费用的,但一些非政府机构为有经济困难的人设有豁免或减收费用计划,对象包括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或每月收入4,000元或以下的人。
为调解提供法律援助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辖下的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曾考虑可否以申请人须寻求调解作为批予法律援助的一项条件。工作小组建议授予法律援助署权力,在合适的案件中,限定初步拨款给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士时,只发放用于调解的款项。工作小组的最后报告亦提议政府应进行试验计划,以评估建议的成本效益,然后才决定未路向。
政府在2005年3月15日,开始推行为期一年的试验计划。计划旨在确定,基于成本效益及其他影响,拨款资助以调解方式处理那些接受法律援助的婚姻案件是否合理。根据该项试验计划,获法律援助人士及当事另一方会获邀以自愿性质参与计划。在试验计划推行期间,有88宗个案已进行调解,其中有61宗(69%)达成全面或部分协议。此外,10个回应问卷调查的人当中有9个给予试验计划正面评分。政府有意把这个向法律援助婚姻诉讼个案当事人提供拨款进行调解的方法,确立为一项常设的法律援助服务,并正制定这个常设制度的细节安排。
建筑物管理案件的调解
最近,土地审裁处宣布推行一项试验计划,鼓励涉及建筑物管理纠纷的各方在入禀土地审裁处之前或之后,透过调解解决纠纷。根据计划,如纠纷可以藉调解解决,而任何一方却未认真尝试采取这个途径,又未能提出合理解释,则土地审裁处在裁定讼费时,会以此行为作为考虑因素。计划初期(即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将适用于双方均有律师代表的案件。如土地审裁处认为适用于其他案件,亦可作适当调整,在诉讼程序进行中作出具体的指示,将计划的某些规定引用于其他案件。
调解:可选择的下一步
我们在发展调解服务方面所遇到的问题,并非香港独有。例如,金恩教授(Professor Dame Hazel Genn)与多位法律学者最近便在一份评估伦敦中央郡法院两项调解计划的详尽报告(注)中指出,当局在政策方面遇到的挑战,是要向诉讼人推广调解以期令调解服务的需求得以发展和增加;而法庭要推广调解服务,必须以更富想像力的方法,与争议各方直接沟通。报告又指出,虽然与十年前相比,法律专业人员对调解服务有更深刻的认识和更丰富的经验,但显然仍须努力说服他们调解是解决争议的良方。报告指出,当局在政策方面所面对的重大挑战,是要找出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想而采用调解服务的诱因,并向法律顾问清楚解释这些诱因。
此外,海外司法管辖区评估得出的结论,产生两个不同流派的意见。第一,正如我们今早听到,有些人认为,让争议各方自愿接受进行调解的安排不太有效,司法机关必须采取一定程度的强制措施,调解服务才能起步。另外一些人则相信,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是成功解决争议的要素,因此重点应放在提供协助、教育和鼓励。我认为在这两个极端之间,在背后施加的压力,和今早听到一些程序架构,如透过适当的讼费令和其他案件管理措施,可以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们希望在决定采取哪些措施时,能凭以往及未来从各项试验计划中累积得来的经验,因应香港的情况,取得适当平衡。
除发展调解服务的市场外,提供调解服务的机构亦要寻求方法提升服务质素,研究如何简化取得所需资格的程序,并使有关资格在世界各地获得承认。虽然现时在香港提供调解服务的机构不多,但他们的服务重点和对象却相当多元化,而这类机构的数目也不断增加。大家必须通力合作,研究有关妥善评审资格的问题,并避免重复相同的工作。不过,虽然有需要将标准优化,也要保持多元化,因为适合以调解解决的事项,范围十分广泛。与此同时,我们亦要研究其他重要的范畴,如保密的需要及其他相关的规管问题。
上述和其他种种问题,会由我领导的跨界别调解工作小组处理。工作小组亦会研究在香港发展调解服务的整体策略。我们所面对的挑战,是要就如何鼓励人们更广泛和更有效采用调解服务,提出具体和持平的建议。我们会监察各个试验计划的推行情况,并会与有关各方磋商和仔细考虑各个方案。
我希望这次会议不但会对工作小组有所发,而且能提高公众对调解的认知,以便各方能更紧密合作,协力推动香港调解服务的发展。即将成立的工作小组会留意事态发展,并会考虑各个方案。与此同时,我们会继续探讨可以进行什么其他推广工作,以加深公众对调解的认识。
最后,我谨祝各位交流成果丰硕,并祝各位身体健康,生活愉快。谢谢。
注:金恩教授及其他学者所着《在司法压力下由法院转介和与法院连系的调解服务》(Twisting Arms: Court Referred and Court Linked Mediation under Judicial Pressure),2007年5月出版的司法部研究专辑--2007年第1号,请参考报告摘要第v至vi段。
完
2007年11月30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5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