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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司法机构发出:
以下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今日(一月十二日)在二○○九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发表的演辞全文(译文):
律政司司长、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各位嘉宾:
本人谨代表司法机构全体仝人,欢迎各位莅临本年度的法律年度开启典礼。在座各位拨冗光临,本人衷心感谢。此外,得到多个海外司法管辖区法律专业团体的代表前来出席这个典礼,我们亦深感荣幸。
司法独立与高专业水平
司法独立是法官履行其宪法职能所不可或缺的;法官的职能是不偏不倚、无惧无私地就市民之间及市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作出裁决,并按高的专业水平履行职责,这是维持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信心所必需的。
法官断案,必须公正、专业和有效率。要司法程序运作得当,这三大要素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我们决不会为了效率而牺牲公正或专业水平;并会坚持效率与维持司法质素两者并行共存。不论是处理民事还是刑事案件,法官都应行使管理案件的权力,以确保审判公正、专业和有效率。
考虑到诉讼之目的,以及诉讼各方或需承受的压力,案件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审结,这是至为重要的。聆讯终结后,法官有责任确保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判。如属合议庭案件,不单是主任法官,其他成员都有责任在合理时间内宣判。在适当情况下,法官的工作量或会适度减轻,以便腾出时间处理待决的案件。每位法院领导均有责任施行监察待决案件的机制,以便判决书得以在聆讯终结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颁下。如有需要,法院领导亦会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报有关情况,以便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作出适当的处理。
毫无疑问,各级法院所有法官均明白到他们的工作表现,时刻受到舆论监察。他们都深明司法机构的整体声誉,是系于每位法官都能保持高的专业水平。
经济转差
随着经济转差,可预期法院的案件量将会增加。司法机构会密切注意有关情况,并会在有需要时向政府当局及立法机关要求增拨资源。司法机构会致力善用所获拨的资源,以应所需。本人强调,在任何时候,即使在经济困难时期,司法质素都不容牺牲,这点极其重要。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
为了提高民事司法制度的成效,我们早于2000年2月成立工作小组,开展了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漫长的旅程,至今已有九年之久。过程中的每个阶段,有关各方均有参与并获邀提供意见。所有有关各方,包括法官及法律界,已有充足时间为改革做好准备。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确定如期在2009年4月2日施行。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及协助他的其他法官和支援人员,在推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工作上,领导及推动有方,本人表示感激。对所有相关各方的努力及支持,本人亦深表谢意。律政司的人员在法例草拟及法律工作方面贡献良多,而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亦在过程中不时提出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本人藉此机会向吴霭仪议员致意,感谢她悉心领导有关的立法会委员会,审议主体法例及附属法例的拟稿。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项大型的改革,实行初期难免会遇到问题。因此,本人成立了一个委员会,监察改革后的运作情况,并作出建议,令新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委员会将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出任主席,并由数位法官,以及大律师、律师、律政司及法律援助署的代表及资深调解专业人士组成。
调解
改革制度的目标之一是促进和解。法庭在积极管理案件时,有责任实践这个目标,包括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鼓励和协助与讼各方采用调解等其他方式解决纠纷,而各方当事人及其法律代表亦有责任协助法庭促成和解。法庭在决定讼费时,将会考虑所有情况,包括是否有任何一方在没有合理情由下拒绝参与调解。
值得一提的是,由2008年10月1日起,《香港事务律师专业操守指引》增加了一项规定,订明律师在接办诉讼个案时,有责任考虑调解等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如情况合适,更须建议其当事人予以采用。按当事人的最佳利益作出考虑和行事,本来就是律师的职责所在。另一点值得特别指出的,就是法律援助署已表明,在改革后的制度下,法援受助人的调解费用亦将被视为法律程序的附带讼费,可从法律援助中支付。
至于有关调解的实务指示,司法机构已因应香港律师会提出的意见作出修订,而该修订拟本亦已获大律师公会及律师会接纳。此外,香港律师会要求给予业界多些时间,以便为这实务指示的施行作准备,本人亦已允许是项要求。有关调解的实务指示将与其他实务指示同时公布,但其生效日期将延至2010年1月1日,而其他实务指示则照原定计划于2009年4月2日生效。
本人必须强调:推动调解作为另一种解决纠纷的办法,能补诉讼之不足,明显符合公众利益。调解的好处众所周知:既可减少有关各方的压力,节省时间和费用,又可得到圆满的解决方案。事实上,从它在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发展看来,调解已是现今具公信力的法律体制所不可缺少的。据了解,由律政司司长担任主席的调解工作小组在推动调解的重要工作上已取得进展。司法机构、法律界及所有相关人士亦必要随着这个趋向,继续推动调解的工作。
委任法官担任司法机构以外的职务
法官履行由政府当局委任其担任司法机构以外的职务,亦属其工作的一部份。这包括与司法工作性质相若的职务(例如担任审裁处主席等);或与服刑人士有关的职务;或与法律改革或法律教育等相关的职务;又或属行政性质的职务。若干职务有法律规定。当中一些职务,法例明文规定只有现任法官才符合出任的资格;也有不少职务,法例订定可由现任或退休法官担任,而某些职务则可由资深的法律执业者担任。此等职务,通常是由行政长官任命,亦有相关的法例订定若干职务须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议,或在谘询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后,由行政长官作出任命。
对于委任法官担任司法机构以外的职务,有社会人士表示关注。这主要是有关属行政性质的职务。除此之外,亦有质疑司法机构是否有足够资源应付此等额外工作,又或是司法工作会否因此而蒙受影响。
本人必须在此释除若干可能存在的误解。首先,司法机构通常会获增拨资源,以加设司法职位或聘请暂委法官来应付额外的工作。再者,凡有法官要履行司法机构以外的职务,其司法工作便会相应减轻,以便两方面的工作都能兼顾。
鉴于社会对此事表示关注,本人藉此机会,申明司法机构对于委任法官担任司法机构以外职务一事的立场。
第一,司法机构并没有主动要求由法官担当此等工作。然而,若政府当局基于社会共识而建议立法订明委任现任法官担任某一职务,则只要司法机构认为在原则上并无不妥之处,便会在立法机关制定有关法例后安排法官出任。若社会的共识是,有关职务不必再由现任法官担任,司法机构亦不会有异议。
第二,就所有司法机构以外的职务而言,不论是否属司法性质,如有关法例订定现任法官及其他类别人士(例如退休法官及资深法律执业者)俱符合获委任的资格,司法机构近年的做法是要求当局在现任法官以外另觅人选,并只有在没有其他合适人选时,才会抽调现任法官担任有关职务。在香港,退休法官的人数日渐增加,而且也有一定数目的资深法律执业者。基于上述做法,行政上诉委员会的主席及空运牌照局的主席已不再由现任法官出任。再者,此做法亦适用于没有法例条文订明出任资格的非法定机构职务。
淫亵物品审裁处
政府当局检讨《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司法机构对此表示欢迎,并认为早应进行检讨。司法机构已就政府发表的谘询文件提交回应,并将会公开回应文件。
基本上,司法机构认为:第一,属于行政性质的评定类别职责,不应再由淫亵物品审裁处担任;第二,现行的审裁委员制度应以陪审团制度取代。司法机构的回应文件已阐明上述立场的理由,现在让本人概述其中纲要。
在现行的法定机制下,审裁处须履行两项截然不同的职责:其一是属于行政性质的评定类别职责,其二是属于司法性质的裁定职责,即就法院或裁判官转交审裁处的问题作出裁定。当审裁处履行两项不同的职责时,纵使参照的是同一法定指引,但审裁处实际上就如两个不同(即行政及司法)机构般运作,不但行使不同的权力,同时亦受不同的程序和不同的证据规则所规限。司法机构早已向政府当局指出,上述安排既不适当,亦非理想。
有意见认为,审裁委员小组的代表性不足,但要就审裁委员小组的总人数达成共识,实有困难。另一方面,司法机构行使的是独立司法权力,故不宜罗致和挑选大量的委任人选,以推行适当的委任制度。
司法机构在回应文件内,除了提议审裁处不再担任属于行政性质的评定类别职责之外,也就属于司法性质的裁定范畴,建议当局考虑以陪审团制度取代现有的审裁委员制度,犹如陪审团参与刑事案件审讯和死因研讯一样。
本人明白当局这次检讨《管制条例》,包括对审裁处可能作出的改变,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相信司法机构的建议对这项重大议题的讨论,将有所帮助。
结语
最后,本人谨代表司法机构仝人,祝愿各位身体健康、新年快乐!
完
2009年1月1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