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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律政司司长黄仁龙资深大律师今日(一月十二日)在二○○九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上发表的演辞全文(译文):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大律师公会主席、律师会会长、司法机构各位成员、各位嘉宾:
我们热烈欢迎各位来宾,特别是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嘉宾,和我们一起出席二○○九法律年度开启典礼。
引言
正在肆虐的金融危机使全球经济出现震撼性的转移。在奋力对抗逆境的同时,我们亦不能错过加强香港在法律服务市场上的国际竞争能力的机会;尤其是当多方面的重心都正在向东移之际。
仲裁
在国际仲裁方面,国际商会的国际仲裁院秘书处分处已于去年十一月在香港设立,香港政府和商界对此均十分欢迎。这标志香港作为区内仲裁中心的重要性和作为仲裁地所享有的枢纽地位。
政府和律政司会继续寻求机会,与主要的国际仲裁机构合作。我们亦会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紧密携手,推广香港作为区内首选的仲裁地,特别是涉及内地争议的仲裁。另一方面,「两岸友好」或「三通」的新发展,或会为香港发展为解决两岸商业争议中心带来新的机遇。
我们准备在本立法会会期内提交新的《仲裁条例草案》,在国际认可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基础上,统一本地和国际仲裁体制。新的法例会强化仲裁的优点,包括尊重仲裁各方的自主权,以及节省仲裁各方的时间和金钱。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除了推广国际仲裁之外,我们也明白有必要在其他与法律有关的范畴提升香港的国际地位。去年九月,我们见证由律政司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联合主办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三届亚太区会议圆满举行,有接近200位来自亚太区29个司法管辖区的参加者出席会议。这清楚显示,香港与其他司法管辖区藉海牙会议的工作在法律方面加强合作,是既有必要也有价值的事。律政司将继续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常设办事处紧密合作,为海牙会议的工作出力,以及推动和加强香港作为区域性的法律服务中心的特殊地位。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
《安排》实施后,香港的律师事务所现时已在内地13个主要城市设立了77间代表机构,其中很多是设于北京、上海和广州以外的城市。在不同城市设立代表机构可发挥双重作用,其一是推广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其二是向内地介绍香港的法律制度。面对来自内地和国际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在内地运作的香港律师事务所表现出莫大的适应和多元发展能力,并藉香港的特殊地位、网络连系和服务质素,争取最佳的表现。
现在已有更多香港居民具备资格成为内地执业律师,特别是在二○○五年以后,因为自那年起香港设有国家司法考试试场供本地考生应考。由二○○八年开始,台湾考生也受惠,可在本港的试场应考。虽然那仍然是极其严格的考试,但在二○○八年,考生在香港应试的合格率上升至9%,成绩令人鼓舞。
调解
首席法官已阐述了司法机构在推广调解方面所作出的努力。随欧洲议会于去年五月通过有关推广和使用调解的《欧洲调解指令》,选用调解以减低解决争议费用的全球趋势已经确立。香港实在不能落后于其他地方。
政府全力支持在香港发展调解。由我担任主席的跨界别调解工作小组已经召开四次会议。联同我们辖下的三个专责小组,我们现正研究一些重要课题,包括颁布《调解员行为守则》、推行为社区调解提供场地的试验计划、加强高等教育有关调解方面的培训、邀请商界签订承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前先进行调解,以及考虑是否需要立法规管调解。
法律援助署已经确认,当民事司法制度改革落实后而调解成为民事诉讼程序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时,法律援助将会涵盖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规则所规管的所有民事诉讼个案的调解服务,为所有符合法律援助资格的人士进行调解。婚姻诉讼个案的调解服务须透过分开拨款提供资助。政府将修订法例,以便法律援助也可资助婚姻诉讼个案的法律援助受助人进行调解。
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模式
因应事务律师的要求,律政司会在下一个立法会会期提交条例草案,允许事务律师除了以现时的普通合伙模式执业外,亦可以全新和更灵活的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模式执业。此外,新法例亦补充了律师可以律师法团形式执业这选择,待根据有关的现行赋权法例所制定的规定拟备好后,律师便可以法团形式执业。
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是一种营商模式,赋予无辜的合伙人有限法律责任的特权,使他们的个人资产可在因其他合伙人疏忽而招致申索时,得以豁除于申索范围之外。我们相信,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模式可鼓励小型律师行共同经营,为客户提供更多元化的服务。这种经营模式也应可鼓励有限法律责任的合伙人在专业发展上作出投资,并扩充业务。不过,为有限法律责任合伙订立的法定制度,必须同时照顾客户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在为律师以有限法律责任合伙模式经营业务提供方便和利益,以及给予客户足够保障两方面,取得适当的平衡。这正是我们在制定新法例时力求达到的最终目标。
扩大律师出庭发言权
在新的一年里,另一项可能影响法律界的新发展,就是赋予符合资格的律师扩大的出庭发言权。我打算在本立法会会期内提交有关条例草案,落实首席法官辖下的工作小组就这课题所作的建议。
公众利益是工作小组所提建议的基本原则和凌驾性准则。网罗更多能够达到较高级法庭所要求的讼辩水平的高技术代讼人,以及确保在较高级法庭进行讼辩的代讼人能够达到该水平,是符合公众利益的。
这项将由新法例落实的建议是温和的,让法律界事务律师中具备相当经验且合资格的人选担任出庭代讼律师。我很高兴两个法律专业团体均支持该建议。我深信他们会与本司并肩携手,使建议能得以落实。
刑事司法
律政司的检控人员守则──《检控政策及常规》(2009)──已于本月较早时生效。该守则强调,检控人员有责任确保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得到适当的处理、保障没有代表律师的被告人的利益、寻求追讨罪犯的资产、为传媒提供适当的协助、主动向辩方披露相关的事宜,以及尽可能协助易受伤害证人作供。
我们已取得广泛共识,长远来说裁判法院的大部分检控工作应由具有法律专业资格的人员负责执行,而本司的策划工作也反映了这一点。我们新招聘的法庭检控主任,除非具有法律专业资格,否则将会专注于案件管理及行政、交通法庭、答辩庭、杂项聆讯及联络等工作。法庭检控主任除非具有法律专业资格,否则将不会在一般审讯庭参与具争讼性的讼辩。这些新安排对现职的法庭检控主任将不会造成影响;他们具丰富经验,技巧广被认同,而且当中不少已持有法律专业资格。
我们计划在来年把更多裁判法院的案件判给外判大律师和律师,而大家亦同意法律专业仝人必须致力确保拟从事检控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员具备所需的技能。在这方面,我欢迎香港大律师公会和香港律师会所提出有关开办训练课程的建议,这些课程会有适当的评估或评审,以确保资历较浅的会员的检控技能达到所须的技术水平。
结语
面对经济衰退带来的多方面而且严峻的挑战,持守一个建基于司法独立和专业法律服务的稳健司法制度,以及坚持法治精神,都是至为重要的。然而,在影响广泛的经济困境下,尤应记取的是,大家在行使法律权利的时候,须心怀眷顾和宽容,这不单可以在短期内协助较不幸的一群应付日常的需要,长远来说,更必然在商业层面上为大家带来裨益。
最后,我谨祝各位身体健康,新年快乐。
完
2009年1月12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