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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二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0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0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政策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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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区设立的机构共有三个,分别是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
《基本法》已载有条文,表明中央驻港机构及其人员必须遵守香港特区法律。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本法》第十四条第四款亦订明「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中央驻港机构及其人员,都必须遵守特区法律,这是十分明确的,但在这方面,我想表明两点:
(a) 第一,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六十六条,除非某条法例明文规定或以必然含意显示有此意图,否则有关法例对国家不具约束力。这项原则在若干其他普通法地区也有采用,包括英国和新西兰。根据《基本法》,香港仍是一个普通法地区,上述原则因而亦继续适用。
(b) 第二,每条法例的情况都有所不同,适用性应要反映政策原意。事实上,香港只有部分法例订明适用于特区政府。
就现时明文规定对特区政府具约束力的其中十六条条例,特区政府一直研究,并与中央有关当局商讨这些条例是否及如何适用于中央驻港机构的问题。我们已取得进展。按照所达成的共识,作个开始,我们在二八至九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这条《条例草案》,修订四条条例,分别是《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植物品种保护条例》、《专利条例》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
《条例草案》的目的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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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的目的在于修改这四条条例,使这些条例订明除适用于特区政府外,亦适用于上述三个「中央驻港机构」。
另外,《条例草案》亦会在《释义及通则条例》为「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这个词语加入释义,订明这个词语所指的是我发言起首提及的三个机构。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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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完
2009年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