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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四月二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恢复《200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二读辩论发言全文:
代主席女士:
政府在今年二月十一日将《200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审议。法案委员会已完成了审议工作。我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黄定光议员、副主席叶伟明议员、各位委员及立法会秘书处的同事。
《条例草案》的目的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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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的目的在于修改四条条例,分别是《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植物品种保护条例》、《专利条例》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使这些条例订明除适用于特区政府外,亦适用于三个「中央驻港机构」。这三个机构分别是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
另外,《条例草案》亦会在《释义及通则条例》为「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这个词语加入释义,订明这个词语所指的是我刚才提及的三个机构。
政策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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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已载有条文,表明中央驻港机构及其人员必须遵守香港特区法律。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基本法》第十四条第四款亦订明「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中央驻港机构及其人员,都必须遵守特区法律,这是十分明确的。《条例草案》涉及的四条条例,现时只明文规定对特区政府具约束力,但没有订明适用于中央驻港机构。《条例草案》获通过和生效后,这四条条例会明文订明适用于特区政府及中央驻港机构。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66(1)条,这些条例对中央驻港机构的适用性便得到明确肯定。
法案委员会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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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案委员会会议上,有议员问及《条例草案》采用「中央驻港机构」的字眼是否恰当。目前,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区设立的机构只有我刚才提及的三个机构,而这三个机构都符合《释义及通则条例》所载的「国家」的定义。《条例草案》的建议修订字眼,已经足够处理当前的情况。
未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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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我在动议二读时表示,这条《条例草案》是一个开始,就其他十二条明文规定约束政府但没有订明适用于中央驻港机构的条例,政府会继续与中央有关当局研究和商讨该等条例是否和如何适用于中央驻港机构的问题。当达成共识后,我们会分阶段就该等条例按需要作适当处理。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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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通过二读《条例草案》。多谢主席。
完
2009年4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