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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在囚人士投票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在囚人士投票条例草案》。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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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十二月,高等法院就三宗有关在囚人士投票权的司法覆核个案作出裁决。法庭裁定,《立法会条例》现时划一限制在囚人士登记成为选民的权利和投票权违宪。当局应作出安排,令在囚人士及遭羁押但未被定罪人士可以在投票日当日投票。
为了落实法院就司法覆核个案作出的裁决,当局于二○○九年二月至三月期间就在囚人士投票权展开公众谘询。
在谘询期内所收集的意见大多认为投票权是基本的政治权利,不论在囚人士干犯何等罪行,均应有权登记成为选民及在选举中投票。
此外,亦有意见认为,由于被裁定干犯与选举有关或贿赂罪行而被定罪的人士已得到惩罚,例如被判监禁,现行禁止有关人士登记为选民及投票的规定有如再次惩罚他们,并不公平。
我们亦注意到,很多海外国家包括奥地利、瑞典、瑞士、丹麦、爱尔兰、冰岛、芬兰、加拿大、日本、南非及以色列等,均没有对在囚人士的投票权施加限制。
基于以上的考虑,当局现在向立法会提交《在囚人士投票条例草案》,修订有关限制在囚人士投票权的现行规定。
条例草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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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的目的在于移除在囚人士及被裁定干犯与选举有关的罪行或贿赂罪行的人士根据《立法会条例》被禁止登记为选民及投票的现行规定。
《条例草案》亦会修订于《行政长官选举条例》、《区议会条例》及《村代表选举条例》内相关的丧失资格条文。
此外,选举管理委员会现正联同相关的执法机构制订在囚人士、遭羁押但未被定罪人士及遭拘留人士投票的实务安排,并计划于本立法年度提出修订相关的选举规例。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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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有关法例的修订为在囚人士在各个公开选举中的投票权提供统一及完整的法理基础,以及恰当的投票及保安安排。
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多谢主席。
完
2009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