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民政事务局局长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动议决议案致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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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今日(十一月十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动议决议案,议决批准《2009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订)规则》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依照议程,动议通过我名下的议案。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9A条下订立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规则)第21(1)条,订明付予受聘代表法律援助署负责刑事案件诉讼工作的私人执业律师的最高收费表。律政司亦以同一收费表去委聘私人执业的大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付予根据当值律师服务提供法律援助的当值律师的费用也是按这收费表支付的。
根据一九九二年十月财务委员会的决定,当局需每两年检讨以上费用一次,而考虑的因素包括消费物价的变动。我们最近已完成费用检讨,结论是有关费用应按照参照期(即二零零六年七月至二零零八年七月)内的丙类消费物价指数升幅,上调8.3%。
我们已在二零零八年六月告知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有关的建议费用调整。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A条规定,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委员会已拟备了《2009年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修订)规则》,使新费用得以实施。修订规则现须经立法会藉决议通过。
我谨请议员批准修订规则。
完
2009年11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