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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食物及生局局长周一岳今日(十二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动议通过《2009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4号)规例》及《2009年毒药表(修订)(第4号)规例》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议程所印载,以我名义提出的议案。
现时,我们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制定的一套注册和监察制度,规管药剂制品的销售及供应。根据该条例订立的《毒药表规例》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分别载列一个毒药表及数个附表。毒药表内不同部分及各附表上的药物,在销售条件及备存纪录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
为保障市民健康,某些药剂制品必须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在药房出售;某些药剂制品的销售详情则须妥为记录,包括销售日期、购买人的姓名及地址、药物名称及数量,以及购买该药物的目的;另一些药剂制品则须有注册医生、牙医或兽医的处方,才可出售。
因应八种药物的注册申请,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建议,在毒药表的第一部及《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的附表1及附表3内加入以下八种药物,它们分别是:
(a)Dermatophagoides pteronyssinus 的过敏原提取物;
(b)博德氏菌属;
(c)犬科动物传染性疾病;以上两种列在「抗血清,抗毒素,免疫球蛋白与疫苗」一栏的(b)下;
(d)巯替;其盐类;其酯类;它们的盐类;
(e)普拉格雷;其盐类;
(f)消旋卡多曲;其盐类;
(g)他氟前列素;及
(h)曲贝替定;其盐类;其酯类.
含有以上物质的药剂制品及制剂必须根据处方,在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下于药房出售。
我们建议修订规例在今年十二月十八日刊宪后即时生效,以便尽早对含有这些物质的药剂制品加以管制,并让这些药剂制品早日在市场销售。
上述两条修订规例是由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拟定。该局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成立,是负责规管药剂制品的法定机构,成员来自药剂业、医疗界和学术界。鉴于上述药物的效用、毒性和潜在副作用,该局认为必须作出有关的拟议修订。
主席,我谨此陈词,提出上述动议。
完
2009年12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1时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