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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就「政治委任官员的离职就业安排」议案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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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一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吴霭仪议员动议辩论「政治委任官员的离职就业安排」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多谢各位议员就政治委任制度表达这么多宝贵意见。因为大家发言的范围很相近,所以我只会就数个重点再作回应。

  首先,我要重申,香港特区政府对主要官员和政治委任官员不论在职期间或离职后都不应容许有利益冲突事宜发生,这大原则大家均认为是应该坚守的。同时,有数位议员,包括林健锋议员、林大辉议员均提及,《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就业自由──《基本法》第三十三条是:「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所以,不论公务员或政治委任官员在离职后,政府均须依照《基本法》保护他们的人权,问题是两者如何平衡。所以,政府在二○○二年首次设立政治委任主要官员制度时曾就这问题进行讨论,然后才有现时的政治委任官员的就业安排。

  林大辉议员特别提及现时的制度,前任行政长官及政治委任官员离职后工作谘询委员会审议了某位政治委任官员在离职后准备工作的申请,只需以新闻稿交代,到底是足够还是不足够?我们现时在讨论政治委任官员,他们在职的五年期间,负责处理特区的政策、立法事宜,在政治上要向立法会和公众问责。我们意识到有委员会来审议相关官员离职后的就业安排,而透过大众传播媒介、立法会的监察,这制度本身就有足够力度规管官员离职后不可做一些与在职时有潜在或实质利益冲突的事宜。透过公众监察,其实与政治委任官员每天面对的公众监察,是二而一的事。

  我接想谈谈,梁耀忠议员特别提到,香港的政治委任制度的原意是培训和孕育一批「政治精英」。我认为「政治精英」这四字不是最恰当的描述,其实整个政治委任制度是希望扩阔参政、从政的光谱和机会,让大家除了可担当由竞选产生的议员,也让不论有否党派背景的人士有机会可以加入政府担当司长、局长、副局长或政治助理等职位。这些从政的阶梯的存在,可以配合议会的竞选,令在香港从政的门路更全面、更齐全。世界各地的民主开放社会都是既可以经由竞选进入议会,亦可以加入政府成为内阁成员的。

  但既然有选举,就没有肯定,亦不会有人永远在位。所谓「江山代有人才出」,我们的政治委任制度当然也需要有「旋转门」的安排,也需要有离职后的审批制度。所以,梁耀忠议员得出的结论──不如以后取消这制度,我相信并不符合香港的需要,不符合在二○一七年和二○二○年相继落实普选行政长官和普选立法会这民主化的过程,以及香港施政制度的需要。

  梁国雄议员简单地表述,指我们的政治委任制度等如「无需负责」。其实很简单,我反问一句:如果「无需负责」,那么我们为甚么每天都在立法会这里,向立法会、向公众交代我们所做的工作?为甚么在有问题发生时,会有主要官员请辞和离任?这正是在二○○二年开始订定的政治委任制度在发挥效力。

  最后,我想再重申数个重点。第一,现时的政治委任官员与高层公务员离职后申请工作的安排有所区别,是因为两个制度有截然不同的地方,两者的聘用条件亦有不同。公务员是常任制,可以工作至五十五岁、六十岁才离任,离任后亦享有长俸或强积金的退休安排。所以,我们在二○○二年设计政治委任制度官员离职后工作的安排时,把控制期订得较短。

  第二,我们也参考过外国的制度,大家提到的欧美各国。如果大家有留意,英国和美国的高层官员在离任后很快便可以重新加入商界办事,例如前英国首相马卓安在离任后便在银行办事,还有刚才有议员提到的前美国财长Hank Paulson。大家亦会留意到,前美国总统克林顿在离任后著书和周游列国进行演说而从中获得盈利。所以,香港的制度其实算不上特别宽松,我们是参考过其他地区如何处理这问题,然后才订定在二○○二年开始的这套安排。

  第三,我想谈一谈的是,各主要官员过去多年在离任后都是尊重制度来办事的,而这套制度亦是行之有效的。例如,现时在议会内的同事叶刘淑仪议员在离任保安局局长后,前往外国进修数年才重返香港、重返工作。又例如,杨永强医生在离任后也只在大学担任客座教授。再例如,梁锦松先生在离任财政司司长后,也是经过一段时间才重投金融界工作。

  所以,我们的主要官员在职时固然有重要的职责,在离任后也很尊重这套制度。直至今天,整体而言前任主要官员在离任后并没有发生过有利益冲突的聘任情况,所以我们认为现有制度依然行之有效。但今天大家发表了这么多详尽和仔细的意见,政府是会细心研究的。

  主席,我谨此陈辞,多谢各位议员的意见。



2011年1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2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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