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违反支付工资法例被判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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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记食品批发有限公司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一月十三日)在屯门裁判法院合共被判罚款六万元。
个案中雇主未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最迟在工资期届满后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给两名雇员,涉案的工资约为二万元。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及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劳工处发言人强调,欠薪罪行的最高刑罚为罚款港币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完
2011年1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