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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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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欢迎中国人民银行于今日(一月十三日)公布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办法)。

  根据新办法,境内机构经内地相关部门的核准后,可以使用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同时,内地银行的香港分行或代理银行,可以从内地取得人民币资金,向进行投资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

  香港一直是内地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平台和跳板。在二○○八及二○○九年,内地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总额分别为559亿美元和565亿美元,其中69%(即386亿美元)和63%(即356亿美元)是投资到香港或经香港投资到全球各地。在新办法落实后,内地企业可以通过香港的离岸人民币业务中心进行有关投资项目,同时也可以利用香港多币种、多功能的金融平台进行相关的融资和资金管理。

  金管局总裁陈德霖表示:「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推出,将进一步加强人民币在贸易和投资使用的循环。这有助促进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并在人民币走出去的过程中发挥作用,服务以人民币进行的实体经济活动。」



2011年1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0时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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