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高级人员及两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今日(一月十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56,000元。
智富国际有限公司经营明威运输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A)(b)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智富国际有限公司经营明威运输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八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十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30,000元。
置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高级人员林少裕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一月至五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合共罚款10,000元。
置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一月至五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合共罚款10,0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成功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其雇主追讨4,151.14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环博亚洲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4,151.1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146元。
完
2011年1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