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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一月二十一日)在宪报刊登《2011年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修订)规则》,将旅游业赔偿基金(基金)下,因参加旅行代理商提供或安排的活动途中意外伤亡的外游旅客及其亲属可获的各项特惠赔偿总额由最高十八万元提高到最高三十万元,以加强对外游旅客的保障。
修订规则订明,有关受伤或身故外游旅客的亲属或前配偶前赴意外当地探视的特惠赔偿最高限额由四万元提高至十万元。修订规则同时取消现时最多两名亲属前往意外当地探视的人数限制,每名前往探视的亲属或前配偶可获的特惠赔偿最高限额,由现时的二万元提高至二万五千元。此外,有关外游旅客的殡殓事宜或将该外游旅客的遗体运返香港的特惠赔偿,最高限额也由四万元提高至十万元。有关医疗开支的特惠赔偿最高限额则维持十万元不变。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说:「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考虑过基金的财政状况、自一九九六年以来物价水平的变化、过往处理外游旅客有关特惠赔偿申请的经验,并在二○○九年就基金用途进行公众谘询后,决定提高特惠赔偿限额。」
「建议增加的特惠赔偿将加强对外游旅客的保障,同时不影响基金的长远财政稳健和持续性,亦不会对基金构成难以承受的负担,我们相信有关增幅水平适当。」
基金在一九九三年设立,为参加旅行团的外游旅客在旅行代理商倒闭时提供最高相等于团费九成损失的特惠赔偿。自一九九六年实施旅行团意外紧急援助基金计划后,参加由旅行代理商提供或安排的活动而途中意外伤亡的外游旅客,亦可获特惠赔偿,用以支付外游旅客相关的医疗及殓葬费用,以及旅客亲属前往意外当地探视的开支。
修订规则将于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生效。
完
2011年1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1时0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