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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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一月二十一日)于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共约566,000元。
两名与讼人新诚工程有限公司及Jollybaby International Limited,因分别拖欠其五十及十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被判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446,482.71元及119,814.34元。有关款项为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成功代十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21,359.99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达成制衣(香港)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21,359.9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每宗案件的费用为930元,另外一宗审裁处案件的费用为106元。
完
2011年1月2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