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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二月十一日)在公布有关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立法建议的谘询总结时说:「我们正全力推进有关将上市法团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若干规定纳入法例的工作。」
陈家强说:「是次立法工作的目的,是培育上市法团持续披露资料的文化。」
他说:「我们认为有必要建立法定制度,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质素,这亦有助巩固香港作为区内首选集资中心的地位。」
根据有关的立法建议,当上市法团知悉任何股价敏感资料(即「内幕消息」)后,须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将成为此法定规定的执法机构,而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则会裁定上市法团有否违反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规定。
与现行《上市规则》比较,法定制度将为股价敏感资料的披露提供更清晰的规定,清楚厘定有关责任及安全港的范围;授权证监会就涉嫌违规情况进行调查;及容许独立审裁处就所有涉嫌违规情况进行研讯。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于去年三月至六月,就加强上市法团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立法建议展开谘询,期间共收到一百一十份意见书。大多数意见书来自上市法团、金融服务界、专业团体,以及投资者/消费者群组。
回应者普遍支持立法建议的目的,即培育上市法团持续披露资料的文化,他们亦普遍支持实施民事制裁制度。此外,大部分回应者同意政府的建议,采用现行打击内幕交易制度中有关「内幕消息」的概念,来界定股价敏感资料。
大部分回应者均认为建议的安全港是有需要和有作用的。设立安全港的目的是保障上市法团的合理权益,让其把某些资料保密,以利便营运及业务发展。证监会将就安全港的适用范围和何谓内幕消息,颁布指引。
考虑过市场人士的意见后,政府在不减少对投资者保障的情况下,修订有关立法建议,以方便上市法团合规。例如就披露时间方面,把「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修订为「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让上市法团在处理某一个案时,有时间适当并合理地核实资料和征询专业意见。
为便利在香港以外有相当营运规模的上市法团合规,政府会扩大赋予证监会的权力,把豁免披露的范围,涵盖至香港以外地方的执法机关或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机关根据当地法例所赋权力而施加禁制的情况。
为配合培育上法团持续披露资料的文化的目标,政府会赋权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在有需要时发出指令,要求高级人员或董事接受培训、法团委任独立专业顾问检讨其合规程序或就合规事宜提供意见,作为违反披露股价敏感资料规定的补救措施,以改善企业管治。
陈家强说:「我们计划在二○一○至一一立法年度,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把「上市法团披露股价敏感资料的若干规定纳入法例的建议」的谘询总结上载该局的网站(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psi.htm),供公众阅览。
完
2011年2月11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