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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两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今日(二月十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12,000元。
两名被告张应德及林浩明各罚款6,000元。
案情透露,张应德及林浩明分别于二○一○年四月九日及二○○九年四月十四日,以永久性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两名被告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们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一名高级人员及三名雇主因违反《强积金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罚款101,000元。
展翅集团有限公司的高级人员梁展鹏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两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两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6,000元。
梁展鹏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向受托人虚报一名雇员的受雇日期。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3,000元。
梁展鹏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一月至二○一○年三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两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各罚款1,500元,合共罚款7,500元。
梁展鹏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一月及四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两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项控罪,其中两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其余一项控罪罚款1,500元,合共罚款5,500元。
展翅集团有限公司则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两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两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6,000元。
展翅集团有限公司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向受托人虚报一名雇员的受雇日期。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3,000元。
展翅集团有限公司又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一月至二○一○年三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两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各罚款1,500元,合共罚款7,500元。
展翅集团有限公司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一月及四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两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项控罪,其中两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其余一项控罪罚款1,500元,合共罚款5,500元。
富藤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富藤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一月至二○一○年六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八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24,000元。
思捷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一月至七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七项控罪,其中六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余下一项控罪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27,000元。
完
2011年2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21时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