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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修正《2010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发言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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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三月二日)在立法会会议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就《2010年行政长官选举(修订)条例草案》第1及7条的修正案的发言全文:

  我刚才在这项动议恢复二读辩论时已解释过,为了法例的完整性,我们建议于《条例草案》中加入新的第7(5)条,以明文规定《领事关系条例》下的领馆及《国际组织(特权及豁免权)条例》和《国际组织及外交特权条例》下的国际组织不合资格于任何界别分组登记为团体选民,包括那些没有相对应或与立法会功能界别选民基础不同的界别分组,即香港中国企业协会、香港雇主联合会及社会福利界三个界别分组。

  由于上述新加的条文是为使在二○一一年举行的界别分组选举安排而作出的,该条文应于本条例刊宪日起实施。因此,我们建议修订《条例草案》第1(2)及(3)条,以让上述新加条文可于本条例刊宪日起实施。

  再者,在二○一一年区议会界别分组选举方面,我们建议新当选的民选区议员将会自动登记为该界别分组的投票人,无须自行申请登记。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我们现建议将第7(3)条内拟修订《条例》附表第12(11)(g)及(h)条中的「已登记为或申请登记」修改为「有资格登记」,以配合自动登记为投票人的安排。

  我们已向法案委员会介绍上述有关的修订,法案委员会对上述的修订不持异议。我们希望委员支持这些修正案。



2011年3月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3时4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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