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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高级人员及四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今日(三月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140,000元。
Fila Watches & Accessories Limited(商业登记号码:17819317)的高级人员廖小平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2010年3月至7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1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5项控罪,其中1项控罪罚款4,000元,余下4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16,000元。
Fila Watches & Accessories Limited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10年3月至7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1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5项控罪,其中1项控罪罚款4,000元,余下4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16,000元。
南太警卫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0133722)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8年4月至2010年6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1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14项控罪,其中7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另外6项控罪各罚款5,000元,余下1项控罪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55,000元。
南太警卫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1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4项控罪,其中2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余下2项控罪各罚款5,000元,合共罚款18,000元。
珠明肉食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3819157)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控罪指被告向受托人虚报一名雇员的「有关入息」。被告承认2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6,000元。
珠明肉食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08年4月至11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1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8项控罪,其中7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余下1项控罪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17,000元。
卓盟电子国际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5837187)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2010年2月至4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1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3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合共罚款9,000元。
卓盟电子国际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2010年5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1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3,0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成功代10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4名雇主追讨约70,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天傲秘书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30,036.2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3名与讼人,卓越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保比时有限公司及Learning Plus Co., Limited经营青出于蓝教室,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24,517.6元、14,255.16元及1,708.87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142元、136元、96元及100元。
完
2011年3月7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8时5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