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第43E(1)条,今日(三月十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6,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张启德于二○一○年五月七日以永久性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两名雇主因违反《强积金条例》,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共罚款89,000元。
郭佩雯经营佩莹美容贸易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8827593)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2,000元。
郭佩雯经营佩莹美容贸易公司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一○年七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二十一项控罪,各罚款2,000元,合共罚款42,000元。
郭佩雯经营佩莹美容贸易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八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2,000元。
朱恩德经营德升车身工程(商业登记号码:16179522)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元。
朱恩德经营德升车身工程同时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十二月至二○一○年五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六项控罪,首五项控罪各罚款3,000元,余下一项控罪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19,000元。
朱恩德经营德升车身工程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六月至八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项控罪,各罚款4,000元,合共罚款12,000元。
朱恩德经营德升车身工程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2)(a)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一○年五月至八月,没有用其本身的资金向有关注册计划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各罚款1,500元,合共罚款6,000元。
另外,小额钱债审裁处下令一名雇主嘉伟食品有限公司,须缴交因拖欠供款而被积金局征收的5,000元罚款。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为116元。
完
2011年3月14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