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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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强积金条例》),今日(三月十八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51,500。
嘉明(香港)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3287829)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1A)(b)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一名雇员按《强积金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该项控罪,罚款$6,000。
嘉明(香港)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强积金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十一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一名非注册计划成员的雇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十三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3,500,合共罚款$45,500。
裁判官亦下令被告须于两星期内向积金局支付$19,592,有关款项为被告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及附加费。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有关雇员的强积金帐户。
完
2011年3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9时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