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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联同警务处及劳工处于十月二十四日及十月二十五日,一连两日在全港各区展开一连串的反非法劳工联合行动,共拘捕三十三名非法劳工及六名涉嫌聘用非法劳工的人士。
在十月二十四日的联合行动中,执法人员于北角、柴湾及旺角区共搜查五十五个目标地点,包括中式酒楼、餐厅、理发店、食品加工场、工厂大厦及排档等。执法人员共拘捕了五名非法劳工,分别为三男两女,年龄介乎二十四至三十八岁,其中一名人士持有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同时,当中一名女子则涉嫌使用及管有怀疑伪造的香港身份证。此外,入境处特遣队人员于同日在湾仔区展开另一项的反非法劳工行动中,于一个正在装修的展览摊档中拘捕了两名男性非法劳工,年龄分别为十九及四十七岁。及后,一名男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而被捕,年龄为五十岁。
在十月二十五日的联合行动中,执法人员于上水、屯门、元朗、八乡、打鼓岭、粉岭及天水围区共搜查三十六个目标地点,包括货仓、货柜场、家庭电器回收中心、汽车零件回收中心及电子零件回收场等。执法人员共拘捕了二十名非法劳工,分别为十八男二女,年龄介乎十九至四十八岁,其中六名人士持有担保书(俗称「行街纸」)。同时,三名男子因涉嫌聘用非法劳工而被捕,年龄介乎二十五至四十七岁。
入境处发言人称:「所有旅客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无论受薪与否,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刑罚为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两年。」
发言人警告:「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令规限的人接受雇佣工作,开设或参与业务,均属违法,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上诉法庭对有关条例颁定判刑指引,以监禁十五个月判刑作基准。上诉法庭并指出由二○○六至二○○九年期间,绝大部分非法入境者及逾期居留人士于在港工作被捕后才提出酷刑声称,故该声称可信性成疑,故法庭必须判处阻吓性监禁刑期,使他们觉得非法入境来港并无吸引力。」
发言人亦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同时,如求职者没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话,雇主亦必须查阅他/她的身份证或有效旅行证件,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五万元及监禁一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于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完
2011年10月2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