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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今日(十一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潘佩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有关法定最低工资制度下残疾人士生产能力评估(评估)机制的实施情况,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法定最低工资制度于二○一一年五月一日开始实施至今,有多少名残疾雇员完成评估,以及该数字占整体残疾雇员人数的百分比为何,并按月份列出分项数字;
(二)完成评估的残疾雇员所属行业的分布情况;他们的评估结果为何;以及他们的工资水平在最低工资制度实施前后有甚转变;
(三)有否雇主或残疾雇员因不满评估结果而要求重新进行评估;若有,详情为何;
(四)有否残疾雇员曾进行一次以上的评估;若有,原因为何;
(五)当局有否调查及探讨某些残疾雇员拒绝参加评估的原因为何;若有,详情为何;若否,有否计划进行有关调查;当局有何方法和诱因鼓励更多残疾雇员参加评估;及
(六)鉴于本人得悉,不少残疾雇员对于参加评估的反应冷淡,当局有否考虑尽快检讨有关情况;若有,时间表及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潘佩议员问题的各个部分,我分项答覆如下:
(一)自法定最低工资于本年五月一日实施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期间,合共有142名残疾雇员已根据《最低工资条例》进行生产能力评估(评估),有关的按月数字如下:
完成评估的
月份 残疾雇员数目
-- ------
2011年5月 10
6月 36
7月 33
8月 26
9月 13
10月 24
总数:142
政府统计处于二○○八年十二月发表的《第48号专题报告书:残疾人士及长期病患者》的资料显示,二○○七年本港约有41 000名15岁以上的就业残疾人士。但由于智障对一些受访者是十分敏感的课题,他们不愿意透露家中智障成员的资料,所以对智障人士数目的估计有一定程度的低估情况,故上述有关就业残疾人士的统计数据并不包括智障人士。另一方面,在完成评估的残疾雇员当中,超过半数为智障人士。基于以上原因,为避免出现误导的情况,我们认为不应将完成评估的残疾雇员数目与上述有关就业残疾人士的统计数据作出直接比较。
(二)完成评估的残疾雇员所属行业的分布情况如下:
完成评估的
行业 残疾雇员数目
-- ------
制造业 16
批发、零售、进出口贸易、
饮食及酒店业 56
运输、仓库及通讯业 1
金融、保险、地产及商用服务业 21
社区、社会及个人服务业 44
其他 4
总数: 142
完成评估的142名残疾人士当中,约80%获评定生产能力水平介乎100%至60%之间。资料显示有关残疾雇员在完成评估后所收取的工资水平,一般较《最低工资条例》实施前为高。
(三)劳工处没有收到任何雇主或残疾雇员,因不满评估结果而提出重新进行评估的要求。根据《最低工资条例》附表2第6(6)条,如对任何残疾人士的生产能力水平的评估经已完成,该人士不得就为相同雇主执行的相同工作,再次接受评估。
(四)由《最低工资条例》实施至今,并没有残疾雇员进行一次以上的评估。
(五)及(六)法定最低工资适用于残疾雇员,一如适用于健全雇员。如残疾雇员没有选择进行评估,雇主便须按条例的规定支付他们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即每小时28元)的薪酬。
据向相关组织了解,大部分新近入职的残疾雇员已获支付法定最低工资或以上水平的工资,故无需进行评估。至于在法定最低工资实施前,已根据《最低工资条例》选择过渡性安排,以保留其少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合约工资率的在职残疾雇员,他们可因应个人情况及需要,选择于任何时间启动评估。
《最低工资条例》下为残疾人士提供可选择的评估机制,目的是回应社会人士担心一些残疾人士或会在法定最低工资实施后出现就业因难。而残疾人士选择进行评估数目不多,正好显示了目前残疾人士因面对就业困难而需启动评估机制的情况并不普遍。
法定最低工资制度下为残疾人士提供的特别安排,是政府经过长时间与相关组织(包括残疾人士、家长组织、康复团体、聘用残疾人士的雇主等)磋商的成果。劳工处会在实施法定最低工资后两年内,根据实际的运作经验,检讨残疾人士评估机制。
完
2011年11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