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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空运(航空服务牌照)(修订)规例》(《修订规例》)会在十一月十八日刊登宪报,并在十一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会。
运输及房屋局发言人今日(十一月十六日)表示:「《修订规例》旨在改善空运牌照局(牌照局)对本地航空公司的规管制度。我们已经就立法建议谘询相关持份者,他们普遍支持有关建议。」
发言人补充说:「为保障旅客的权益,有关的法例修订会加强牌照局财务监察的能力,并透过赋予牌照局权力去介入出现财政困难的牌照持有人,以改善现行规管制度。牌照持有人亦须就具体事项向牌照局作出通报,以及提交周年财务报表等,令牌照局更有效地评估牌照持有人持续经营航空服务的能力。现行制度并无规定牌照持有人如出现财政困难时须通知牌照局;牌照局也无权对牌照持有人进行发牌后的监管工作。」
《修订规例》在以下各主要方面改善规管制度:
(一)更新牌照局的一般政策,令牌照局可重本地航空公司的航空服务发展,而不再需要顾虑航空服务的协调或服务会否出现不符合经济原则的重叠;
(二)采用以航空公司为本的模式,即只向每家航空公司发出一张牌照,并订明经营的航线;
(三)规定牌照持有人须向牌照局通报具体事项;每年向牌照局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如牌照持有人出现财政困难或打算停止经营航空服务,或航空服务已经停止,须通知牌照局;
(四)赋予牌照局权力,要求牌照持有人提供与评估其财务状况有关的相关资料;暂时撤销或撤销牌照;附加新发牌条件或更改现行的发牌条件;以及批出临时牌照;以及
(五)更新现行违反《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条文使用飞机的罚则和订立没有遵从建议通报规定的新罚则。
因应建议采用以航空公司为本的模式,我们会向牌照持有人作出适当的相应安排,同时亦会修订费用结构。
我们藉此机会修订法例,令本地航空公司以外的航空公司租用香港注册飞机经营往返香港和另一地方的定期航空服务时,无须事先向牌照局申领牌照,因为该航空公司已经受民航处发出的经营许可证所规管。
有关法例修订会自运输及房屋局局长所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牌照局根据《空运(航空服务牌照)规例》成立,负责向本地航空公司发牌,以供本地航空公司经营往返香港和世界任何航点的定期航空服务。
完
2011年11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