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拖欠薪金及未有履行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判令被判罚款
***************************
***************************
一名雇主因违反《雇佣条例》有关支付工资的规定,并违反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判令,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三月二十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合共六万元。
上述雇主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一名雇员,涉及款额约四千元。此外,该雇主亦没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判令指明的日期后十四天内支付款额予该名雇员,涉及款额约六千一百元。
完
2012年3月20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