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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五题:候任特首办的人员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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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五月十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俞宗怡的答覆:

问题:

  最近,候任行政长官委任了拥有共青团团员背境的陈冉小姐加入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为项目主任。但据报章报道,陈小姐只在香港居住六年九个月,因此并非本地永久性居民。按照《基本法》第九十九条,在政府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所以陈小姐不能成为公务员的一份子。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公务员事务局有没有评估批准是项申请,对公务员和非公务员合约雇员的现行制度有甚么影响;及

(二)当局会否因应社会对是项聘任普遍提出质疑和反对声音,重新评估聘任程序和决定是否正确,并考虑撤回是项聘任,以及确保将来所有敏感和重要的聘任,均要符合现有聘用程序和规定?

答覆:

主席:

  就李议员提出的两部份问题,我的综合回覆如下。

  《基本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订明,我引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法第一百○一条对外籍公务人员另有规定者或法律规定某一职级以下者则不在此限。」引述完毕。

  《基本法》第一百○一条第二款订明,我引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还可聘请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政府部门的顾问,必要时并可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人员担任政府部门的专门和技术职务。上述外籍人士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引述完毕。

  本年四月,公务员事务局批准候任行政长官办公室(以下简称「候任特首办」)的申请,在该办增设两个项目主任及一个公共关系主任的非公务员职位,任期至本年六月三十日止,以应付候任特首办的工作。

  候任特首办是按现行的制度向公务员事务局申请聘用非永久性居民陈冉小姐,出任其中一个项目主任职位。在提出申请时,候任特首办说明了由于项目主任职位为时不足三个月,职务包括政策研究及拟写讲辞,工作需要即时开展,出任职位人员必须熟悉候任行政长官的政纲内容和背后的理念,所以不适宜透过公开招聘选取合适人选。候任特首办认为陈冉小姐已于候任行政长官的竞选办公室工作了超过六个月,是具备所需条件的人选。公务员事务局经考虑各相关因素,包括候任特首办运作的需要、时间的限制、项目主任的职务、职务与候任行政长官在竞选时的政纲制订工作的延续性,以及陈冉小姐曾全程参与候任行政长官在竞选时的政纲制订和联系社会工作,批准了候任特首办以非公务员合约条款聘用陈冉小姐,并豁免了「非永久性居民」的要求。

  公务员事务局和候任特首办是根据现行的聘用规定,处理陈冉小姐的聘任。公务员事务局认为有关聘任不会为现行的公务员及非公务员聘任制度带来冲击或负面影响。当局不会重新评估该聘任的决定,亦不会考虑撤回是项聘任。

  多谢。



2012年5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3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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